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的交换和行使》最后有段话提了这样一个问题:假设一家工厂发明了一种新的更有效的高炉,比起现存的高炉,它能燃烧较为廉价的煤。我们假定,烧廉价煤污染了邻近的房屋。我们将这种影响称为副效应或邻近效应或外部效应,但它真正的经济含义是减少了附近房屋所有者的财富。如果同一家工厂凭借其高炉的新优势成功地将附近与之竞争的厂商逐出该行业,并且如果导致住房需求的下降减少了附近房屋所有者的财富,我们对此并不关心。对于给房屋所有者造成同样影响的这两种情形,我们的态度为什么会有不同呢?
这篇文章我看了两遍也没能找到答案,哪位高手能给点启发?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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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种情况是直接影响到相邻财产的物质状况,后一种影响是市场价值的变动。
可以看看Alchian的"Some Economics of Property Rights"或者他给新帕写的词条"Property Rights",他主张产权只涉及到physical的层面而不涉及Exchange Value的层面。
比方说楼主上传一篇出售文献,而小弟也上传同样的文献但是开价比楼主低以至于大家都买我的而不买楼主的,这样小弟对楼主的“伤害”也许比我揍楼主一拳还大,但是我却不能无故揍您一拳,因为这样侵犯了您的人身权(广义上也是Property Right啊哈哈)
呵呵不知道说得对不对,高手指教!~
^_^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4 12:29:24编辑过]
奖励楼主现金和经验各50,很有意思的问题!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财富都可以在交换价值意义上定义,因此这种区分似乎没有回答楼主的问题。
对于楼主的问题,我没有很好的答案,只是认为这是一个社会允许的规则不同而已。在黑社会中,抢劫别人的财富是允许的,而法治社会允许通过价格战夺取别人的财富。
6楼说的好象跟问题没什么联系
任何考量应该是符合可观测原则,如何界定外部性也应该是个可观测的过程,那也就是说外部性应该是当事人决策直接影响了他人的利益,至于通过市场需求,那应该是间接的了,一旦间接,那就不好说了
主效应(primary effect):利用更有效高炉的工厂生产更为廉价的产品,从而将这个附近与之竞争的其他工厂赶走。厂走人散,需求下降,从而使这个地区的房屋价值降低。
副效应(side effect):这个利用劣质煤的工厂发出比其他工厂更多的烟尘,生活环境恶化,从而使这个地区的房屋价值降低。
主效应和副效应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唯一的差别在于交换费用(exchange cost)和维权费用(police cost)的不同。前者是指产权的交换所必须花费的资源,后者指产权的行使所必须花费的资源。
由于需求下降使房屋价值的下降必然会伴随着别的地方房屋价值的上升,这是市场机制的结果,一个运行灵活的市场(交换费用和维权费用很少)会使财富最大化。由于烟尘使房屋价值的下降的情况,在产权界定清楚时,由于交换费用和维权费用高,从而使得无法对烟尘进行市场化交换。在无交换费用和维权费用的情况下,主效应和副效应的区别是无意义的,因为可以市场化一切,包括烟尘。由于交易所得小于交易费用,所以有效率的制度安排是什么都不做。我们之所以不关心主效应,是因为它可以使资源配置最大化;我们这所以关心副效应,是因为有各种不同的替代制度安排,从而使副效应对经济效率有所不同。
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论述的就是一个原理,如果使用高炉带来的效益高于房子损失的价值,完全可以由高炉使用者补偿房屋所有者,房屋所有者应该搬家,或者高炉使用者把房子买下,自己消化.如果高炉使用者做不到这一点,说明他的收益不够高,那就应该他撤除,这里不存在谁对谁错的问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情况下,私人之间就可以解决问题,无论结论如何,社会资源的配置都是最优的,
这个问题是不是和法律有关呢?
1、如果污染了附近的房屋,这是第三方可以证实的。但是对于需求减少,恐怕第三方很难证实。
2、度量问题。污染房屋造成的损害可以根据一些标准进行度量。而市场需求的变动,影响因素很,因而难以度量。其实两者都很难度量,但是污染赔偿有一些标准,但是需求变动的目前还有没相应的标准。如果有了标准,可能第二个问题也会引起同样的关注。
这个问题没有脱离科斯定理,无论你以什么方式造成负的外部性,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解决问题,受损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害的一方可以收买受损者,或者反过来,受损者收买损害者,结果都是资源的最佳配置.为什么?可以收买别人的一方,就是利用这个地方创造最好经济效益的一方,人家经济效益好,给你钱,你就搬家吧-----心甘情愿地拿着钱搬家!
个人觉得应该是社会承认的游戏规则问题,在现行的游戏规则下,对于通过采取新技术进行的合理竞争是为法律和社会所允许、所保护的,他并没有对别人的产权造成直接损害。仅仅是通过市场的间接作用优化了自我,而是不适应竞争的一方淘汰而以。而由于污染所导致的他人的产权直接受损,则为现行游戏规则所不允许。
这与出现这两点区别的原因,应该就是楼上那位所说的,是主效应和负效应的问题,并且最终还可以归结到交换费用和维权费用。但交换费用和维权费用并不是导致搂住所说的话是第二点而重视低一点的原因。原因还是出在现行的游戏规则上,以及所谓的社会正义标准上。
影响社会允许的竞争规则的因素,我想最基础的就是一种先验的公正观念,即认为通过可以有效地认定其行为将会给对方带来损害,并且这种损害并不是由于有效的第三方无意而为的结果。或者说,就像造成的污染对周围房屋的损害一样,在先验的公正观念里,房屋所有者的产权是应当受到保护的,在其主观意愿之外、并不是出于商业竞争原因,别人施加的不利影响是不被允许的。
而相反,在竞争的环境里,第一方通过采用新技术,获得生产率的提高。在市场上出售时,第三方的选择才是导致其竞争对手失败的原因。这里,第三方的选择并不是为了刻意损害第二方的利益,仅仅是比较优劣的选择而以。在这种前提下,第一方采取的行动就会被认为是合乎标准的。
原因在于其行动本身被社会所认可并且其行动本身并没有直接损害第二方的利益,而是由于社会第三方的公正的选择,导致了第二方的不利地位仅而导致的其竞争的落败。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7-2 10:11:09编辑过]
我想第一方的行动是否被允许,应该有的评价标准是是否经过了第二方的允许(如谈判),或者是否其行为的结果是通过社会上无恶意的第三方的公正行为所导致的。这是我想说的社会允许的商业竞争规则的决定因素。
至于规则变迁的规律,还没有什么想法。不知斑竹以为我的看法能有些道理么?我自己心里没有多少底
我认为德姆塞茨最后所提的问题的真实想法是:经济学角度来讲的产权是与法律上的产权是不一致的,当然这点是众所周知的。按张五常的说法,私人产权包括私人使用权、收入权和自由转让权,而所有权一般来讲是不重要的。而这里污染的损害是对法律上物质财产所有权的损害,当然这种损害也会使交易价值降低,后者是对产权的收入权的损害(是法律所没有规定的)。我想这也是《产权的交换和行使》这个题目的意思吧。
至于不同的游戏规则的形成,是和各种交易费用相关的问题了。
觉得你的解释仍有些牵强。如果允许谈判,恐怕没有商家会同意让竞争对手通过价格战等方式搞垮自己,但是法律允许。
我认为关键在于心理因素
第一个造成的是直接影响,而后者该厂造成的是间接影响
我很想知道此问题的假设是否会成为可能呢?
龚瑞 发表于 2005-7-1 08:38 个人觉得应该是社会承认的游戏规则问题,在现行的游戏规则下,对于通过采取新技术进行的合理竞争是为法律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