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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03

《产权的交换和行使》最后有段话提了这样一个问题:假设一家工厂发明了一种新的更有效的高炉,比起现存的高炉,它能燃烧较为廉价的煤。我们假定,烧廉价煤污染了邻近的房屋。我们将这种影响称为副效应或邻近效应或外部效应,但它真正的经济含义是减少了附近房屋所有者的财富。如果同一家工厂凭借其高炉的新优势成功地将附近与之竞争的厂商逐出该行业,并且如果导致住房需求的下降减少了附近房屋所有者的财富,我们对此并不关心。对于给房屋所有者造成同样影响的这两种情形,我们的态度为什么会有不同呢?

这篇文章我看了两遍也没能找到答案,哪位高手能给点启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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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3 21:07:00

前一种情况是直接影响到相邻财产的物质状况,后一种影响是市场价值的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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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3 22:52:00
楼上的能否说的在详细点,我资质有限不太懂你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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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4 12:25:00

可以看看Alchian的"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或者他给新帕写的词条"Property Rights",他主张产权只涉及到physical的层面而不涉及Exchange Value的层面。

比方说楼主上传一篇出售文献,而小弟也上传同样的文献但是开价比楼主低以至于大家都买我的而不买楼主的,这样小弟对楼主的“伤害”也许比我揍楼主一拳还大,但是我却不能无故揍您一拳,因为这样侵犯了您的人身权(广义上也是Property Right啊哈哈)

呵呵不知道说得对不对,高手指教!~

^_^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4 12:29:24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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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5 08:32:00

奖励楼主现金和经验各50,很有意思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财富都可以在交换价值意义上定义,因此这种区分似乎没有回答楼主的问题。

对于楼主的问题,我没有很好的答案,只是认为这是一个社会允许的规则不同而已。在黑社会中,抢劫别人的财富是允许的,而法治社会允许通过价格战夺取别人的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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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5 10:13:00
由于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产权的建立、维护和实施是有成本的,在法律上想清楚界定资产使用的每一项权利,几乎不可能。况且,市场经济中不断创新会不停地突破资产旧有的使用范围,竞争的结果使产权收益本身也会处于不断变化之中。赋予自然人的绝对产权,其根本目的是给他自由选择的权利;确立其绝对产权,不是确保其产权的市场价值,而是保护他的排他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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