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聂辉华在2007-6-26 17:59:00的发言: I don't know what you said.
But i know the trade mechanism with asymetric information is design by Myerson et al (1982).
我的问题是:
采用集中撮合机制时,即当需求方购买报价大于、等于供应方的销售报价时,方能成交,商品成交量即为满足上述条件的供应方销售数量(或需求放购买数量),而价格却有不同的决定方式:
1)像中国期货市场中,它的价格是取(购买报价,销售报价,前一市场价格)三者的中间量
2)而有的市场采用的定价办法是,取位于购买报价与销售报价中间的价格作为市场价格,即市场出清价格=(购买报价+销售报价)/2
这是现实当中的问题,有的商品市场真的采用了后面一种拍卖机制!
个人认为2)违反了经济学原理,但从长期与短期看,这样会有怎样的后果?这不仅是信息不对称问题,而是拍卖机制本身是否合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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