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飞:欢迎参加人大民商法中心和德恒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的“民商法前沿论坛”。今天我们非常荣幸的邀请到全国人大环资委法案室主任孙佑海老师,让我们以热烈的掌声欢迎孙老师的到来。(掌声) 主讲人:非常高兴能在周末的晚上和大家一起交流,大家利用周末的时间还在学习,这种精神值得我十分的钦佩。我今天讲的题目是国际贸易与环境法障碍,为什么我今天讲这个题目呢?首先,我的本科生和硕士生是吉林大学法律专业毕业的,并且我研究生是学民法专业的,有幸和大家还是一个专业的。从民法的角度来说,我们是非常鼓励进行交易的,不仅鼓励国内进行交易,并且鼓励进行国际交易。现在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觉醒,在世界范围内环境保护运动的兴起,以及过去几百年人们生活、生产的过程当中不注意保护环境,而给我们地球的生态带来了严重的危害,以至于在许多国家出现了不可持续生产和生活的状态。所以现在全世界都在兴起环保运动,制订环境法律、制订环境方面国际的公约,甚至在WTO中专门鼓励贸易的公约里面也设置了一些环境方面的规定。所以,我们要进行正常交易,我们要取得成功的交易,如果不破除环境的障碍,我们就不能实现国际交易的目的。这个问题实际上是民法、环境法以及国际私法它们的一个结合点,民法是鼓励大家在平等、自愿、自由意思的表达来进行交易,假如我们的产品出口以后,别的国家行使哪些行政法规方面自己的权利,把我们的东西查封、销毁,因为出现了有公害的物质及农药超标的情况,所以我们国家把产品出口以后,别的国家进行管理,我们就不能实现目标。因此,结合着过去的学习、结合着我现在实际工作的需要,我们来研究国际贸易与环境法障碍的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从我们同学们自身来说,一方面是加深对法律的理解,另外一方面我们将来要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特别是律师工作都要接触到民法和有关限制自由贸易规则的一些情况,因此掌握这方面的知识也是很必要的;我今天主要讲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研究国际交易与环境法之间关系的重要性。 这个大问题里面也分三个小问题: (一)“入世”之后,我国的国际交易将日趋增多。 关于交易这个问题大家在学习民法的时间这个概念都非常清楚,我今天主要讲国际方面的交易:从它概念的内涵来说,一个是做买卖,另外也包括国际投资,这个范围十分广泛;关于中国交易的情况我简单的介绍一下它的数据,在十六大开会期间,对外经贸部部长石广生代表国务院召开了一次记者招待会,他就讲了一个数字,随着对外贸易的高速发展,我们已经逐步成为世界贸易大国,2001年我国进出口总额达到五千零九十八亿美元,是十三年之前的四点六倍,中国对外贸易在世界的排名已经有1989年的第十五位,提高到1997年的第十位跃距到2001年的第六位,我国现在作为世界贸易的大国已经被世界得到的承认。而且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国在世界贸易中的地位还会不停的往前升。 (二)在交易中遇到的法律障碍也将越来越多。 交易与经济它们之间的关系是非常密切的,通过交易可以促进经济的发展。交易与环境具有双重性,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有利的一面我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比如说某地有一个造纸厂污染非常严重,靠当地的技术解决不了严重污染的问题,他通过交易在外面买一些治理污染的设备,改造了本地的造纸厂;他在生产出合格纸张的同时,他污水排放的标准完全合乎国家污水排放的要求。应当说:“这是交易对环境双重性当中有利的一面。交易对环保也有可能出现不利的一面,比如出口贸易带来很大的环境的问题,比如说我们国家对外贸易在80年代以前基本上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贸易对资源环境的影响,所以由于大量出口矿产品、农产品和畜牧产品致使一些自然资源锐减,生态环境恶化。如果家住在矿区的同学多会知道,党中央曾经提出过“大矿大开,小矿小开,有水快流”的政策,以至于亿万农民上山采矿,一方面的确是开采出了很多的矿产,迅速的致富了,也满足了一些出口;但是不同程度的导致这些矿产资源的乱挖乱采,而且对矿物的冶炼施放出大量的有毒的放射性物质严重的污染环境,俗语说把产品输往国外,把污染留在家乡。所以说出口问题如果解决的不好会带来严重的污染环境。第二个情况,进口贸易带来严重的环境问题;比如说我们国家曾一度进口数量较大的象牙、虎骨、犀牛角等野生动物制品,这些产品的进口破坏了珍稀濒危物种的保护。进口还带来国外污染的转移,我们经常买一些国外的二手设备,如二手的汽车、二手的钢铁冶炼设备;的确是非常便宜,但是便宜的同时它在我们这里高能耗、高污染,许多东西进口回来以后违反我们国家的环境法律。第三种情况是,利用外资也带来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随着国际产业结构的变化,发达国家把污染密集型的产业往我们中国来转移,这些企业主要集中在橡胶、化工、化纤、制革、冶炼等行业对我国环境产生不良的影响。所以,交易对环保具有双重性,具有有利的一面和不利的一面,我们现在要极大的注意力来关注对我们不利的一面。 (三)许多国家为防止交易对环保的负面效应,而设置了环境法的障碍。 这里面有三种情况,1、合理又合法的障碍,别人就是为了保护本国的环境,对别的国家也没有什么歧视,也不实行国民待遇。2、合法不合理的障碍,设置一些壁垒,好像追究起来人家还合法,实际上是包藏别的用心。3、既不合理又不合法的障碍;从我们出口来说,环境法对出口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 加入WTO以后,我们国家几乎每个月都会接到农产品出口受阻的报告。截至今年8月底,因各种残留超标导致出口受阻的案例接近20例,比往年多了两倍,受阻的商品覆盖了蔬菜、禽肉,水产品等多个种类,成千上万的企业被牵连其中。据介绍今年一月出口欧盟国家的虾被检验出有绿霉素的污染,欧盟国家宣布全面禁止进口中国动物食品,销毁产品价值7亿多美元;今年7月我国出口到日本的菠菜被检验出杀虫剂含量超标,中国菠菜停止进口;今年3月和8月,瑞士以抗生素残留过量为由两次对我国出口的鸡肉实行进口限制,而中国的鸡肉在瑞士市场的占有率为36%等等,再如我国山东和河北这几年的经济支撑主要靠农产品的出口,由于这些问题的出现我国出口受到跟大的阻碍。另外对机电行业,对纺织业,对皮革业,对其他的行业,环境法障碍对出口国的不利影响。因此,为了更好地开展国际交易,必须重视、及时发现、认真分析、研究如何克服环境法的障碍问题。 二,进行国际交易有那些环境法的障碍。 根据我掌握的情况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源于WTO规则的环境法障碍 我们知道WTO规则本来是鼓励自由贸易的,过去很多国家特别是在经济上比较弱势的国家为了在国际贸易当中处于有利的地位,通过提高关税的手段设置了关税壁垒,保护本国的工业、农业和有关的国民经济的一些产业。一些国家为了促进国际贸易经济的发展,就逐渐的组建了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组织并相应的制订一些规则。WTO本身就是现代社会有志之士经过多年的努力创建壮大了WTO的组织,并且制订了带有联合国经济宪章性质的、地位的WTO规则。但是WTO规则又有这样的原则,如果交易有可能破坏环境,这个交易宁可不做,这就是国际贸易方面的“环境法障碍”。 WTO规则中“环境法障碍”的具体表现主要精神是,进口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人民、动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以及为了保护可以用尽的天然的资源,允许某些有一定的抑制贸易作用的环境政策作为“一般例外”而存在,但是,必须与限制本国国内的生产和消费相联系,并且不能在应用上述政策时,在主要条件相同的国家之间形成武断或者不公正的歧视。这里面主要有两类原则,一类是限制的可以的,但是你限制我一个国家,你对别的国家采取一样的尺度。同时,你让我这个国家在你的国家生产,你应该让我和你这个国家的成员待遇是一样的。WTO规则当中对环境法的障碍它主要表现在以下八个文件当中: 第一个文件,WTO当中《1947年关贸总协定》第20条的“环境一般例外”:1994年成立世贸组织就规定它是吸收了《1947年关贸总协定》,把它作为1994年世贸组织的国际贸易规则当中一个组成部分。在第20条当中有三处提到了环境的例外问题,第一处是在前言当中规定:“在遵守关于此类措施的实施,不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构成任意或者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的要求前提下,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解释为阻止任何缔约方采取或者实施以下措施,关于坚持国民待遇的前提下本协议的下列规定不应该是组织国际贸易的行为,在坚持这两个原则的前提下,也就是第二处20条的(B)款规定:“为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的措施”;也就是符合这个措施形成障碍是可以的。这里面有几个概念“受保护的动物和植物”,“健康”、“必需”,同时又是经常引起提议的概念。第三处就是第20条(G)款规定:“与保护可用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措施,如果此类措施与限制国内生产或者消费一同实施”关于“资源”、“自然的”,“可耗尽的”、“与保护可耗尽的自然资源相关的”,如果此类关于“如果此类措施与国内限制生产和消费的措施相配合”对以上概念要准确理解。 第二个文件,关于“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的前言”。 马拉喀什协议在1994年正式成立世贸组织的协议,在这个前言里面有一个很主要的一条就是:“认识到以促进贸易为目的,同时应依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考虑到对世界资源的最佳利用,寻求既保护和维护环境又有利于发展的需要,并且加强为此采取的措施。”这条讲到环境与经济应该协调发展原则。以此来告诫与世界贸易有关的企业地方政府、中央政府在搞经济的同时,要注意到可持续发展并保护资源。 第三个文件,关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这个问题是现在实践当中最热的、而且也是出现问题最多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它这里面几处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注意。为什么要搞一个“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呢?过去为了保护本国利益主要的靠关税,把关税提高到300%,你的东西就进不来,因此本国弱势的东西就可得到发展。现在关税打开了怎么办呢?实际上很多发达国家就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为了限制发展中国家,他们就想出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这么一招。它在前言中规定:“认识到不应阻止任何国家在其认为适当的程度内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其出口产品的质量或者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的生命健康及保护环境,或者防止欺诈行为,但是,这些措施的实施方式不得构成在情形相同的国家之间进行任意或者不合理歧视的手段,或者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并应在其他方面与本协定的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