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各地产业园区如雨后春笋般地兴建,快速发展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随之凸显出来。部分园区基地功能定位雷同、缺乏特色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多头管理、恶性竞争甚至是以产业园区基地之名进行名不符其实的企业开发现象依然存在。
中投顾问产业园区研究员侯宇轩认为,要使园区保持长久活力,盘活土地资源,需建立严格的企业退出机制来不断为园区注入新鲜血液。通常情况下,园区企业经过几年发展后将有明显的优劣之分,劣质企业占用土地资源且严重破坏园区环境,效益产出却不尽人意,对园区整体升级相当不利,一部全面的企业退出机制由此显得极为重要。
第一,企业退出的评判标准应如何确定?侯宇轩指出,产业项目与产品具有自己的生命周期,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本身也是一个优胜劣汰的过程。可分为自然退出和强制两种方式:前者为企业经营合同到期自愿退出,后者则有多种情况,一是企业合同到期后重新审查未通过;二是企业未经园区行政管理机构审核,自行改变原申报项目。可见,园区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在其中起决定性作用。
第二,对退出企业是否应有补偿机制?侯宇轩指出,完善补偿机制是园区实现循环招商引资的重要条件之一。企业在入驻园区时为园区贡献了部分建筑及基础设施等不动财产,被强制迁出后,由当地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收回土地使用权,禁止改变园区内工业用地性质和建筑物功能,采用成本减折旧的计算标准对土地的回购和建筑物进行补偿。
中投顾问研究总监张砚霖指出,产业园区的企业退出机制对规范产业园区长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坚持高效、动态的资源配置原则,对已进入园区的企业建立了淘汰退出机制,一方面有利于减少土地资源的浪费,循环开发土地资源,另外,为有发展资质的企业提供进入园区的机会,从而实现园区的转型升级。但是,退出机制适用于类似入驻高新产业园等具有服务性质的企业,工业产业园的企业退出机制较难制定。
本文来源:http://www.ocn.com.cn/info/201211/touzi30115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