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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4-20
娃哈哈反抗达能捍卫民族品牌 健力宝发信驰援

对于娃哈哈与达能的恩怨,娃哈哈集团有关部门负责人似乎并愿意过多评价。“在宗总看来,全力打造并保护好民族品牌,是他的重要责任。”

  一则“娃哈哈遭遇达能低价强行并购”的消息,使娃哈哈与法国达能的恩怨在沉寂多年后再次浮出水面。对此,娃哈哈集团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表达了该公司在民族品牌保护上的坚定立场。不过,对于“强行并购”的细节,这位负责人并未给予确认。

接近达能公司的消息人士昨天向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透露,今天,娃哈哈与达能将在杭州召开合资公司董事会会议,“相信该收购行动会被摆上桌面进行商议和谈判”。

  娃哈哈方面确认了这一会议的存在,但否认召开董事会与收购行为的必然联系,“这只是合资公司一年一度的例行会议,凡是与合资公司有关的事项,都会在会议期间进行讨论”。

  据悉,娃哈哈的上述立场已得到国内同行的声援。昨天下午,国内另一大饮料巨头———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叶红汉专门就此事,给娃哈哈集团董事长宗庆后发来了“声援信”。而达能昨日没有表明对此事件的态度。与娃哈哈合作的矛盾浮现之时,达能全球CEO昨天正在北京主持达能的董事会议。达能中国新闻发言人———亚太区总裁范易谋由于参加此会,所以没有时间立即作出回应。达能的公关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此事完全是两家公司之间的商业行为,不应牵涉太多民族情绪,过几天会给外界一个公开的答复。

宗庆后的“民族情结”

  对于娃哈哈与达能的恩怨,娃哈哈集团有关部门负责人似乎并愿意过多评价。“在宗总看来,全力打造并保护好民族品牌,是他的重要责任。”他对上海东方早报记者说。

  如果观察娃哈哈与达能的合资历程,会发现,宗庆后这种“民族情结”确实贯彻始终。

  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正式合资,其中,达能获得合资公司51%股权。合资公司成立时,身为娃哈哈的创办者及掌门人的宗庆后便与达能“约法四章”:第一,品牌不变;第二,董事长的位置不变;第三,退休职工待遇不变;第四,45岁以上职工不许辞退。随后10年中,宗庆后凭借自身在娃哈哈多年累计的威望、强硬的工作作风,一直牢牢地掌控着娃哈哈的控制权。据了解,达能曾派驻研发经理和市场总监,但都被宗庆后“赶走”。

  或许这一合资经历,使娃哈哈对“外资并购潮”感慨良多。“目前外资并购了许多国内知名品牌、商标,并利用控股地位,或将这些民族品牌打入冷宫,造成许多民族品牌因此消失;或限制其生产和发展,使这些民族品牌日渐萎缩,”上述负责人说,“品牌不仅是企业的立身之本,也是衡量一个国家经济实力的重要标志。我国要实现从经济大国向经济强国的跨越,必须加大对自主品牌的扶持和保护。”

  “所以娃哈哈希望,包括企业和政府在内的社会方方面面都能加强品牌保护意识,并把已消失的品牌挽救回来。尤其是政府,更应该支持民族企业的发展壮大。”他说,以并购为例,“政府应鼓励国内民营企业参与并购,特别是关系我国国民经济命脉或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和行业骨干企业,在保持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基础上积极扶持民营企业参与并购,防止外资恶意并购和垄断的产生”。他介绍,在今年的全国的两会上,身为全国人大代表的宗庆后还专门就此提交了“关于立法限制外资通过并购垄断我国各个行业维护经济安全的议案”。

  娃哈哈的这一立场并不孤独。据了解,在看到“娃哈哈遭遇达能低价强行并购”的消息后,昨天下午,健力宝集团董事长叶红汉特意向宗庆后发来一封“声援信”。

  “3月中旬以来,我注意到宗先生在保护民族品牌、反对外资垄断中国饮料行业,并积极提议立法限制外资恶意并购的举措。对此,我表示极大的声援和赞成。”叶红汉在信中说。

  合同“地雷”突然引爆

  对于“娃哈哈遭遇达能低价强行并购”的细节,娃哈哈集团有关负责人并没有给予确认。

  据《经济参考报》昨日报道,由于娃哈哈与达能签署的相关合同存在“圈套”,致使法国达能公司以此为由,欲强行用40亿元人民币的低价并购杭州娃哈哈集团有限公司总资产达56亿元、2006年利润达10.4亿元的其他非合资公司51%的股权。

  这一“圈套”,是指双方在合同上规定:“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

  “这一条款简单说,就是娃哈哈要使用自己的商标生产和销售产品,需要经过达能同意或者与其合资。”宗庆后在接受该报记者采访时说。

  由于该条款的存在,1999年,宗庆后决定,由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出面,建立一批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但最近,达能突然以商标使用合同中娃哈哈集团“不应许可除娃哈哈达能合资公司外的任何其他方使用商标”为由,要求强行收购这几家由娃哈哈职工集资持股成立的公司建立的、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

  这让宗庆后“非常恼火”。据他计算,10年来,达能在娃哈哈仅投资了1.7亿美元,连买设备建厂房的钱都不够,至今缺口尚达16.04亿元人民币,全靠娃哈哈的资金在周转,而这10年来达能已获分红3.8亿美元,折合人民币31.39亿元,而且合资公司的资产还增值了51%。

  就算这样,达能依然没有满足。当发现自己当年不愿投资的项目成了赚钱机器时,又反过来以合同条款相逼,要以低价强行收购。

  达能“意图”

  若上述并购行为真的发生,那么达能的真实意图是什么?“达能要的应该不是娃哈哈的管理权和经营权,而是分红权。”一位熟悉娃哈哈的业内人士在接受上海东方早报记者采访时认为。

  “如果达能要娃哈哈的管理权和经营权,事实上,在双方的合资公司中,达能就已以51%的股份占据了第一大股东的位置,完全可以行使大股东的权利。”这位人士说。

  据分析,达能之所以最终没有这么做,一方面是基于宗庆后超强的市场开拓及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也是最重要的,由娃哈哈实际掌控的合资公司为达能创造了巨额利润,“这让达能方面无话可说”。

  近几年,娃哈哈已成为达能股价的“定海神针”,据称法国达能高层也不得不在每次宗庆后到达巴黎总部时,升起中国国旗表达自己的敬意。

  “除了犹太人,世界上其他的人恐怕都没有中国人的商业智慧。”宗庆后曾如此来解释其不让达能插手经营的原因。

  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达能行使经营权的公司业绩却并不良好。”我和达能在印尼开了一个厂,是达能管理,现在还是亏的。”今年全国“两会”期间,宗庆后曾透露。

  另一个例子是乐百氏。今年3月初,达能集团亚太区总裁范易谋首次检讨了达能整合乐百氏的问题。他表示,在乐百氏的问题上,“必须承认,我们犯下了错误。”

  “娃哈哈目前对达能来说,是只下金蛋的老母鸡,”上述人士认为,“如果达能意图取得娃哈哈这些公司的管理权和经营权,则无异于杀鸡取卵,所以,我猜测它的真实意图是想获得更大的分红权。”数据显示,2006年,娃哈哈这批自行成立、与达能没有合资关系的公司,总资产已达56亿元,当年利润达10.4亿元。

蒙牛:资本没有感情

  早报记者 王诚诚

  前有乐百氏,今有娃哈哈。达能与其中方合资企业接连暴露出矛盾,不由令人为其他合资伙伴的命运而担忧,尤其是达能最新结盟的合作伙伴———蒙牛。

  记者从蒙牛内部了解到,在与达能合作方面,蒙牛始终坚持两点原则:第一,蒙牛在与外资合作中始终保持着51%的绝对控股权;第二,达能与蒙牛不会是“娃哈哈式”纯粹资本方面的合作,或是普通的代理关系,而是谋求在管理、技术上全方位的合作。蒙牛人士坦承:“资本是没有感情的,蒙牛和达能都很清楚,双方不合作就会成为竞争对手。”

  埃森哲咨询食品饮料分析师黄伟强认为,与外资合作,应该采取一种冷静而现实的态度。“当初娃哈哈与达能签订协议时,其中一条是说不让对方参与日常管理,如果不能达到双方的满意,完全可以理性地选择分手。”

  谁来拯救“娃哈哈”?

  早报记者 陈华

  没人想到,与法国食品巨头达能集团10年貌似幸福的“婚姻”背后,娃哈哈“掌门人”宗庆后正面临着极大的苦恼。

  “关于这件事,我不能说什么。”昨日,当自曝达能欲以低价强行收购娃哈哈后,宗庆后选择了低调。

  达能收购娃哈哈的谈判已在进行之中,结局如何还不清楚。当年与达能合资时,合同中关于品牌条款的不慎之举,令一向强悍的宗庆后,现在不得不面对可能失去“娃哈哈”品牌的煎熬。

  达能垄断中国饮料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李国光认为,达能公司实际上已经对中国的饮料业进行了垄断,严重违背了国家六部委《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中“并购方在中国营业额超过15亿元人民币,境内资产拥有30亿元以上,境内企业超过15家,必须报经国家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审查的规定”。他分析可对达能进行反垄断调查,按照国际惯例,采取法律手段强行解除其垄断地位。

  在过去的10年期间,达能在中国扩张的脚步一刻不停。这家来自法国的食品饮料界大佬,大量并购着中国著名饮料企业。娃哈哈、光明、乐百氏、梅林正广和、深圳益力、汇源乃至最近的蒙牛。

  与娃哈哈在品牌使用上的纠纷,将是达能在中国第二次受到重大质疑。此前,达能控股93%的乐百氏,因去年亏损过亿,创始者失去自己的控制权与经营权,老员工大量被裁而受舆论强烈关注。批评者认为,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达能不懂得中国市场,从而让一个民族品牌逐渐被市场淘汰。

  “娃哈哈”能保住吗?

  事实上,达能此举是按照合同办事的商业行为,宗庆后虽然不满,但是他似乎很难逃过此劫。因为,合同中明确约定,“中方将来可以使用(娃哈哈)商标在其他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与其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也就是说,这些公司只有两个选择,要么同意与达能合资,要么放弃娃哈哈品牌。

  两种选择都是宗庆后不愿意看到的,目前这一收购事件的主动权,很大程度上掌握在达能手里。而宗庆后用自己的事例告诉大家,民营资本与外资携手的过程中,既想靠着巨人的肩膀,又想保持独立,已经成为中国民营企业家在成长中的烦恼

  对一个有梦想的品牌来说,如果不想被外资今后“蚕食”,关键是要树立起品牌意识。商务部市场运行调控专家、北京工商大学经济系教授洪涛向记者表示,从这一事件中,国内企业应该认识到品牌的重要性。他认为,过去企业家往往不把品牌当作资产,而只认为它是一个商标,但在如今的买方市场条件下,品牌对消费者的影响越来越大,企业家应该将品牌这一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一样重视起来,给予它足够的地位。

  宗庆后提及当年签署的那份合同也追悔莫及,“由于当时对商标、品牌的意义认识不清,使得娃哈哈的发展陷入了达能精心设下的圈套。”

  洪涛认为,外资兼并重组由国家进行统一管理。也就是说外资并购项目必须经过商务部审批才行,这样会有一些相关措施防止民族品牌被外资敌意收购。同时,他建议,为了规避民族品牌被外资收购的风险,政府可以采取一些保护性收购,然后再将其出售给有能力的经营者,从而保证民族品牌不会消失。
达能中国二十年攻略

  1987年成立广州达能酸奶公司。

  1994年与光明先后合资建立了上海酸奶及保鲜乳两个项目,达能占45.2%的股份。

  1996年收购武汉东西湖啤酒54.2%的股权;与娃哈哈成立5家合资公司,达能获得41%的股权,亚洲金融风暴之后,达能拿到51%股权;收购深圳益力食品公司54.2%股权。

  2000年3月达能收购乐百氏92%的股权。

  2001年,达能亚洲有限公司参股光明,比例为5%。

  2004年收购梅林正广和饮用水有限公司50%股份。

  2005年4月达能亚洲持有光明乳业(行情论坛)股权增至9.7%,成为该公司第三大股东。2005年10月达能亚洲第三次增持光明乳业1.85%股权,股份总计11.55%。到2006年4月,增持光明股权达到20.01%。

  2006年7月法国达能以持股22.18%的比例成为中国汇源集团的第二大股东。

  2006年12月达能与蒙牛组建合资公司,达能持股49%。致力于酸奶等产品的生产、研发与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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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1 19:59:00
“娃哈哈·达能”商标纠纷还原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04-19 16:46:10


 “娃哈哈·达能”商标纠纷还原
  “阴阳合同”背后的许可权迷雾
  
  达能商标套
  
  本报记者 陈小莹 上海报道
  
  中介机构通过法律程序调查发现,1996年合资至今,并未发现上报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等相关手续,更没有发现国家商标局驳回等相关事宜。
  
  停战进入了第5天。
  自从双方13日宣布停止口水战之后,达能与娃哈哈连续5日都没有发布过任何声明,也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接触。
  但数日之前,娃哈哈与达能对于商标的激烈争夺言犹在耳,而商标最后的归属认定,显然也是重开谈判之日双方手中的重要筹码。
  孰是孰非?本报记者调阅了有关商标的所有合同文本,力图还原商标争夺的真相。
  
  回到起点
  关于商标的正式合同,娃哈哈集团和娃哈哈合资企业之间一共签订过两份合同,时间分别是1996年和1999年,并在2005年进行过一次修订。
  1996年,双方第一批合资企业成立。从合资合同来看,最有价值的商标被分为两部分,其中5000万元作为中方出资的一部分,注入第一家合资公司,并由这家名为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娃哈哈食品)的企业对其他4家合资企业进行授权。双方也同时约定,之后双方所有合资的公司都可以自动获得商标使用的许可。
  娃哈哈食品成立时的验资报告显示,中方共有两家企业出资,外方由达能全资控股的新加坡金加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加)出资。
  两家中方企业,其一为娃哈哈集团,总出资为1134.9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39%;第二家为杭州娃哈哈美食城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91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10%。其余51%的股份全部来自金加的现金出资,共1484.10万美元。
  而在娃哈哈集团的出资中,“无形资产”作价5000万元人民币已经作为了出资的组成部分,其余的出资还来自于机械设备、在建工程和房屋建筑物等等。
  作为当时的验资单位,浙江会计师事务所将一份双方签署的商标转让协议作为娃哈哈集团以无形资产出资的证明,附在验资报告中。并基于这份验资报告,做出了双方出资全部到位的表述。
  记者又查阅了这份签署于1996年2月29日的《商标转让协议》。在协议的第一条内容中,甲方(娃哈哈集团)已同意向乙方(娃哈哈食品)转让总值为1亿元的商标,其中价值为5000万人民币的商标作为甲方对乙方注册资本的部分购买,其余价值为5000万元的商标由乙方向甲方购买。
  在这个出价的基础上,娃哈哈集团将商标及其受法律保护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在商业名称和公司名称中使用“娃哈哈”字样的权利和附于商标的商誉)转让给合资公司。
  达能方面上周向本报记者确认,合资公司已于1996年将5000万元用于购买商标的出资已经全部付清。
  值得注意的是,这第一家合资公司是由另一家成立于1992年的合资公司转让股权而来。其前身名为“杭州娃哈哈孝农罐头食品有限公司”的合资企业,由娃哈哈集团与韩国孝农株式会社合资的企业,双方各出资50%,在合资协议中明确表示有“允许合资公司无偿使用娃哈哈商标”的字样。
  截至1996年,双方对于商标的转让并无异议。且这份合资合同于1996年2月17日得到了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委员会的批准,合资公司也于2月18日拿到了浙江工商局发出的营业执照。
  
  商标使用许可迷雾
  但商标转让一事到了1999年依然悬而未决。
  宗庆后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在合资公司将品牌转让的事宜报批国家商标局时,由于当时有上海美加净的商标问题,国家商标局并未对娃哈哈商标转让一事进行批准,转而驳回。
  于是,双方签订了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作为1996年的补充合同。
  在这份合同的前言中,就有这样的表述:根据1996年的商标转让协议,娃哈哈集团已将商标的所有权转让给合资公司。表述特别指出,“在中国商标局审批转让注册的期间,如审批被拒绝,双方亦按此使用许可合同执行”。
  达能方面表示,当时正是由于商标转让迟迟没有下文,双方才签订这个补充协议,“当时合资企业已经为娃哈哈的品牌投入了很大的营销成本,不可能看到自己的利益受损”。
  而那条有争议的条款,“不经过合资公司董事会等同意,不能将商标给予其他使用”,就出现在这个1999年的合同中。
  而对于双方各执一词的“阴阳合同”,在这个文本中也曾有过表述,“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之用。如本合同与简式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为准。”
  由于这个“替身”合同的实质与商标转让并无二致,所以双方商定以一种官方“可以接受”的方式上报一个简式合同,这便是目前“阴阳合同”的由来。
  对此,娃哈哈曾表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也必须强制备案,这份变相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同样不可能获得商标局的批准。因此,达能提出两份内容完全不一致的、上报商标局备案与实际执行亦不一致的阴阳合同,而且要求中方强制执行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合同,这不仅是欺骗政府监管部门,更是漠视中国法律的行为。”
  到了2005年,双方又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协议一号修订协议,并在协议中列出了许可使用娃哈哈商标的27家非合资公司名单。
  时至今日,由于双方对于该“替身”合同的解读和达能实际为商标已经支付的款项并不匹配,导致了双方对于商标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各执一词。
  而有关政府部门当时的驳回仍有迷雾,达能方面聘用的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白刚表示,他们通过法律程序进行调查后发现,从1996年娃哈哈与达能成立合资公司之初,到2007年4月份,并未发现宗庆后将娃哈哈商标上报国家商标局申请商标转让等相关手续,更没有发现国家商标局驳回等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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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1 20:06:00
专家解析:“阴阳合同”或涉嫌违法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04-19 16:46:10


  达能商标套
  
  本报记者 杨颢 上海报道
  
  “如果‘阴阳合同’中没有备案的那份合同,其条款被证明为是变相的商标转让,但此前商标转让在国家商标局处未获批准,那么,这份合同可能涉嫌违法,而合同的效力也可能存在问题。”
  4月18日,华东政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黄武双告诉记者,“‘阴阳合同’本身就说明双方想要规避什么。”
  
  合同效力的法律逻辑
  4月11日,达能向媒体公开了签署于1996年2月29日《商标转让协议》部分原件,以此为据证明当时商标转让的合法性,以及娃哈哈非合资公司目前行为的违规。但4月13日,娃哈哈随即宣布,当时《商标转让协议》并没有获得国家商标局的批准,于是双方后来又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转让如果未获批,说明商标的所有权仍在娃哈哈集团手中,而合资公司只有使用权。”上海市商标代理机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徐正国说。而在多位法律界人士看来,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是否违规,还要看当时商标使用许可是否是———“独占性许可”,否则,作为商标的所有者,娃哈哈集团也有权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
  而娃哈哈方面披露的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简式合同)部分条款显示,关于商标的使用规定仅有一句话:“甲方(娃哈哈集团)特此授予乙方(杭州娃哈哈食品有限公司)专有和不可撤销及可再许可的权利及许可,于商标的有限期限内使用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销售乙方生产的产品及经营乙方所提供的服务。”
  黄武双认为,“专有”在这里很含糊,没有界定,不能就此说明其是独占性条款,也不能明确娃哈哈集团就不能许可给其他方。
  然而,娃哈哈也提供了未到商标局备案的另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部分条款。这份合同中出现了娃哈哈所谓的“合同陷阱”条款:“双方同意该专用许可只适用于本合同中之产品,甲方将来可以使用商标在其它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上,而这些产品项目已提交给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董事会进行考虑,但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决定不参与该项目(或娃哈哈/JINJA董事会没有在提供书面计划后的30天内作出决定),或该产品的生产、销售及推广并不会对商标的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这是判定娃哈哈非合资公司是否违规的关键性条款。但是,这份未备案的合同究竟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呢?
  上海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东认为,在很多合作中,“阴阳合同”的存在都属于正常现象,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的效力,除非合同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条款。因为备案只涉及“商标行政管理问题”。
  黄武双也表示不能否认没有备案合同的法律效力。但他强调,如果阴阳合同之间出现不一致的条款,只能确认一份,且采信经过备案的合同。
  黄武双认为进一步假设,因为此前国家商标局没有批准商标转让,如果没有备案的合同中有对商标做出很多限制,类似于进行真正的商标转让,那么这就可能涉嫌违法,如此一来,整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就要受到质疑。
  对此,黄武双认为显示出的问题很复杂,但“仅就娃哈哈提供的这部分条款看来,未备案合同名为许可,实质转让”。黄武双同时表示,由于没有看到合同的原件,难以有清晰的判断和结论。
  
  达能脱身的路径分析
  那么,就存在这么一种可能:如果法庭认定未备案的合同实为转让合同,可能会导致该合同的无效。而依据备案的简式合同,合资公司并没有获得“独占性许可”,而且商标的使用许可为商标的有效期限,即10年。这是否意味着宗庆后并不处于劣势?
  黄武双认为,从理论上讲,还有一种可能是,这样一来,未备案合同涉嫌违法,国家商标局有可能取消商标的注册使用———这对娃哈哈以及合资公司都没有好处。
  不过,记者采访的多位律师都认为,达能不可能真正处于下风。因为在10年前,相对中国知识产权、法律意识的欠缺,国外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足够完备。在与娃哈哈谈判中,达能方面肯定聘请了很多律师和相关顾问,在合资合同等法律文件方面不太可能有对自己未来不利的漏洞。因为目前公开的条款有限,很难从部分条款就推断达能的缺陷。
  事实上,在娃哈哈公开的那部分合同和条款中,就已经可以看到达能为自己日后的“安全”做了精心的安排。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律师指出,在双方共同签署的未备案的合同中,有一条规定值得注意:甲方和乙方理解并同意签署简式使用许可合同仅为了在中国商标局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之用,而所有管制使用商标的条款和条件则包含在本合同中。甲方和乙方进一步理解并同意如本合同和简式使用许可合同有不一致的地方,将以本合同的条款为准。
  “这说明即使合同无效,双方都可能要承担责任,而且还要看哪方责任大。娃哈哈同样处于不利的地位。”
  同时,在《商标转让协议》中,曾有规定:如本协议需要中国政府的任何授权或批准,或需向中国或其他国家的政府机构办理登记或完成转让手续,甲方应取得授权和批准或完成这些登记手续,双方应互相合作取得一切必要的政府授权和批准。
  而在未备案的合同中,也有规定:如乙方提出证明,商标局否决以乙方名义将乙方与娃哈哈/JINJA合营企业的使用许可备案,则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乙方要求时)作出一切必须的行动以其本身的名义将该等使用许可备案。
  “这都表示达能将取得批准或者备案的责任推给了娃哈哈方面,一旦日后出现商标转让不成功或者使用合同未能备案,甚至违规的情况,达能都可以说是娃哈哈之咎。”该律师进一步分析。
  在他看来,双方在商标纠纷上选择的处理方式也将可能成为胜负的节点。如果选择在当地进行诉讼,因为国内有备案与否的规定,娃哈哈或许有优势;但是作为境外企业的达能,则很可能选择仲裁特别是境外仲裁的方式解决。这将更大程度增加达能的胜算,因为“境外仲裁不会管你备不备案,而是看哪份合同是双方真实含义的表现”,不过“目前看来,进行境外仲裁的可能性较大”。
  目前,让所有法律人士都不敢轻下断言的情况是,阴阳合同的所有内容并没有公开,展示出的一部分内容并不能说明问题。在这场喧闹的商标纠纷风波中,谁胜谁负,谜底仍待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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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6 23:30:00

太长,

各位楼上的要是能在前面附一句话的简明总结, 效果将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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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7 18:17:00
只怪自己没有做好!!!人家会钻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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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4-28 23:02:00

只怪自己没有做好!!!人家会钻空子

这点我比较赞同!~ 想利用别人,结果却反被别人利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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