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资本主义部分)的理论体系,或者是所有市场经济学学说中,“商品”一词的概念,公认为“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研究发现,这个概念,对市场经济环境中的商业文明来说,是需要完善的。
毋庸置疑,不是劳动产品,或者不用来交换,任何满足人类需要的物品或服务都不可能被称为商品。显然,“劳动产品”是它的指称对象的内涵,“交换”是它的指称行为的内涵,缺少“对象”和“行为”的任何一个内涵,就构不成这个概念,从逻辑上分析,这两方面的内涵是“商品”概念构成的必要条件。
但是,楼主在《商品论》第一卷中阐述,“商品”概念仅仅包涵两个必要条件,虽科学而不完善。从汉语词性上讲,“商品”是复合词,复合词的构成是两种以上的名词的概括或集合,这个复合词里的“商”就是指交换行为,“品”泛指交换的一切物品(或服务),现有的概念虽然把这两个不同性质的词义都涵盖了,但是,对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名词所指称的对象组合规律没有给于定义和释名,所以,原有的这个概念需要完善。那么,“商”和“品”组合一起的规律是什么?所为规律,就是任何事物的内部客观存在,也就是说事物的本质内容。就“商品”而言,它的本质很早就被市场经济的经济学家发现和阐明,譬如亚当.斯密就认为商品有两个因素,即使用价值和价值。马克思在这种商品理论的基础上,用辩证法升华了二因素的关系,使商品理论更加科学和完善的显现出来,只是由于他撰写《资本论》所需要的目的不同,加上他所处的生产力条件的限制,他不可能用今天信息化(电子技术生产力)的生活观念分析商品,决定了他没有把“商品”复合词的内在规律或商品的本质全部定义到概念中去,以致流传到现在这种结果。
马克思在《资本论》巨著里,用具体劳动和抽象劳动,阐述了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二因素的产生,又以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二因素的辩证关系,揭示出商品的本质或规律的内容,即:任何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都是交换价值的承担者,而任何交换价值都不含使用价值的一个原子,说明任何一个商品的使用价值(质)和交换价值(量)都是有机的统一体,是不能够有任何人为的割裂或改变的。例如:用80年陈的酒曲酿造成的“茅台”白酒商品,市场价格128元一瓶,80年陈的酒曲酿造的酒水就是它的使用价值,价格代表着它的交换价值,这两个因素均不能用其它的替换,酒水不能换成低档次的或更高档次的,价格也不能低于或高出这个定价,否则就不能够使它的二因素相互对应,破坏了这个商品的本质。任何一个商品都是如此,都应当是二因素的客观统一,否则,都破坏了他的本质,商品将不成为商品。所以,商品二因素的统一,就是商品内部存在的客观规律。显然,商品的内部规律是商品概念构成的充分条件。
任何一个商品,无论在何时何地,不但要具备它的两个必要条件,还要具备这个充分条件,才能够明确的区别出商品和非商品的属性。例如:买卖价值统一的劳动产品是商品,买卖价值割裂的劳动产品是假冒商品。
这就是商品新概念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