纵观对劳动创造价值,或价值是否唯来源于劳动力或“活劳动”的争论,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方面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观点,即唯劳动力一个要素是价值的来源,以生产工具为代表的资本要素只是“价值转移”。另方面是与之相左的观点,即价值并非唯劳动力来源,而是劳动力和资本两要素的共创。
首先这两种观点出发点不同。马论的出发点是论证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劳动成果的分配不公,即是否存在劳资双方一方对另一方的“剥削”,即所谓“无偿的占有剩余价值”。另一出发点则是论证生产过程中,分析各生产要素之间的条件关系,即劳动力与资本两要素,是否存在一方不需要另一方可以独立生产的条件。
其次,两种观点论证的方式不同。马论从“谁创造成果归谁”的原则出发,推导出“我创造成果归他”的不公行为,即所谓的“剥削”。从马论的原则内容看,马是根据一个劳动者的生产活动全过程得出的结论。在传统的生产模式中,基本上都是个人的劳动生产,个人既是劳动者,又是生产组织者,劳动成果当然就毫无疑义的归个人所有,违反这个原则,就自然是不公了。另一个论证方式则是协作或合作生产模式,即分属两个不同权属的人合作的生产,这种合作模式生产就不可避免的产生劳动成果的分配问题。
那么合作生产的劳动成果分配依据的是什么呢?依据的是生产条件!也就是,按条件分配,通过平等协商双方认定,谁提供生产的条件是关键,谁的能力贡献大,劳动成果分配就向谁倾斜。
在共同拥有生产资料的生产模式中,也存在个人能力大小的问题,这就造成能力大小导致贡献不同。那么这种生产模式同样也要论贡献大小分配才体现公平公正,否则就是能力小的一方“无偿占有”另一方的“剥削”。这种论能力分配,实际也是论条件分配。
在一方拥有并提供生产资料,另一方只提供劳动力的模式中,更是体现劳动成果论条件分配的问题。如果还争论是否按“谁创造成果归谁”的原则分配,那么就会导致合作生产不存在,只好回归个人生产模式。可现实中,合作生产会提高生产率,带来劳动成果的急剧增加,也极大的节约劳动,实现双方互利双赢。在这种巨大利益驱使下,人们无论是否拥有生产资料,都不会再以“谁创造成果归谁”的原则进行商议分配,而是“论条件”分配,也只能是合作生产实行劳动成果“论条件”分配,才能进行合作生产。
至此,争论价值是谁创造的实际没有多大意义,劳动成果以什么方式进行分配才是问题的实质。换句话说,谁创不创造是一回事,双方以什么方式进行分配则是另回事。可见,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推导的“剥削论”是以个人生产模式来论证合作生产模式,搞混了两种不同的生产模式产生的分配形式,不会区分创造与分配的关系变化,导致结论的荒谬,是马论错误的关键。
此外,马论还配以一个什么“制度规定”谁占有生产资料就可以“不劳而获”,试图通过社会关系来论证其论点,也同样荒谬不堪。这种论证方式形式不同,但本质一样,本文暂且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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