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mlus 发表于 2013-2-24 21:23 不完全合同这个假设蛮好,因为现实生活中合同不管怎么复杂,你也不敢说这个合同已经包括一切了。至于不完全 ...
不存在绝对的“剩余控制权”。认为后来发现的合约未规定的“剩余权利”归产权所有者的想法是不合适的。世上没有绝对的私权,对资产的权利永远是结构性的。
举一例。劳资双方一方是卡车司机,只使用开车能力拉货贡献产出;另一方是卡车拥有者,靠提供卡车获得收入。双方签约合作后,发现某种驾驶方式、对卡车保养方式没有做具体规定,而这事关运货产出和总收入。司机对卡车的这些未规定的使用方式一定原则上绝对归卡车拥有者处理决定吗?
其一,劳方只听从作为管理者身份之人的安排,原因不是什么权威问题,管理、统一协调也是生产要素,为要减少企业内的交易费用,劳方在合约中已经接受。这要看谁拥有管理才能和管理要素,未必一定是卡车拥有者所有。对管理要素认识不明造成了“权威”这个不可验证的心理概念的滥用。其二,虽然卡车经法律保障、第三方规定归拥有者所有,但对物品的私权永远是相对的。我拥有一个苹果,但我没有用苹果砸你脑袋的权利,同样,卡车拥有者买断过这台卡车,但买断卡车的事情是过去发生的,历史成本不是成本,不影响决策。卡车拥有者在与司机合作之时只对卡车拥有正受法律和道德保护的那部分权利(假如打官司等成本较低),这部分权利也不是面面俱到的。所以司机和卡车拥有者很大一部分权利需要在合作之时重新博弈。司机和拥有者会根据具体的环境、条件决定对卡车使用、维护的具体权利。完全不能排除司机可能对此拥有巨大的权利。
若司机和卡车所有者在运货、卡车使用决策、收益分配上存在很高的交易费用(协调费用),这时像第一点所说,引入一个管理者是理性的、节约的。管理者也可以由司机或者卡车所有者兼任。管理者最终决定物质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使用方式,以其管理才能获得收入。卡车所有者本质上并不关心自己的资产具体如何使用、控制,只关心获得怎样的收入,收入权由竞争(即外部选择权)、法律得到保护。同样,司机关系的落脚点也不是自己驾车技能的运用方式,而是收入。若灵活操作卡车,使用合约未规定的方式,并能获得收入,则他会这样做。若不能,则他不会多管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