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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 经济学论坛 三区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
2012-11-1 13:04:50
he_zr 发表于 2012-10-30 21:03
问题不在能否保留自己的观点,问题在能否探讨一下。本人在相关的主贴里观点很明确,所谓“资本主义”社会 ...
【所谓“资本主义”社会里,劳资关系是合作关系,根本不存在什么“剥削”关系,】


劳资之间是合作关系,没错。但“合作”关系不等于不会存在剥削。合作双方在分配合作成果时,如果分配不合理,就会出现剥削。

富士康和苹果也是合作关系,但富士康只能得到很少的加工费,于是就出现了剥削,连美国人自己也看不下去了,对苹果提出了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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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 13:05:31
he_zr 发表于 2012-10-31 21:10
既然“剥削”没有客观标准,那就是劳资双方各说各话。那么你是否站在第三者的立场,还是站在劳资哪一方的立 ...
第三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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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 17:53:27
hj58 发表于 2012-11-1 13:04
【所谓“资本主义”社会里,劳资关系是合作关系,根本不存在什么“剥削”关系,】
剥削与否,要的是客观的具体论证,而不是“如果”。

“很少的加工费,于是就出现了剥削”,你认为这叫论证吗?最多只代表合作一方对原来的收入分配不满,一方之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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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 17:55:32
hj58 发表于 2012-11-1 13:05
第三方。

-
既然是第三方,那么要的是公正客观的论证,不是依附劳资双方任何一方的言论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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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 05:03:14
he_zr 发表于 2012-11-1 17:55
既然是第三方,那么要的是公正客观的论证,不是依附劳资双方任何一方的言论做判断。
那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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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 05:11:30
he_zr 发表于 2012-11-1 17:53
剥削与否,要的是客观的具体论证,而不是“如果”。

“很少的加工费,于是就出现了剥削”,你认为这叫 ...
【“很少的加工费,于是就出现了剥削”,你认为这叫论证吗?最多只代表合作一方对原来的收入分配不满,一方之见而已。】


“剥削”是一种现象,我在举例描述这种现象的存在而已。

【合作一方对原来的收入分配不满】

当事人无所谓“满”或“不满”,因为他们已经签合同、同意合作了,而是第三方——美国舆论——对苹果公司赚得太多不满。所以这不是富士康的“一方之见”。

另一方面,只要按照“原来的收入分配”进行分配,就不会存在剥削吗?


某农民和我合作种一棵苹果树,收获一百斤苹果,我全部拿走,只给他一筐烂苹果。有没有存在剥削?

所以,存在“合作”关系不等于“不存在剥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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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2 08:02:15
hj58 发表于 2012-11-2 05:11
【“很少的加工费,于是就出现了剥削”,你认为这叫论证吗?最多只代表合作一方对原来的收入分配不满,一 ...
没有论证,所谓的现象完全可能是假象。

对于自愿基础上的合作,没有合作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异议,第三方的“舆论”只能是娱乐新闻。

你和农民之间的事,你拿走什么,不拿走什么,拿多拿少都不是问题,问题是你们之间的协议原来是怎样规定的,是否按协议行事,这才是判断合不合理带来的剥削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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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 00:39:48
he_zr 发表于 2012-11-2 08:02
没有论证,所谓的现象完全可能是假象。

对于自愿基础上的合作,没有合作双方的任何一方提出异议,第三 ...
你认为合法的合作条件就不算剥削了?

当年奴隶买卖也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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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 07:53:36
hj58 发表于 2012-11-3 00:39
你认为合法的合作条件就不算剥削了?

当年奴隶买卖也是合法的。
把“合法”与否扯进来,你必须得首先确定那是什么“法”,谁的“法”。

你认为奴隶和奴隶主之间是“劳资”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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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 12:45:07
he_zr 发表于 2012-11-3 07:53
把“合法”与否扯进来,你必须得首先确定那是什么“法”,谁的“法”。

你认为奴隶和奴隶主之间是“劳 ...
经济学界判断是否存在剥削,不能按照“合法”与否进行判断,否则就失去了学术界的独立性。

相反,社会恰恰需要学术界给出独立的判断:现行的分配机制是否合理,并据此立法或修订法律。

中国制定“最低工资”法律,就是因为过去的分配方法(完全按照劳动力的市场供求情况确定劳动者工资)虽然合法(合当时的法),但不合理,不公平,而劳动者个人无法个雇主阶层谈判,于是由ZF出面制定最低工资标准,以消除或减少剥削。

所以,“合法”的分配方案,并不等于“不存在剥削”,否则ZF根本不必修订法律了。

既然没有剥削,没有不公平,何需修改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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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 17:32:58
hj58 发表于 2012-11-3 12:45
经济学界判断是否存在剥削,不能按照“合法”与否进行判断,否则就失去了学术界的独立性。

相反,社会 ...
既然“合法”问题牵涉的方面太多,所以经济学意义的“剥削”的问题不要把“法”扯进来。所以,剥削与否只能限于生产领域探讨。

此外,既然马克思论说的对象是“资本主义”社会,那么就应该在这样社会下的生产关系进行讨论,离开这样的社会,那就没有讨论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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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3 23:22:16
he_zr 发表于 2012-11-3 17:32
既然“合法”问题牵涉的方面太多,所以经济学意义的“剥削”的问题不要把“法”扯进来。所以,剥削与否只 ...
即使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合作”也不等于“不存在剥削”。正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媒介批评苹果赚钱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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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4 07:59:01
hj58 发表于 2012-11-3 23:22
即使在资本主义的条件下,“合作”也不等于“不存在剥削”。正是资本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媒介批评苹果赚钱 ...
不是“即使”,而是必须,否则生产关系不同,根本没有可比性。此外,剥削与否要的是论证,不是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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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4 10:45:16
he_zr 发表于 2012-11-4 07:59
不是“即使”,而是必须,否则生产关系不同,根本没有可比性。此外,剥削与否要的是论证,不是批评。
是否存在剥削,是无法论证的,是见仁见智的事情。

合作一方得到一百斤苹果,另一方只得到一筐烂苹果,我认为存在剥削,你认为只要合作开始之前合同是这样签的,就不存在剥削。

这无法通过论证来确定谁对谁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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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5 08:16:54
hj58 发表于 2012-11-4 10:45
是否存在剥削,是无法论证的,是见仁见智的事情。

合作一方得到一百斤苹果,另一方只得到一筐烂苹果, ...
没有论证就可宣称“剥削”,这种信口开河还有多少可信度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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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5 23:09:28
he_zr 发表于 2012-11-5 08:16
没有论证就可宣称“剥削”,这种信口开河还有多少可信度和意义?
“工资高”和“工资低”怎么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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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09:30:15
hj58 发表于 2012-11-5 23:09
“工资高”和“工资低”怎么论证?
高和低都是主观认定,无法论证,就根本不存在什么“剥削”。所以,任何人宣称劳资关系存在“剥削”,都是信口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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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09:59:51
he_zr 发表于 2012-11-6 09:30
高和低都是主观认定,无法论证,就根本不存在什么“剥削”。所以,任何人宣称劳资关系存在“剥削”,都是 ...
【高和低都是主观认定,无法论证,】

所以是否存在剥削也是主观认定。但主观认定不等于“信口开河”。

如果认为存在剥削是信口开河,那么否定存在剥削也成了信口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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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13:47:58
hj58 发表于 2012-11-6 09:59
【高和低都是主观认定,无法论证,】

所以是否存在剥削也是主观认定。但主观认定不等于“信口开河”。 ...
谁主张谁举证。不主张,不需要动嘴。免开尊口,何来的“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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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6 21:19:55
he_zr 发表于 2012-11-6 13:47
谁主张谁举证。不主张,不需要动嘴。免开尊口,何来的“信口”?
世界上的问题分两类:实证问题和规范问题。

后者就是见仁见智的。月薪一千元是高还是低,就是一个规范问题。你可以说高,也可以说低,各方都可以说一大堆理由,但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

你说事先签订了合同,就不存在剥削。我已经指出这种依据没有道理,因为经济学应该独立于法律,不能因为合法就认为没有剥削。

签订合同并不表示签订者就没有吃亏,他们完全可能是被迫签订的,例如没有对自己更有利的分配方案了(例如非法移民只能接受低于法定最低标准的工资,农民工因为供大于求,只能接受低工资,等等)。

分配比例太低就是剥削,要讨论这个问题已经涉及人类的道德和良心了,不是纯经济学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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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0 08:21:31
hj58 发表于 2012-11-6 21:19
世界上的问题分两类:实证问题和规范问题。

后者就是见仁见智的。月薪一千元是高还是低,就是一个规范 ...
你说了一大堆,没有一个是站得住脚的证据。

从来没有一个独立于任何方面,而又显现“公正”的法律。公民社会里,任何方面没有“剥削”的行为,就不存在什么违反法律的“剥削”,或反之。

既然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就意味着那是双方认为公平合理的,否则根本没有合同发生。任何不是来自自愿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非法移民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何来什么“法定”一说?“法定”是针对什么群体,你难道不知道吗?此外,你为什么不敢针对正常合法公民之间的合同来论证呢?

道德和良心是激发人类积极向善的品德,不是论证剥削与否的依据,两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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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1 13:02:04
【既然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就意味着那是双方认为公平合理的,否则根本没有合同发生。……你为什么不敢针对正常合法公民之间的合同来论证呢?】


难道你没有听说过“霸王条款”?



【道德和良心是激发人类积极向善的品德,不是论证剥削与否的依据,两码事。】


道德和良心也涉及同情和关心弱势者。当弱势者被迫接受不公平的分配方案时,有良心的社会就应该出来批评。

马克思把资本家和劳动者之间的任何合作都视为前者在剥削后者,固然是错误的,但你认为一切合作中都不存在剥削,则是跳入了另一个极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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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1 18:31:32
hj58 发表于 2012-11-11 13:02
【既然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的,那么就意味着那是双方认为公平合理的,否则根本没有合同发生。……你为什么不 ...
所谓“霸王条款”,发生在什么性质的社会,你考虑过吗?什么性质的社会才出现“霸王”?

在一个公民社会,谁是弱势?弱在哪里?

所谓“跳入另一个极端”,要的是证据,不是信口开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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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1 20:04:51
he_zr 发表于 2012-11-11 18:31
所谓“霸王条款”,发生在什么性质的社会,你考虑过吗?什么性质的社会才出现“霸王”?

在一个公民社 ...
【所谓“霸王条款”,发生在什么性质的社会,你考虑过吗?什么性质的社会才出现“霸王”?】


哦,这么说你的所谓“根本不存在剥削”是有前提的,那就是社会必须是绝对公平的?

但现在世界上有绝对公平的社会吗?

美国有非法移民,被迫接受低于美国法定的最低工资。

不过你的理论又不能用于非法入境者。

看来你的理论的适用范围很有限啊。

这就和一些马克思捍卫者一样,把劳动价值论的成立限制在“完全竞争”条件下。这样一来,不知道这种理论还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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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1-11 21:51:56
hj58 发表于 2012-11-11 20:04
【所谓“霸王条款”,发生在什么性质的社会,你考虑过吗?什么性质的社会才出现“霸王”?】
恰恰相反,劳动价值论的成立只适合没有竞争,没有交换,只有分配的社会。看不清这一点,只说明没有真正理解劳动价值论。

公平合理当然是有条件的,不是无条件的。获多获少不是条件,如何获取才是条件。贫穷不等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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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9 19:04:53
剥削论不过是马克思低智商的胡言乱语而已。
最糟糕的是,后来一些暴力革命派煽动大众叛乱掩人耳目的口号和手段。

真正可靠的反驳就是事实。

而让人清醒的批判需要严格有力的说理

推荐:庞巴维克的【剥削论批判】


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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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 07:32:22
价值是耗费的凝结,所以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唯一因素,因为耗费必须最小化。而劳动并不单单是工人的劳动,还有资本家的劳动。而分配则是对这种劳动耗费的补偿,因此谁的必要耗费大,谁得到更多的分配,以补偿这种耗费。资本家的劳动耗费往往比工人大,所以资本家所得到的分配补偿往往比工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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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 08:22:06
hhj 发表于 2013-1-12 07:32
价值是耗费的凝结,所以劳动是价值形成的唯一因素,因为耗费必须最小化。而劳动并不单单是工人的劳动,还有 ...
虽然按耗费补偿导致分配不同和按作用大小也导致分配不同,终点一致,可出发点还是不一样的。

凝结是实体做出的行为,具有物理性,“价值是耗费的凝结”就意味着价值是实体,且具有物理性,那么价值的三维存在形式是什么,其物理性又是什么?劳动耗费通过肢体只是与产品进行物理性接触,之后终止,与产品形成物理性隔绝,那么价值这个“实体”是通过什么途径跑到产品中去,凝结成产品一部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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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 21:13:53
he_zr 发表于 2013-1-12 08:22
虽然按耗费补偿导致分配不同和按作用大小也导致分配不同,终点一致,可出发点还是不一样的。

凝结是实 ...
如果耗费大于分配所得的补偿,那么要素就会退出,从而增大以价格方式所实现的分配补偿,相反,如果耗费小于分配所得补偿,那么要素就会进入,从而降低相应价格...。至于作用大小,它同样通过这个耗费大于或小于补偿所产生的这个运动来产生作用。比如作用大的而获利大于其耗费,那么就会有要素进入。不过,要形成更大作用与效用,往往是事先要耗费更大代价,比如要造个更好的产品,就要投入更多成本,因此,作用大小也是与耗费相平衡的。
所谓耗费的凝结,这不过是一种形象的说明,因此无所谓物理性。一个耗费过程,凝结在某个产品上面,使这个产品着这个耗费量。因此,如果这个产品具有物理性质的话,那凝结也以物理性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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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2 23:22:11
hhj 发表于 2013-1-12 21:13
如果耗费大于分配所得的补偿,那么要素就会退出,从而增大以价格方式所实现的分配补偿,相反,如果耗费小 ...
所谓各种生产要素的作用大小,指的是创造性,不是耗费性,作用大小以劳动成果衡量,而不是以生产投入衡量。如果耗费大就能分配多,那么劳动力要素就可能在做无用功而增加耗费,生产工具要素也会增加不必要的投入或浪费,双方都以此获取更多分配,那么这种情况合作生产就无法进行,现实也不可能出现。因此,分配只能按作用大小或贡献大小来决定分配,合作生产才能进行下去。

既然凝结是形象说法,那就意味着价值是一种主观的意识观念,而不是实体。不是实体就不可能存在耗费,也就不存在物理性的凝结。那么耗费是耗费,产品是产品,耗费不可能跑到产品中去成为产品的一部分,耗费与产品之间的联系只能是通过人的主观观念,即所谓的价值,建立起来的,仅此而已。“价值是劳动耗费”,一个主观,一个客观,也就讲不通而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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