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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3
其实说哈特是管理学者还算说得过去,但他的这个概念在经济学上是没有位置的。很多人爱用剩余这个概念,在经济学上,是不存在所谓“剩余”的。各生产要素产权人在选择权衡下投入要素获得产品作收入回报,所有的收入都会根据各要素的边际贡献分配完毕,根本不存在所谓剩余。“利润”的概念在基础经济学上是不科学的,要素的价格或者说(机会)成本即为其获得的收入,并无利润可言。认为存在“利润”“剩余”其实犯了和马克思一样的错误,即把历史成本当成了成本。利润或者说剩余是使用历史成本的会计上的算法,即现在的收入—以前的付出。


代替剩余的概念应该是租值。租值可以说是行为选择主题某个选择下收入与机会成本的差值。然而这个差值不是客观存在的,而是依研究者和行为人的观察视角而变。收入和成本本是一个硬币的两面,租值也可以看成是成本。是观察者未观察到的成本。比如作为租值概念最早来源的“地租”,起初人们认为只有劳动贡献农产品收入,是价值的唯一创造者,地主是剥削者,价格超过农民劳动所得的收入被认为是剥削所得的地租。


所谓消费者剩余、生产者剩余均为租值。作为选择主体的消费者行为者为利益最大化而做出某项最优选择,认为跟“次优”选择之间有个利润或者说剩余的优胜,实际上是没有看到所获得的这个“利润”也是一种要素成本。然而可悲的是,长期以来,多数经济观察者同样没有看到。


所以,剩余收益只是一个会计概念。


剩余控制权据哈特的解释是合约没有规定的对物品或者说资产的使用权决定权收益权等等,认为剩余控制权所有者即为整个物品产权所有者。哈特不完全合约的视角本就是不合适的,其实,他后来在应对质疑时,也改变过观点,认为不完全合约本身也是理性选择。这种观点的变化实质上把他以前的整个立论基础给推翻了。实际上,所谓的“完全性”只是一种理想化的价值判断,现实世界中根本不存在,这不是一个实证科学的概念。合约本没必要完全、完美,世界本就是稀缺的,约束人的权利关系也当然有成本。人们会根据缔约的成本和收益选择合适的缔约条款。交易费用(即缔约成本)的变化导致合约结构的变化,所以有时固定租金合约是最优,有时分成合约最优。


不完全合约理论中,资产专用性、双边锁定,互敲竹杠,是双方在未缔约状态下以独立的方式选择投入要素的结果。后来哈特认识到,资产专用性(其实就是垄断)不是必要的,换成互补性更好。可各位有没有想到,互补性本质就是产权没有明晰划分的问题啊!!和外部性是一回事。我做出一笔投入,不可避免地让你凭空得到一部分好处,双方皆如此,这就是互补性。产权没有划分来源于交易费用,当然是行为人权衡后的最优选择。科学的实证主义的经济学关注的重点不应仅仅是用数理工具模拟互补性带来非效率的过程,而是寻找交易费用的来源特征是什么,不同现实约束条件下,交易费用决定了怎样的合约结构。


这就是科斯和科斯定理所主张的真实世界的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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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3 18:10:27
@边际自由人 搞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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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4 21:23:42
不完全合同这个假设蛮好,因为现实生活中合同不管怎么复杂,你也不敢说这个合同已经包括一切了。至于不完全合同有没有坚实的根基并不重要,不完全合同对应的是理性行为还是非理性行为也不要紧,因为根据弗里德曼的观点,只要结果有趣,假设看上去有那么点道理,就是好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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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5 13:55:23
remlus 发表于 2013-2-24 21:23  不完全合同这个假设蛮好,因为现实生活中合同不管怎么复杂,你也不敢说这个合同已经包括一切了。至于不完全 ...
不存在绝对的“剩余控制权”。认为后来发现的合约未规定的“剩余权利”归产权所有者的想法是不合适的。世上没有绝对的私权,对资产的权利永远是结构性的。

举一例。劳资双方一方是卡车司机,只使用开车能力拉货贡献产出;另一方是卡车拥有者,靠提供卡车获得收入。双方签约合作后,发现某种驾驶方式、对卡车保养方式没有做具体规定,而这事关运货产出和总收入。司机对卡车的这些未规定的使用方式一定原则上绝对归卡车拥有者处理决定吗?

其一,劳方只听从作为管理者身份之人的安排,原因不是什么权威问题,管理、统一协调也是生产要素,为要减少企业内的交易费用,劳方在合约中已经接受。这要看谁拥有管理才能和管理要素,未必一定是卡车拥有者所有。对管理要素认识不明造成了“权威”这个不可验证的心理概念的滥用。其二,虽然卡车经法律保障、第三方规定归拥有者所有,但对物品的私权永远是相对的。我拥有一个苹果,但我没有用苹果砸你脑袋的权利,同样,卡车拥有者买断过这台卡车,但买断卡车的事情是过去发生的,历史成本不是成本,不影响决策。卡车拥有者在与司机合作之时只对卡车拥有正受法律和道德保护的那部分权利(假如打官司等成本较低),这部分权利也不是面面俱到的。所以司机和卡车拥有者很大一部分权利需要在合作之时重新博弈。司机和拥有者会根据具体的环境、条件决定对卡车使用、维护的具体权利。完全不能排除司机可能对此拥有巨大的权利。

若司机和卡车所有者在运货、卡车使用决策、收益分配上存在很高的交易费用(协调费用),这时像第一点所说,引入一个管理者是理性的、节约的。管理者也可以由司机或者卡车所有者兼任。管理者最终决定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使用方式,以其管理才能获得收入。卡车所有者本质上并不关心自己的资产具体如何使用、控制,只关心获得怎样的收入,收入权由竞争(即外部选择权)、法律得到保护。同样,司机关系的落脚点也不是自己驾车技能的运用方式,而是收入。若灵活操作卡车,使用合约未规定的方式,并能获得收入,则他会这样做。若不能,则他不会多管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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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5 14:13:37
希望边际自由人参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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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25 15:04:07
remlus 发表于 2013-2-24 21:23
不完全合同这个假设蛮好,因为现实生活中合同不管怎么复杂,你也不敢说这个合同已经包括一切了。至于不完全 ...
“看上去有那么点道理,就是好理论。”这不是科学的态度。科学理论既不能过于宽泛,变成同义反复,也不能过于特殊,只能解释非常有限的现象。另外,不应该根据某人总结出的科学“标准”来判断一个理论好与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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