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e_zr 发表于 2013-1-11 21:56 
你用劳动价值论的财富内容来反驳现实中的财富内容,是别人“幼稚”,还是你等荒唐?现实中的财富不仅包括实物,还包括非实物,这来自于人的消费存在实物消费和非实物消费,也就是生理消费和心理消费,同时又表现在实物商品与非实物商品的交换上,如粮食与种粮技术交换,以及通过货币与上学、看病、游玩和打官司等交换。就按你等说的价值指劳动耗费,实物才是财富和价值,那么教师、医生、导游和法官等都没有创造实物,也就没有创造财富和价值,他们也就不是劳动者,而是“寄生虫”了?
he_zr 发表于 2013-1-11 21:56 
没有支付能力,何来的以交换为目的的生产?没有生产,又何来的劳动耗费?你都是一直在做些不切实际的假设,然后自证自乐,还好意思说别人搞笑。哪来的什么“劳动意义上的支付能力”?只有剩余产品意义上的支付能力。劳动只与产品有关,产品是否剩余与劳动无关,只与消费有关。你连哪个层面意义产生的支付能力都搞不清,怎么能指望你说得清产品与商品、生产与交换的关系?
当你说法官、导游等职业也是一种劳动的时候,你丝毫没有想起坚持你的客观效用论,即:哪怕人类不存在了,物质的效用(其实就是物理学中物质的属性)依旧是存在的。
当你坚持价格决定于需求和效用的时候,你忘记了法官和导游等职业从来不创造效用,除非这种效用是主观效用而不是你所说的客观效用。
如果你坚持效用只能是客观的,那么法官和导游等职业创造的价值就完全取决于需求。
当你坚持这个需求的时候,你忘记了这个需求是必须而且只能通过支付手段来满足的,否则这种需求就不能保证这种职业的继续存在,换句话说,这种职业所取得的支付是一种社会产出的扣除,而这种社会产出必须是实在的财富,否则不能作为一种支付来满足对不创造效用的职业的需求。
当萨伊说法官也是一种生产性劳动,并必然提供对这种劳动的需求时的时候,马克思曾辛辣嘲讽说,是啊,小偷也是劳动的,因为偷窃提供了对警察的需求。
你犯了和萨伊同样愚蠢的错误,就是把一种职业理所当然地看成是满足一种需求的劳动而不是看作一种对社会财富的扣除。你不能理解,如果没有支付能力来使得导游和法官这种职业能在一定程度上被满足,至少到一种和其它劳动者大致相当收入水平时,即便对这种职业有需求,也不足以养得起这种职业,因为这种职业不创造使用价值或者按照你能理解的仅有方式是:和客观效用无关。
你更没有办法理解的是,导游或者法官这种职业只与交换价值相关,从而当我们说这种职业提供了某种商品的时候,恰好从中区分出独立于使用价值以外的交换价值来。
因此,商品,如果被生产,那么必然地被区分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