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为,不能把准公共产品与制度安排完全等同,私人产品、公共产品以及准公共产品等首先是一种资产(或物品),其区分的标准是这种资产(或物品)是否具有消费上的排它性和竞争性。一块土地的消费和使用在原则上是竞争性和排它性的,所以是私人产品,但在其产权没有确立时却是公共产品。当然,准公共产品(消费上有竞争性无排它性,如地下资源)总是对应着一定的制度安排,往往是共有的产权制度安排。如果不这样理解,你能告诉我,准公共产品制度到底有何特征?
你提出“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之间是否存在竞争”这样的问题,说明你对资产属性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没有搞清楚。建议你读读有关教材。如张军的《现代产权经济学》第4-6章或袁庆明的《新制度经济学》第4章第4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