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现有土地制度大致可以概括为三句话:农地恒为农地;农地转为非农用必经由国家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向市场批租。但是,这套制度有一个很大的缺口,那就是9亿农民自用的“农村建设用地”。
2.“小产权”小就小在宅基地的权利界定。按现行体制,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经申报批准可取得、使用,其使用权并无年限的限制。宅基地别无他用,就是用来盖建拥有永久所有权、可出租、也可买卖的农民住宅。但是,作为宅基地的土地本身,却是既不准出租、也不准买卖。按“习惯法”处理,我国农村从来只有房产交易,“没有”地产交易;只对房屋作价,不对宅基地作价。
3.在法律上,要不要承认、保护、规范农民向城镇居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农民房的权利,一直悬而未决。我的看法是,无论《土地管理法》还是国家有关土地的其他规定,规范的只是土地,但对宅基地上加盖农民拥有永久而完全所有权的农民房这一“历史遗留问题”,完全没有清楚的规定。
5.小产权供市的行为,与政府几年来宣布的稳定房价上涨幅度的调控目标是一致的。从这点看,小产权应该也给政府提供了一个机会,也就是借助自发的产权演进力量,来减少房价越调控越高涨的尴尬。经验已经显示,有什么样的产权界定就有什么样的“市场”及市场的表现。那些断言 “市场化不能解决房地产问题”的人,不过是对我国由政府垄断一级土地市场的权利状况及其逻辑后果,缺少认识而已。
6.不是说要鼓励违规行为。区区在下一个教书的,鼓励什么、反对什么,皆无足轻重。重要的是经济现象背后必有规律,这么大范围内以不同形式发生的行为,总有几分“道理”——不是一定就天然合理,而是说必有内在的因果关系。我所看到的是,正是土地法规的含糊和权利界定不清,才诱发了大量的“违规行为”。土地资源是人类社会必定要利用的最基础性的资源,没有一整套清楚界定使用、收益、转让的产权制度,怎么样也是摆不平、对付不过去的。
7.“小产权”的挑战包含一个大机会,就是根本改革早已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土地流转制度。
8.最大的体制症结,就是政府既当政府、又当惟一的“批地地主”。这不能不使土地资源的配置在某种程度上屈从于行政指令和长官意志,在急速的城市化进程中造成难以避免、更难以承受的浪费和资源误配置。在民主和法治远不健全的现实条件下,也根本做不到公正地分配史无前例上涨的土地地租。结果,政府扮不好“地主”角色,也演不好政府的角色。审时度势,改革国家工业化时代留下的土地流转制度,此其时也。对于横在中国制度变革道路上回避不了的任务,早攻坚,早收益;拖下去,受害无穷。可行的第一步,就是顺势承认农地进入城市一级土地市场的合法权利,打破土地流转的政府独家行政垄断。
(作者为北京大学和长江商学院教授。本文是作者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第十次中国经济观察论坛上的发言(2007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