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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2-26
请教下各位:

如果甲公司欠债权人A公司10万元债务,该笔债务由乙公司担保。甲乙公司同时破产,破产分配比例均为 50%。

请问:

按照破产法,A公司是不是先从乙公司获得 5万元,再从甲公司获得(10-5)*50%=2.5万元的现金?

如果是这样,A公司从乙公司处获得的 5万元钱岂不是由甲公司100%支付了?也就是说,债务人和担保人同时破产时,有担保的债权人是不是总是比较划算?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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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17:17:29
你的50%的假设有问题,当债权人先向保证人追偿后,保证人也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的分配比例有所下降,而不是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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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19:42:35
ccz316 发表于 2013-3-2 17:17
你的50%的假设有问题,当债权人先向保证人追偿后,保证人也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债务人的分配比例有所下降,而不 ...
多谢回复。

后来我看了下书,发现法律规定的程序不是如此,好像是:先从乙公司获得5万元,予以提存,再从甲公司处获得5万元,最后将从乙公司处获得的,提存的5万元中退回2.5万元,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误。

不过假如按楼上所说,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债权加入普通债权后,甲公司的破产分配比例降为 40%,那么A公司所获现金为=4(从甲公司处获得的破产分配)+6*0.5(从乙公司获得的担保赔偿)=7万元,还是高于普通债权人的 4万元,不知理解是否有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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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2 21:47:15
在一般保证下,在债务人清偿不能的情况下,方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偿还义务,债权可以选择保证人或债务人偿还,甚至同时要求两者偿还,只要总额不超过债权总额。所以,才会有:不同的追偿安排将有不同的结果。至于你后面提的,你再斟酌一下吧。当然,如果再考虑债务人与保证人的负债数额,可能问题会更复杂。另外,你能否将你所看到的有关法律规定也分享一下,我们也好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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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3 22:52:02
ccz316 发表于 2013-3-2 21:47
在一般保证下,在债务人清偿不能的情况下,方才能向保证人主张担保权利;在连带责任保证下,只要债务人未履 ...
^_^,感谢回帖。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2012版 P259页
“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需要注意的是,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应按破产债权数额而不是实际分配数额确定,否则便会不适当地扩大器责任范围,使保证人的补充责任变为连带责任。”

“例如,债权人的债权为10万元,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债务全额,保证人的破产分配比例为50%。债权人以10万元申报债权后先从保证人处获得破产分配5万元,予以提存。债务到期后债务人亦破产,债权人又从债务人处获得破产分配5万元。”

“这时,虽然债权人从二破产人处获得的破产清偿总额未超过原债权额,但保证人所做的清偿缺超出了其应负的补充责任范围。因为当债权人从债务人处获得5万元的破产清偿以后,其对保证人享有的破产债权便不再是原来退订的10万元,而应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相应核减为 5万元,即保证人仅应对债权人未从债务人处得到清偿的5万元债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依破产分配比例,实际清偿额应为 2.5万元。”

“在此案例中,债权人的10万元债权在破产分配比例较高时,会出现债权人从二破产人处所获分配总额高于原债权额的不合理现象,而且使保证人仅对债务人未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变成了实际上对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违背了保证合同的责任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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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3-4 16:01:47
能否具体给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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