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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26
1.怎么划分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以什么标准?
比如,,,土地是国家有,盖房子给企业,动迁户利益怎么鉴定?
动迁户利益与国家以什么理论为依据划分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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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5-28 19:26:00
公利和私利是相对的,所以,我认为,没有绝对的标准。公众利益往往有一个代表者,比如国家,现实中,国家在维护公利的同时,常常侵犯了私利,问题在于,政府权力在何种程度上应介入私人利益的领域呢?如果为了维护公利,私利不得不受损,这又涉及到补偿问题,但补偿的标准如何界定呢?欢迎大家就此进行讨论,并提供相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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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3 13:28:00
没人关心这样的实际问题?现在的矛盾集中体现利益问题,,,这样问题不研究不探讨,还有什么可研究的问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6-23 13:28:23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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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3 14:44:00
以下是引用爱玉在2007-5-26 22:24:00的发言:
1.怎么划分公众利益与个人利益?以什么标准?
比如,,,土地是国家有,盖房子给企业,动迁户利益怎么鉴定?
动迁户利益与国家以什么理论为依据划分利益?

兄弟觉得更根本的问题是,谁来划分?

根据任何共和国家(包括现代中国)的宪法,这个划分者,只能是互相之间平等的公民。这是划分的主体。

有了这个主体之后,应当,1、根据法定程序去划分。2、公民互相之间是平等的,去平等的做决定。3、按照公民的主流的意志去做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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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6-23 15:50:00

正是因为土地是国有和集体所有的,在土地问题上人们有的权利束中的一点,就只有使用权.在改革开放中的土地利用都会损害他们的利益.国家在不改变土地可交易的基础上就会采用征用-补偿-批租的形式把土地转变出去.所以我不认为有什么公众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划分问题,原本这在土地国有化的情况下就无利益可言,更别说标准了.要解决的是怎样保护低收入者尤其是依靠土地为生的农民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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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7-5 16:15:00

权力(利益)并不是来自于法律的规定,而是自发形成的一种秩序。比如说走私者的权益在黑市是被承认的,而法律却不以承认。

如果“动迁户”果然具有法律上所谓的“使用权”的话,他自己是可以给这个使用权定价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我们就没有必要讨论这个问题了,因为市场可以解决拆迁问题。

拆迁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主要还是补偿不足造成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7-5 17:19:3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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