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社会保障:“肥胖”不利于成长
什么是社会保障?抠这样的概念,或许被耻笑为幼稚或“小儿科”。在社会保障的学术研究和方案设计中,因对社会保障这个概念理解或界定不同,时常会出现“各唱各的调”,没有“共同语言”。为此,界定乃至“净化”社会保障概念,寻求学术研究和方案设计的共同基础,这是很有必要的。
社会保障和收入再分配。我国对社会保障作出权威性界定,是在1993年11月。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划定了社会保障的范围,即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很显然,当时并没有区分社会保障和收入再分配这两个概念,把属于收入再分配的部分内容,也划入社会保障范畴中;甚至把个人储蓄这一商业化、个体化的行为,也归入社会保障。社会保障概念泛化的倾向十分明显。
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可被划入收入再分配的范畴,却不能被当作社会保障,它们之间存在很大区别:(1)社会保障属于纵向的收入再分配,即工作期间为社会保障供款,年老时或不能工作(如伤残)则享受社会保障待遇;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属于横向的收入再分配,是国家通过当期财政的收与支加以实施的。(2)社会保障奉行“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即享有被社会保障惠及的权利,须以承担向社会保障供款的义务为前提;但“低保”对象、优待和抚恤对象等资格的确认,并不以其是否缴税为先决条件。(3)社会保障的对象往往是具体的、明确的,谁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税或费,会被当作权益记录在案;但社会救济对象、社会福利对象往往是变动的或不确定的,今年是“低保”对象,明年脱贫了,就不再是“低保”对象。
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按照通常的解释,这二者之间似乎是可以划等号的。这些年来,无论是学术研究,还是方案设计,人们往往都不对二者加以区分。从国际范围内看,二者的区别非常明显:一是从字面上看,社会保障的英文为“Social security”,而社会保险的英文为“Social insurance”。二是从国际社会保障模式上看,有些国家的社会保障以社会保险为载体,如欧洲国家;但也有不以社会保险为载体的,最为典型的是美国。人们公认,社会保障一词是由美国人首先使用的,标志是其1935年颁布的《社会保障法案》。但一些学者在介绍美国社会保障情况时,常常把社会保障混同于社会保险,这是不妥当的。
区分社会保障和社会保险这两个概念,对于我国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的意义是深远的。早在10多年前,周小川先生就曾分析说:像我国这样的低收入国家,不宜于搞过多的、与经济实力不相称的社会型保险(周小川,2002)。笔者过去也曾撰文分析,按照我国的国力,是拉不动社会保险这驾大马车的(高书生,2002)。本文第二部分对社会保险的实践效应进行的分析表明,把社会保险作为我国社会保障的载体,并不是上策。但不主张搞社会保险,并不等于说不搞社会保障,这是两回事。
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多层次社会保障”的提法,目前颇为流行,这是社会保障概念泛化的另一种倾向。按照这种观点的解释,国家法定保险、单位补充保险和个人自愿保险,统统都归于社会保障体系。积极鼓励发展补充保险的思路是值得提倡的,但把补充保险也归于社会保障,混淆了ZF与市场的界限。人们年老时从社会保障中得到的养老金,只能维持说得过去的或较为体面的基本生活;为不降低生活水准,在职时最好参加企业年金。而企业年金不该由ZF去承办,而应放给市场去发展。
社会保障和个人帐户、养老金制度的三支柱模式,是世界银行极力推荐的,也逐渐被大家所接受。这三根支柱中,只有第一支柱才属于社会保障范畴;以个人帐户为载体的其它两根支柱,不应被归于社会保障。为此,需要研究明确两个问题:(1)养老金第一支柱中不宜设个人帐户。这是原劳动部在1994年以前一贯坚持的观点,现在看来仍能站得住脚。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的第一支柱,只能实行社会统筹,不能搞个人帐户,更不能在同一层次搞“统帐结合”。(2)养老金制度以个人帐户为主导,可能是一种发展趋势,但非帐户化的第一支柱也是需要保留的。为守住体现公平的现收现付制,将个人帐户制视为“异己分子”,这是不足取的;但为引入个人帐户制,却把现收现付制归结为本源的错误(周小川,2002),甚至被当作平均主义和“大锅饭”口诛笔伐,这也是不足取的。
(中国证券报社,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高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