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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1

    纵观对劳动创造价值,或价值是否唯来源于劳动力或“活劳动”的争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方面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即唯劳动力一个要素是价值的来源,以生产工具为代表的资本要素只是“价值转移”。另方面是与之相左的观点,即价值并非唯劳动力来源,而是劳动力和资本两要素的共创。

    首先这两种观点出发点不同。马论的出发点是论证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劳动成果的分配不公,即是否存在劳资双方一方对另一方的“剥削”,即所谓“无偿的占有剩余价值”。另一出发点则是论证生产过程中,分析各生产要素之间的条件关系,即劳动力与资本两要素,是否存在一方不需要另一方可以独立生产的条件。

    其次,两种观点论证的方式不同。马论从“谁创造成果归谁”的原则出发,推导出“我创造成果归他”的不公行为,即所谓的“剥削”。从马论的原则内容看,马是根据一个劳动者的生产活动全过程得出的结论。在传统的生产模式中,基本上都是个人的劳动生产,个人既是劳动者,又是生产组织者,劳动成果当然就毫无疑义的归个人所有,违反这个原则,就自然是不公了。另一个论证方式则是协作或合作生产模式,即分属两个不同权属的人合作的生产,这种合作模式生产就不可避免的产生劳动成果的分配问题。

    那么合作生产的劳动成果分配依据的是什么呢?依据的是生产条件!也就是,按条件分配,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认定,谁提供生产的条件是关键,谁的能力贡献大,劳动成果分配就向谁倾斜。

    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生产模式中,也存在个人能力大小的问题,这就造成能力大小导致贡献不同。那么这种生产模式同样也要论贡献大小分配才体现公平公正,否则就是能力小的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剥削”。这种论能力分配,实际也是论条件分配。

    在一方拥有并提供生产资料,另一方只提供劳动力的模式中,更是体现劳动成果论条件分配的问题。如果还争论是否按“谁创造成果归谁”的原则分配,那么就会导致合作生产不存在,只好回归个人生产模式。可现实中,合作生产会提高生产率,带来劳动成果的急剧增加,也极大的节约劳动,实现双方互利双赢。在这种巨大利益驱使下,人们无论是否拥有生产资料,都不会再以“谁创造成果归谁”的原则进行商议分配,而是“论条件”分配,也只能是合作生产实行劳动成果“论条件”分配,才能进行合作生产。

    至此,争论价值是谁创造的实际没有多大意义,劳动成果以什么方式进行分配才是问题的实质。换句话说,谁创不创造是一回事,双方以什么方式进行分配则是另回事。可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推导的“剥削论”是以个人生产模式来论证合作生产模式,搞混了两种不同的生产模式产生的分配形式,不会区分创造与分配的关系变化,导致结论的荒谬,是马论错误的关键。

    此外,马论还配以一个什么“制度规定”谁占有生产资料就可以“不劳而获”,试图通过社会关系来论证其论点,也同样荒谬不堪。这种论证方式形式不同,但本质一样,本文暂且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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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1 10:43:34
  分析的有道理。赞同。

  顶。


  马克思从商品交换的视角来分析经济,有可能观察不到生产中的运行方式和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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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1 23:35:33
楼主,我说说我拜读大作之后的几点看法吧。首先,马克思的论证逻辑确实是:首先论证谁创造(论证的结果是劳动创造价值,资本价值只能转移不能创造新价值),然后说明资本家无偿占有劳动者的剩余价值进而说明资本主义生产的不义性。但是,马克思这么论证,并不是要让生产回归个人模式,更加不是否认合作生产,他只是认为,以这种方式进行合作生产不合理而且容易发生周期性经济危机,他认为应当改变所有制关系,在新的所有制关系下面进行合作生产。其次,谁创造谁受益(得分配)这条原则并不是马政经和主流经济学的分歧所在,他们都认可这条原则。他们的分歧在于:如何认定谁在创造价值或者说是财富?马克思认为是只有劳动,主流经济学家则认为除了劳动还有其他要素。这两种观点是横看成岭侧成峰。再次,完全按劳分配并不是个体生产模式所独有因而不能运用于合作生产,就如同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所独有,社会主义也可以运用。在合作生产中,也可以实现完全的按劳分配,比如我国改革开放以前公有制企业的生产就是实行完全按劳分配。因此不能说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推导的“剥削论”是以个人生产模式来论证合作生产模式,因为按劳分配并不为个人生产模式所独有。综上所述,马克思的主张(公有制、社会主义)可不可行,好不好,可以讨论,但是要说马克思理论错误的关键是搞混了两种生产模式的分配形式,不区分创造与分配关系的变化,我不敢认同。期盼您的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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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2 10:33:37
xiaobaihouzi 发表于 2012-10-11 23:35
楼主,我说说我拜读大作之后的几点看法吧。首先,马克思的论证逻辑确实是:首先论证谁创造(论证的结果是劳 ...
非常欢迎提出不同意见,但你似乎没有理解本文在说什么。

首先,马克思论证谁创造不是本文要说明的,说明的是马克思根据什么判定“不义性”,那就是“谁创造成果归谁”这一人们普遍遵循的原则。

其次,也没有谁说马克思要让生产回归个人模式,而是从实际中总结出来的事实,即如果不论条件分配成果,那会怎么样。

再其次,在他以个人模式的分配原则,即那种按“谁创造成果归谁”的分配原则推理下,合作生产的分配原则就当然是“不合理”了。实际上,这正是他搞不清楚的地方。

再次,说马克思搞混两种生产模式的分配原则,并不等于无论马经还是西经对个人分配原则存在什么分歧。

你没有仔细阅读本文,按劳分配只能存在于合作生产中,对此本文就已经有论述。按劳实际也是论条件。个人生产模式根本不存在分配问题,谈何“按劳”?

此外,所谓“市场经济不是资本主义所独有,社会主义也可以运用”,从你的言谈中可以了解到,你对市场经济的认识还是似是而非的。

如果马克思真的了解到,谁创造是一回事,合作生产是否“论创造”分配则是另回事,恐怕他也不会那么傻冒的呆着大英博物馆捣鼓他的资本论,而是早早打道回府,去研究他的葡萄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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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2 13:17:35
he_zr 发表于 2012-10-12 10:33
非常欢迎提出不同意见,但你似乎没有理解本文在说什么。

首先,马克思论证谁创造不是本文要说明的,说 ...
    请楼主明确一个问题:马克思的分配主张是建立在什么样的所有制条件下的
    首先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条件下,不按条件(按生产要素)分配会怎样对吧?这样的做法当然是各方面都不愿意了。马克思根本就不是要社会在这种所有制条件下进行完全的按劳分配,而是在公有制的条件下实行按劳分配。
    分配制度是与所有制配套的,在私有制条件下完全按劳分配不能实现,但在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制下按劳分配则是合理的,在这种公有制下也广泛存在着合作生产,就是说可行。可见马克思的做法并不会扼杀公有制下的合作生产,而他本来就主张将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变为公有制。
    所以说,楼主根本就忽视了马克思提出主张的大前提是生产资料公有制。
    其次,马克思也无所谓搞混什么两种生产模式的分配原则,对于单个个体的生产活动得到的财富增量,去探讨应该按什么原则分配是没有意义也是探讨不出来的,无法认定,因为无论是按劳分配还是按生产要素分配,最后结果都是一样都归生产着自己,生产者自己是劳动者,自己也可以提供资本和土地充当出资人或者是地主,你也可以说他的劳动所得当中有地租和资本的利息,但是从政治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创造价值的只有他的劳动所以也可以看作按劳分配;而合作生产应该如何分配,在各种所有之下分配原则也各有不同。既然无法笼统的认定个体生产是按什么原则分配,楼主怎么能说马克思搞混了两种分配原则?
     最后,马克思并不只是单纯的否定资本主义的分配原则,而是先从根本上否定了资本之以私有制进而才否定其分配制度,即人家先说所有制不好,因而与所有之配套的分配制度不好;而楼主是在认可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前提下来否定马克思的说法。你们两者的观点根本就不是在一个大前提下
    至于马克思为什么否定这种分配原则我已经说过,在于它在认定谁在在创造价值(或财富)的问题上只认可劳动而西经则认可四大要素,因为这种认定不同因而分配原则就不同。楼主如果去质疑马克思为什么认定只有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或者说为什么只有劳动这一要素才能创造财富,我想会比这个题目有意义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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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2 23:40:27
xiaobaihouzi 发表于 2012-10-12 13:17
请楼主明确一个问题:马克思的分配主张是建立在什么样的所有制条件下的
    首先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 ...
说明你的思维还在教科书的局限上。

如果一个生产组织的分配形式是靠社会制度来决定的,那么马克思还研究生产干什么,改研究制度算了,也不叫“资本论”,改叫“制度论”。

其次,所谓“私有制”,这个制度规定的是私人财物归私人所有,这有什么不好呢?难道劳动力这个私有财产归劳动者所有,这也要反对吗?

再其次,既然马克思是论述“私有制”条件下的生产内容,那么本文就是在论述这种制度下的劳资双方分配原则。至于公有制下,只有一种生产模式和分配原则,即平均分配,能力大小只代表创造财富多少,不作为获取财富的依据。否则,所谓“按劳分配”,实则非公有制原则,而是私有制原则。

再次,个人生产模式只有获取劳动成果“私人财产归私人所有”的原则,这种原则准确说不叫“分配”,所以不存在所谓“两种分配原则”。

此外,马论所谓“制度规定”谁占有生产资料就可以“不劳而获”,请你帮他把这个“规定”内容说出来看看,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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