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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3

当前,加大行政、司法等监管力度,对于一些市场众所周知的异常交易行为迅速立案调查,对查实者依法给予重处重判,当有立竿见影的警戒作用

  【网络版专稿/《财经》杂志实习记者 周琼】5月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称深交所)少有地在同一天推出了两份针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文件,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5号—传闻及澄清》。
  股市如今烈火烹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行为也渐有泛滥之势。近期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深交所频频发布相关规定,显示出两家交易所规范市场的努力。不过,严规还需配以重罚,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早已司空见惯的今天,深交所推出的两份工作指引,也可能因操作性尚存欠缺、亦无相应惩处手段的配合而流于形式。
  在深交所第5号《工作指引》中规定,上市公司应做好信息保密工作,“公司应明确内幕人士的保密义务”。这份文件要求上市公司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以防止提前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这里所指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博客、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也包括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司接受媒体采访以及向媒体发布新闻稿等。
  《工作指引》还细致地提出,上市公司应谨慎对待与证券分析师及媒体记者的沟通,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在正常情况下,公司不应评论证券分析师的预测或意见;若回答内容经综合后相当于提供了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答;若证券分析师以向公司送交分析报告初稿并要求给予意见等方式诱导公司透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拒绝回应。”
  此外,“公司接受媒体采访后应要求媒体提供报道初稿,公司如发现报道初稿存在错误或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应要求媒体予以纠正或删除;当媒体追问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传闻时,公司应予以拒绝,并针对传闻按照本指引要求履行调查、核实、澄清的义务。”
  在瞬息万变的股市风云中,不实的传闻当然会影响到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一些内幕消息也是内幕交易的源头。但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远未做到充分、及时的今天,媒体对上市公司的关注,实际上正是监督上市公司加强信息披露的重要力量。
  例如,据接近上交所的人士透露,现在每天早上,上交所上市监管部的60多名员工都会翻看报纸;如果不是公司发布的信息,属于重大事项的,交易所就先将其停牌。如此现实下,由于深交所第5号《工作指引》未对相关概念作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解释,若上市公司以此为据,拒绝媒体的监督报道,则不仅不能加强信息披露,反而有可能加剧信息不对称,更不利于投资者、监管者及时获知信息。
  再说深交所第4号《工作指引》。深交所高层在接受记者访问时称,近期不断有公司提出“利用闲置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以及其他证券投资”,这已引起市场及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上述文件中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致力于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同时,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应予事前披露;“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工作指引》还提出要求,“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应向投资者提供网络投票渠道进行投票。”
  这一指引文件显示出管理层对股市泡沫的担忧,希望借此给狂热的行情降温。不过,它能在多大程度上影响市场,则不容乐观。因为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容易区分出哪些是上市公司募集回来资金,哪些属于自有资金。
  更关键的问题是,交易所本不具备行政监管及处罚权,其出台的规定均属自律监管性质,威慑力有限。因此,还需中国证监会乃至司法部门的适当介入。而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太少,惩处太轻,则是中国资本市场久遭诟病的固疾。
  5月10日中国证监会开出的一则罚单,亦可作为是明证。因涉嫌虚假信息披露、延迟披露2005年年报,S*ST海纳、S*ST昌源两公司于5月9日接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ST海纳获罚40万元,公司原董事长薛卫国等高管并处以20万元-3万元不等罚款;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邱忠保被罚永久性市场禁入,薛卫国、纪鸿则被实施十年市场禁入。S*ST昌源公司的高层也受到警告处分,并处罚款30万元。
  在这里,且不说2005年年报延迟披露,迟至今日才施以处罚;最高仅40万元的罚款,对股市中兴风作浪者究竟有多大的威慑力,实属不言自明。当前,加大行政、司法等监管力度,对于一些市场众所周知的异常交易行为迅速立案调查,对查实者依法给予重处重判,当有立竿见影的警戒作用。从长计议,则还需修订《证券法》等法规中对股市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条款,方能收惩戒之实效。
  5月8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涉嫌内幕交易为由,向一对香港夫妇提起诉讼。距其向经纪人发出指令、要求将名下道琼斯股票全部卖出,相隔仅四天。SEC之举,足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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