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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6-28
“管段法官”不宜提倡




南方周末   2007-06-28 15:51:08



  ■法眼
  □庾向荣(江苏省吴江市人民法院法官)
  
  “有法律难题找‘管段法官’解决”———一件件具体事例,让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的居民形成了这样一个共识。该院推行“法官社区联络员”制度三年来,法官与群众面对面解难答疑,大量矛盾纠纷被化解于基层。区委书记徐路称赞,秦淮法院“管段法官”架起了群众与法律之间的桥梁。(《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1日)
  所谓的“管段法官”,大概是借鉴了“管段民警”的做法,让法官担任社区联络员,到社区宣传法律、调处纠纷。确实,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不仅要化解已有的矛盾纠纷,还要预防新的矛盾产生。法官既有完备的法律知识,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解决纠纷的主力军。但尽管如此,让法官担任社区联络员并不妥当,“管段法官”不值得提倡,也不宜提倡。
  这是因为,法官手中的审判权从本质上讲是判断权,而判断必须不受影响。而法官所接触的社区群众,都是他的潜在当事人,如果法官与当事人过多接触,一方面会先入为主,形成心理定式,这种定式往往会直接影响到法官对证据的判断和当事人诉讼观点的采纳。另一方面,可能使法官失去了裁判员的中立角色,自觉不自觉地参与到运动中来。这样做的最终结果是使法官失去了权威,失去了公正。试想,如果法官在社区给一方当事人提供了法律指导,纠纷却未能最终解决而上了法庭,这时候法官做出的裁决会让另一方当事人不产生合理怀疑吗?
  法官不宜与当事人走得太近,还在于法官审判权的被动性。法官应当是消极的裁判者,而不应有任何积极出击的举动,否则就很容易偏离中立、超然、客观的地位,不知不觉地失去应有的公正。所以,法官应当与社会、与群众保持谨慎的距离,慎言慎行,应避免因言行不当而引起当事人和公众的合理怀疑。
  法官要保持中立是法治社会的起码要求,这不仅是制度层面上的要求,更是一种现实的需求。相比于解决一两起具体的纠纷来讲,让老百姓树立起法律思维,让老百姓感受到公平正义,无疑要重要得多。
  司法为民是人民司法的本质,保证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这是司法为民最好的体现,也是法院服务大局的最佳途径。而要保证法律的公平正义,严守中立是法官的不二选择。目前,中国法院和法官在社会公众中的公信度还不容乐观,这样的严守就显得更为必要。
  我的意思并不是说秦淮法院“管段法官”的做法错了,在审判资源十分紧张、审判任务十分繁重的今天,他们的意识和行为应当受到褒扬。但是,社区联络员这样的角色并不适合法官去担当,这样的工作完全可以由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和社区干部等基层力量去完成,甚至可以吸收社会志愿者来调处民间矛盾。这样既可避免不公正因素的产生,也可让法官集中精力去审判,岂不两全其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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