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租赁保理业务管理办法
(2010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规范我行租赁保理业务发展,依照《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国内保理业务基本规定》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租赁保理业务是指出租人将对承租人的应收租金转让给我行,由我行为出租人提供的保理服务,包括融资、账款管理、账款催收、信用风险担保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第三条 租赁保理业务属我行国内保理业务范畴,根据对出租人是否有追索权,划分为有追索权租赁保理和无追索权租赁保理两类。
第四条 叙做租赁保理业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
(二)遵守我行有关授信管理方针、政策,符合我行直接向承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