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 外 审 理 邹 恒 甫 事 件http://xieshou17.bokee.com/viewdiary.16136033.html
美国人判案不是律师说了算,也不是法官说了算,那么谁说了算呢?是由陪审团说了算。陪审团由五到十人不等组成,其成员从各个社区各个行业德高望重的人中根据回避原则抽调出来。庭审时,陪审团听取原告和被告双方律师陈述事实,讲法律规则,出示证据,询问证人等等。法官只是坐在台上维持秩序,洗耳恭听,不作决断;然后休庭,听取陪审团成员的意见,一般由陪审团成员投票决定被告有罪还是无罪。
6月12日,北大光华学院教授邹恒甫在网上公布致教育部部长周济一封公开信,陈述自己被光华学院院长张维迎辞退一事的来龙去脉。因为事件还没有闹到法院,周济部长也不是法官,只能在庭外主持公道,全国人民都可以做陪审团成员。我这回斗胆冒充一个“德高望重”的人听取当事双方的陈述并且作出个人的判决。
按照邹恒甫教授和张维迎院长的陈述,张维迎院长辞退邹恒甫教授的理由有:
一邹恒甫教授在学院上课的时间少。
二邹恒甫教授在其他院校兼职违背院里纪律。
三不以北大光华学院的名义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研究成果,致使发表的论文没有达到规定数目。
四辞退邹恒甫教授是院务会集体决定。
邹恒甫教授喊冤的理由有:
一在北大光华的时间比谁都多。
二在其他院校不拿薪水报酬,属于帮忙性质。
三在世界银行的工作拿的薪水很少,有点像扶贫。
四张维迎对自己存在偏见,故意整人。
五不计个人得失工作任劳任怨,对国内多所院校有无偿贡献。
六被辞之前没有接到警告,也没有任何谈话。
在这里我暂且抛开“官僚治学”、“衙门习气”、“大学风气堕落”不谈,而是就事论事,以现有的制度规章和现有的氛围来评判整个事件。北大光华管理学院的前院长厉以宁教授说过:管理分程序化管理和非程序化管理,程序化管理就是按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严格的管理,比较死板;非程序化管理则比较灵活,带有艺术性成分,需要大胆创造、摸索。我这个“陪审团成员”评判案件是根据常识、根据参照物、根据制度三个方面综合来做决定的。
根据学校制度,张维迎院长辞退邹恒甫教授理由充分,不留个人攻击的痕迹。但是,要辞退一个员工,不要说一个教授员工,至少应该进行一次开诚布公的谈话,并作好记录,以备后查。这一点显然没有做到。
从参照物来说,邹恒甫教授在校时间是最多、是较少还是最少,有待进一步调查。但是,存不存在有的教师和邹恒甫的在校时间一样少甚至更少而没有得到张维迎的处理呢?如果存在漏网之鱼,邹恒甫喊冤是有点冤。同样,就发表论文数目一事,张维迎院长对手下的员工是不是一碗水端平呢?邹恒甫到底有没有在在外面兼职?其他的教授存不存在兼职现象 ?这些都还是未知数。
在从常识上看,常识虽不具法律效力,却能在“陪审员”心目中得到感情加分或者减分。邹恒甫发表的论文不是不够数,而是不够署名为“北大光华”论文的数。邹恒甫教授在校上课的时间不是少,很多时间在家里辅导学生。张维迎院长有没有自问为什么会这样?这里牵涉到“非程序化管理”的问题,说明管理艺术运用得不好。员工有情绪,对学院没有归属感。员工有明显情绪而不疏导;有问题而不解决;有隔阂而不沟通,领导有不作为的嫌疑;幸亏没有造成恶果,否则就是渎职和玩忽职守。这样的弊病恐怕在各行各业都普遍存在。
有人说邹恒甫教授本事大,哪里没有容身之地?哪里不能干一番大事业?何必家丑外扬,让人不耻?我唯独不赞成一走了之,息事宁人的做法。要离开,也要清清白白地离开。要不然我这样的“陪审员”哪里有饭吃?再者,这牵涉到一个出资人的问题。要知道,大学的出资人是国家,大学里面的员工没有哪一个是天然的主人。大学领导是履行出资人的委托管理责任,并不能够为所欲为,枉自称大;就是集体决策也不例外。
综合以上陈述和分析,在没有深入调查,真相大白之前,还不能做出最后判决,只好休庭待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