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缺乏信托责任,是个不错的提法。
如果建立一个独立董事的“决策模型”,正面的让他选择挺身而出的因素很少:正义感,提出正确的主张后获得经济报酬,荣誉感,这些机制可能还太少;
另一面,消极的刺激他站出来的因素也太少:不作为的惩罚(就是信托责任),日后不能再担任独立董事(却往往可能被腐败分子再利用,还有生机)。
要用好独立董事这个体制,可能最后就要用信托责任起诉,或者以共犯论处等等的一些责任作为驱动了。
独立董事关键在于独立!
也不能说到了中国就变味,还是中国的立法,有点不到位。
另外,由于目前案例很少,所以相应的惩罚期待值,很多独立董事可能会错误的低估。相应的尽责的奖励,也可能被错误的低估。以至于,行为的驱动性不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