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中国A公司与美国B公司签订了一份电脑买卖合同。合同规定,A公司购买B公司5000台电脑,每台1000美元CIF厦门,D/P方式付款。2002年10月交货。后因情况发生变化,A公司通过与B公司在厦门的全权代理人协商,将数量改为5200台,并签订了修改协议。但B公司的全权代理人未将修改情况及时通知B公司。B公司在规定时间发货5000台,并通过D/P方式向A公司收款。A公司以B公司未按合同规定交货为由拒绝付款,拒收货物。
向:(1)B公司应交电脑多少台?
(2)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为什么?
(3)如果你是A公司,你应该如何合理并妥善解决此事?
(4)如果你是B公司,货款被拒付,你应该采取什么办法收回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