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失望的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不反真正的垄断—特权,却被用于折腾时刻处于竞争压力之下的私人企业。
按照新颁布的《反垄断法》,除了有特权者,未来的执法者几乎可以判定任何一位商人违法。而且,这只需要第三章第十七条。当然,配合有诸多含糊的其他条款,理由会更充分些。该法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
(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请问,什么是不公平的高价或低价?假如张三发明了一种膏药,由于产量有限,有很多人愿意出高价购买,他把价格定得高于他人认为的成本,从而有了较多利润或收入,那么,执法者如何认定他的定价公平或不公平呢?按照通常的理解,过多地偏离成本的价格是不公平的价格。问题是,如何确定生产者的成本呢?如何认定他使用的材料的价格是公平的呢?如何给发明家的冥思苦想定价呢?如何给能工巧匠的技能定价呢?如何计算张三承担的风险和不确定性呢?人们看到和嫉妒的往往是那些成功者,而看不见千分之九十九的失败者。如果仅仅看张三的膏药所使用的部分材料,他的定价肯定远远高于成本。如果以此为依据判他违法,那么,我请求执法者按照沿街吆喝的收破烂的和换大米的人的收入标准给歌星、演说家、大学教授和律师的服务制定出公平的价格。这是因为,沿街叫卖者似乎不比歌星和教授们用劲小。如果你以卖者愿意支付的价格为依据,那么,自愿交换产生的价格就总是公平的。
此外,如果张三拿出各种材料单据来证明了他的单位成本是50元,执法者是否要强迫买者支付不低于50元的公平价格呢?
有时候,公平价格被理解为双方同等受益的价格。比如,假如卖主张三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是10元,买主李四愿意出的最高价格是20元,那么15元的价格是公平价格。在举例时,我们可以轻巧地假设出上面的数字。可是,在实际中,执法者如何发现张三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和李四愿意出的最高价格呢?难道要依靠测谎仪不成?况且,买卖双方的评价是否保持不变?会不会因为要诉诸执法者而受到影响呢?
(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什么是正当理由?什么是不正当理由?什么是条件相同?什么是差别待遇?
如果张三向他喜欢的人—亲戚或朋友等—出售甚至白送自己生产的膏药,执法者会要求他拿出什么样的正当理由?这个要求本身是否正当?
条件相同的内容是什么?和张三的关系、长相、信誉、文凭、出身、身价等?你不可能在这个世界上找到条件完全相同两个人,那么,这条法律就成了废话。如果由执法者随意解释什么是条件相同,那么,他们可以把任何一个商人送进监狱。
一部法律给执法者太多随意解释的机会,其结果决不会是真正的法治,而是人治;不是维护良性秩序,而是制造混乱。
未必法律越多就越好。人的智力是有限的,立法越多,这些法律之间相互冲突的可能性越大,结果是立法越多,我们离真正的法治社会越远。糟糕的制定法还不如没有法,至少我们有最基本的道德准则:不杀人,不抢劫,不偷窃和欺骗。〔本文来自越学越糊涂的博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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