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谈的这些可能也没有错,但你与政府看问题的视角是不一样的。“小产权”房子的开发是直接违背我国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的,更是违宪的。
房产的建设与管理需要遵循基本的经济开发理论,并顾及最广泛的民生利益.不可否认,"小产权"房在目前看来的却是违宪的,但我们不能以宪法神圣的名义将其视为绝对真理,成为判断事件合理与否的唯一标准.我们崇尚它的权威,尊重其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重要而突出的地位.但是,在制定的过程中,又有多少真正失地农民能够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呢?广泛的参与不一定会产生正确而有效的结论,但对必要而重大群体的忽视,就使我们不得不冷静思考相关条款制定的初衷和意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