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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19:34: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18:32:00的发言:

不太满意。(不知道别人满不满意)

也就是说,“民主”是为了实现“帕累托改善”(先且不管具体的机制是什么),或者,“民主”不会损害任何人的利益(否则何来“共赢”?)。

说来说去,你所说的“民主”,还是“一致同意原则”嘛(如果有人不同意,由于这部分人会“妥协”,所以,最终还是一致同意),也拜托不要说这是“民主”了。

此外,“邪恶”又是什么呢?

公共决策不是为了共赢吗?

民主不是为了帕累托改善吗?

你的民主定义是什么?

你的正义定义又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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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19:38: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18:35:00的发言:

“伪结果”又该如何理解呢?谁能给解释一下吗?

如果你确认民主就不是为了共赢,就是为了表达强者或强势集团的偏好,并以相应的机制获得这样一个结果,那你可以认为是不伪的。

但我认为民主是为了共赢,是为了让大家受益,能保护少数派利益,且不偏袒强者,所以我认为不具备这些条件的结果不是民主的结果,所以是“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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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19:48: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18:39:00的发言:

如果“公平”的含义,人们尚未达成一致,基于所谓“公平”的讨论,才应该加个“伪”字,因为,“公平”前面就先要加一个“伪”字。(按照“一致同意原则”)

若认为“不公平”,又为何要“同意”?既然“同意”那自然认为是“公平”的。

如果大家“一致同意”那一定都认为是“公平”的;若有人不同意,自然他认为不公平。

“一致同意”如何导致“公平”变伪了?不正是“一致同意”检验了“公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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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0:10: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18:41:00的发言:

楼主可否设计或设想一个机制,让人家“只有共赢,没有输赢”?

个人以为,我没有达到设计一个机制的能力,不过“只有共赢,没有输赢”似乎不需要设计,直接谈判不就成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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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2:02:00
再请问NIE老师,代议制中议员是否有可能经政党而形成“分利联盟”?如果“分利联盟”在议会形成了,那议会立法机制又会否符合“无知之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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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2:32: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19:30:00的发言:谈判不就是一种一致同意的共赢吗?

如此说来,“民主”是否要与谈判挂钩?或者说,“民主”要采用谈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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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2:45: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19:34:00的发言:公共决策不是为了共赢吗?民主不是为了帕累托改善吗?你的民主定义是什么?你的正义定义又是什么?

首先,我没有最先提出所谓“民主”与“正义”之关系的讨论。如果有人愿意讨论两者之关系,我一定愿意听听他们对“民主”与“正义”的看法。

其次,即便如此,我也可以谈谈我对“民主”的理解。在我看来,给定人群的“民主”,就是在该人群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至于怎样规定才算“多数”(三分之二也好,一半也好),才算“决议有效”,这只是技术细节。民主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它天然本没有什么“崇高”、“邪恶”的含义。

再次,在我看来,“正义”之讨论,很无聊(当然许多人会反对这一点),正义如果可以由任何人来任意解释,这样的概念只能当作口号,而不能用于理论探讨。在我看来,敢于给“正义”下定义的人,正是特别需要注意的人。

最后,民主是“为了”帕累托改善,与民主“能否”实现帕累托改善,是两个问题(先且不谈“民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请教一下,您在哪本著作中读到,“民主是为了帕累托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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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2:54: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19:38:00的发言:如果你确认民主就不是为了共赢,就是为了表达强者或强势集团的偏好,并以相应的机制获得这样一个结果,那你可以认为是不伪的。但我认为民主是为了共赢,是为了让大家受益,能保护少数派利益,且不偏袒强者,所以我认为不具备这些条件的结果不是民主的结果,所以是“伪结果”。

请注意前提:当“正义”没有一致含义时,你如何评价“民主”的正义性?

另外请注意:民主(这种手段)“有没有”实现共赢,“有没有”表达强者或强势集团的偏好,与民主是“为了”共赢,是“为了”表达强者或强势集团的偏好,这是两个问题。

我没有说:民主是为了“表达强者的偏好”。而是说,当“正义”没有一致含义时,只能放任强者表达偏好。

当“正义”没有一致含义时,即使不采用民主(这种手段),强者仍然可以有表达其偏好的方式。

民主与强者表达偏好,互相既不充分,也不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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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3:04: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19:48:00的发言:若认为“不公平”,又为何要“同意”?既然“同意”那自然认为是“公平”的。如果大家“一致同意”那一定都认为是“公平”的;若有人不同意,自然他认为不公平。“一致同意”如何导致“公平”变伪了?不正是“一致同意”检验了“公平”吗?

正好如你所说,请问,

如果人们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公平”本身是否就内蕴了悖论?——为了保证“公平”,必须允许每个人对“公平”的含义有自己的理解(即使人们的理解可能不同),当不同理解存在时,“公平”就可能有不一致的认识,那么这时,“公平”又以何为标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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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3:04: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22:32:00的发言:

如此说来,“民主”是否要与谈判挂钩?或者说,“民主”要采用谈判机制?

既然民主是体现相互妥协,那谈判也算是其中一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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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3:04: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3:04:00的发言:既然民主是体现相互妥协,那谈判也算是其中一种形式.

还有其他形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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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3:06: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0:10:00的发言:个人以为,我没有达到设计一个机制的能力,不过“只有共赢,没有输赢”似乎不需要设计,直接谈判不就成了吗?

那么,可以提出一个新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人们非要编出“民主”这一词,直接用“谈判”不就可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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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3:16: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22:45:00的发言:

首先,我没有最先提出所谓“民主”与“正义”之关系的讨论。如果有人愿意讨论两者之关系,我一定愿意听听他们对“民主”与“正义”的看法。

其次,即便如此,我也可以谈谈我对“民主”的理解。在我看来,给定人群的“民主”,就是在该人群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进行决策——至于怎样规定才算“多数”(三分之二也好,一半也好),才算“决议有效”,这只是技术细节。民主只是一种技术手段。它天然本没有什么“崇高”、“邪恶”的含义。

再次,在我看来,“正义”之讨论,很无聊(当然许多人会反对这一点),正义如果可以由任何人来任意解释,这样的概念只能当作口号,而不能用于理论探讨。在我看来,敢于给“正义”下定义的人,正是特别需要注意的人。

最后,民主是“为了”帕累托改善,与民主“能否”实现帕累托改善,是两个问题(先且不谈“民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请教一下,您在哪本著作中读到,“民主是为了帕累托改善”?

谈及“民主”和“正义”的关系,最初是我问了NIE老师一句,“正义”和“民主”有关系吗?

我不认为两者之间有必然的关系,所以反问了NIE老师一句,既然你也不认为它们之间有必然联系,那这个问题上是否可以算是达成共识?

至于说“民主”和“帕累托改善”的关系,我认为应该从“帕累托自由悖论”来理解。

既然“自由”和“帕累托改善”是相悖的,那么限制“自由”自然能获得“帕累托改善”。

而限制“自由”有两种方式,一是独裁来限制,二是人们相互妥协,第一种方式就是所谓好的专制,而第二种就是民主。

个人以为,这么简单的道理不需要哪本书去扯吧?

至于你提出“民主是为了成帕累托改善”和“民主能否实现帕累托改善”两个问题,我认为前者是可以肯定的,因为“相互妥协”就是为了“帕累托改善”,后者在“相互妥协”下也是可以实现的。不过,违背了“相互妥协”这个原则就不行了,比如“少数服从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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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3:25: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22:54:00的发言:

请注意前提:当“正义”没有一致含义时,你如何评价“民主”的正义性?

另外请注意:民主(这种手段)“有没有”实现共赢,“有没有”表达强者或强势集团的偏好,与民主是“为了”共赢,是“为了”表达强者或强势集团的偏好,这是两个问题。

我没有说:民主是为了“表达强者的偏好”。而是说,当“正义”没有一致含义时,只能放任强者表达偏好。

当“正义”没有一致含义时,即使不采用民主(这种手段),强者仍然可以有表达其偏好的方式。

民主与强者表达偏好,互相既不充分,也不必要。

好了,我认为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也达成了共识……

这个讨论是因为一个“伪结果”引发的,既然你也不认为所谓“强者表达的偏好”是“民主”的结果,我以为就算达成一致了,你认为如何?

另外,如果你认同“帕累托改善”就是“共赢”的话,那“民主”是为了什么的讨论也没有必要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25 23:26:07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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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3:3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23:04:00的发言:

正好如你所说,请问,

如果人们对“公平”有不同的理解,“公平”本身是否就内蕴了悖论?——为了保证“公平”,必须允许每个人对“公平”的含义有自己的理解(即使人们的理解可能不同),当不同理解存在时,“公平”就可能有不一致的认识,那么这时,“公平”又以何为标准呢?

的确存在每个人对“公平”标准的认识差异,但是在“相互妥协”的“全体一致”下,一定是公平的,因为“不公平”你可以“不同意”,但“少数服从多数”下就不见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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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5 23:34: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5 23:06:00的发言:

那么,可以提出一个新问题,既然如此,为什么人们非要编出“民主”这一词,直接用“谈判”不就可以了吗?

谈判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而非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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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1:39: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3:34:00的发言:谈判只是民主的一种形式而非全部。

“民主”还有哪种形式呢?可否再举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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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1:42: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3:31:00的发言:的确存在每个人对“公平”标准的认识差异,但是在“相互妥协”的“全体一致”下,一定是公平的,因为“不公平”你可以“不同意”

只要你允许有人可以“不同意”关于“公平”的看法,并且有人不同意关于“公平”的看法,“公平”的悖论就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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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1:45: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3:25:00的发言:这个讨论是因为一个“伪结果”引发的,既然你也不认为所谓“强者表达的偏好”是“民主”的结果,我以为就算达成一致了,你认为如何?

我认为,尚不一致。

我强调的是,“民主”与“强者表达的偏好”互相不是必要(或充分)条件。(烦请注意你的表述与我的表述上的差异)

此外,你的基础是,“民主”要贯彻“完全一致”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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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1:51: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6 11:39:00的发言:

“民主”还有哪种形式呢?可否再举几个例子?

“相互妥协”的“共赢”是“民主”的标准,符合这个标准的是民主,不符合的就是伪民主。

要想知道还有哪些机制算是民主,你自己按照这个标准去找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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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1:53: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3:16:00的发言:……既然“自由”和“帕累托改善”是相悖的,那么限制“自由”自然能获得“帕累托改善”……

个人以为,并不“自然”。

如果不能提出自由的限制者与机制,“帕累托改善”之梦完全可能南辕北辙。

个人以为,除非你引入“上帝”作自由的限制者,否则,帕累托改善仍是乌托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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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1:55: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3:16:00的发言:……而限制“自由”有两种方式,一是独裁来限制,二是人们相互妥协,第一种方式就是所谓好的专制,而第二种就是民主……

第一种方式中,除非你能引入万能而仁慈的上帝。

第二种方式中,“妥协”并不比上帝更好理解。何种“妥协”才算不损害自己或对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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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1:57: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6 11:42:00的发言:

只要你允许有人可以“不同意”关于“公平”的看法,并且有人不同意关于“公平”的看法,“公平”的悖论就来了。

每个人对于“公平”看法的差异不影响对公平的检验,在承认每个人对“公平”看法有差异的情况下,一样可以检验公平。

只要人们对某个结果表示同意,那就是检验了公平,这跟他自己的公平概念没有关系,因为他是认同“公平”才同意的。

即便每个人对“公平”看法都不一样,但在“相互妥协”的“全体一致”下,必然是全体认同了结果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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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2:00: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6 11:45:00的发言:

我认为,尚不一致。

我强调的是,“民主”与“强者表达的偏好”互相不是必要(或充分)条件。(烦请注意你的表述与我的表述上的差异)

此外,你的基础是,“民主”要贯彻“完全一致”原则。

我强调的民主是“相互妥协”原则,“全体一致”那是检验标准。

既然你不认为“强者表达的偏好”是民主,那有什么不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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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2:01: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5 23:16:00的发言:个人以为,这么简单的道理不需要哪本书去扯吧?
至于你提出“民主是为了成帕累托改善”和“民主能否实现帕累托改善”两个问题,我认为前者是可以肯定的,因为“相互妥协”就是为了“帕累托改善”,后者在“相互妥协”下也是可以实现的。不过,违背了“相互妥协”这个原则就不行了,比如“少数服从多数”……

这里不是“道理简单与否”的讨论。

说到底,你把一切问题集中到了所谓“相互妥协”。既然如此,我们有必要清楚了解,何为“相互妥协”?何为实现“帕累托改善”的“相互妥协”。(请不要把“相互妥协”、“完全一致”、“民主”变成同义反复)

可否举一个相互妥协从而实现帕累托改善的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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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2:02: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6 11:53:00的发言:

个人以为,并不“自然”。

如果不能提出自由的限制者与机制,“帕累托改善”之梦完全可能南辕北辙。

个人以为,除非你引入“上帝”作自由的限制者,否则,帕累托改善仍是乌托邦。

谈判不就是一种成功的机制吗?

既“相互妥协”,又“全体一致”……

原来上帝这么好当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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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2:06: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6 11:55:00的发言:

第一种方式中,除非你能引入万能而仁慈的上帝。

第二种方式中,“妥协”并不比上帝更好理解。何种“妥协”才算不损害自己或对方的利益?

我并没有寄希望于第一种方式,我感兴趣的是第二种方式。

第二种方式讲求的不正是“双赢”吗?谈判不就是“双赢”吗?

从头至尾,我们讨论到现在,其实都是这个问题,我认为“少数服从多数”是不能提供达成“双赢”的可能,如果你也认为那不可能,我们是否可以再次达成共识?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8-26 12:06:49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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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2:07: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6 12:00:00的发言:既然你不认为“强者表达的偏好”是民主,那有什么不一致的?

你的逻辑与思维很让人费解。

请问你根据什么做此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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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2:09:00
以下是引用瀞水先生在2007-8-26 12:02:00的发言:谈判不就是一种成功的机制吗?

既“相互妥协”,又“全体一致”……原来上帝这么好当啊,呵呵:)

原来“相互妥协”就是这么解释的,原来这么好解释啊?

谈判就一定能达成一致吗?是否太天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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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8-26 12:10:00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7-8-26 12:07:00的发言:

你的逻辑与思维很让人费解。

请问你根据什么做此判断?

你自己说——“民主”与“强者表达的偏好”互相不是必要(或充分)条件

我辈凡夫俗子,看不懂你的意思……

这种表达的意思难道是——“强者表达的偏好”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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