呵呵,从学生角度而言,这么好的机会都放弃,如果这个学生是理性的话,那么对他而言,一定还有更好或者更重要的选择(当然是在现有约束下的),也就是说,这个交流的机会不会是他最好的选择。既然这样一个比较难得的机会都不足以影响这个学生的选择,那么事前的缴纳费用和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又何以产生有效的约束?
个人认为,理性经济主体行为的改变通常可以归结于两种原因:选择范围的改变和约束的改变
选择范围的改变:比如说美国名校offer的到来。比起交流来,这个似乎更容易被选择。此时,事前缴纳的费用,事后取消奖学金又有什么意义呢?就业也有类似的情况,“面霸”们通常手握几分协议,举起不定。三方协议,违约金都不大会影响他们的选择。
约束的改变:不排除部分学生因为家庭经济问题而放弃这样的机会。既然已经无法负担交流的费用了,那么事前缴费和奖学金的约束只会让这一约束更加严格。当然了,家庭经济有问题的学生事前多半不会参与选拔,能参与的至少都有一定经济基础,那么,此时的事前缴费和奖学金的约束对于已经参加选拔的学生又有多少约束呢?
以上仅是从学生的理性选择角度考虑。
从学校角度考虑,学校和港大之间交流协议如果因为某个学生的放弃而失败。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肯定这个交流协议存在一定的漏洞,比如说缺乏补充人选机制或者交流名额的缩减等等关于例外情形的解决措施,从这个角度看,学校在这个缔约中,处于相对不利的地位。并且,这一缔约行为本身也使学校承担了比较大的风险,如学校声誉的可能会因这个协议执行过程中某些行为而受损。
至于学校和学生之间,交流生的选拔通常是具有竞争性的,所有几乎很少有学生选择放弃。学校和参加选拔的学生之间就这种意外情况并没有合理的估计,或者更为确切地说,他们之间并没有就学生是否有权放弃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很难判断学生放弃行为是违约行为。而对于通过竞争所获得的某种机会,似乎可以视为一项权利(其中并不包含义务性成分),放弃一项本可以享有的权利,这一行为似乎没有什么不当。类似的情形如:每年都有数目不详的学生考上大学,却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上大学的机会;还有部分学生考研被录取后,因为有好的工作机会而放弃读研。对于这些情形,似乎很难判定他们违约或者行为不当。
当然了,即便学生出现违约情况,例如就业时的学生手握多个就业协议的情形,对于学校而言,并非没有约束措施。只是愿不愿意的问题。其一,发现这些行为是有成本的,其二,发现并处理这些行为,虽然长期而言,在一定能够程度上保持了学校的声誉,但是,短期,学校的关心的就是毕业生就业率,权衡之下,似乎就业率更重要一些。
呵呵,扯远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