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楼上两位网友:
我看你们的观点差不多,合起来回答不介意吧。
首先,我说的是影响交换价值的是一个类似使用价值的因素,也就是说影响交换价值的也许不仅仅是使用价值,还有别的因素。我就不一一列举了
69楼说:“就天然土地而言,其参与价值的分割是因为其有使用价值,但是这不等于说其对交换价值有影响,因为如空气对人有使用价值,但因为没有被私有化,所以 其不管怎样都对交换价值产生影响,而在很多商品中空气是作为一种原料参与了产品的形成。再者,在古代,土地也曾不是稀缺品,但由于被私人占有,所以其影响交换价值并不是稀缺,排除了稀缺对交换价值的影响,那么就只剩下土地的使用价值对交换价值产生影响的可能性了。我现在假设土地的数量足够多,那么其使用价值的好坏会影响交换价值吗?”
这里请问:土地参与价值分割的理论依据是什么?所有权?所有权理论是不是包括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里面?或者是包含在要素价值论里?是不是只要有所有权就可以参与价值的分割?关于这点,在我的主贴里和网友辩论时已有所提及,但可能用到这里还没到位。
而我认为,土地的效用等因素能影响交换价值。首先在于土地是商品。但判断是否商品的标准并非所有权,而是商品的二因素:使用价值和价值,在后劳动价值论中再加一个交换价值属性,具有这三属性便成为商品。而且,所有商品的交换价值都受到效用等程度不同的影响,当然希缺也算在效用一类吧。是的,在古代土地并不希缺,所以土地交换价值也并不高。而在现代,竟然说:”所以其影响交换价值并不是稀缺,排除了稀缺对交换价值的影响,“这我真是不可理解,难道你能说土地的希缺对交换价值没有影响吗?即使是同一个人的所有权,不同希缺程度的土地,它的价格是不同的啊!
至于土地的数量足够多,我认为这不是问题,只要它是商品,使用价值对价格就是有影响的。如级差地租就代表了这种现象,当然如果多到不是商品了,没有价格了,那自然就没有影响了,但土地效用的差别也是会依然存在的。
至于:“争论实物对交换价值的影响到响本身就是对马克思理论理解上的模糊甚至是错误的。” 因为我本身并不赞同马克思的观点,用他的标准来衡量我的话,那当然是模糊的甚至错误的了。
至于90楼的问题,我认为:土地只要是商品,就有价值。它的价值就是人们开发土地所付出的代价。至于所有权,我始终认为这是一个要素价值论而非劳动价值论的观点。而你说:“地租与土地稀缺、使用价值创造没有任何的关联,” 那级差地租你怎么解释呢?
至于:“使用价值是一个唯物的概念,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和商品的价值决定没有必然的联系。” 这句话有一定的正确性,但使用价值虽然和价值决定没关系,但却是和交换价值的决定有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