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土地分户经营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使中国农村呈现出生机勃勃的景象,但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为了扩大规模的需要,原有的小规模经营需要向联合经营发展。在这个转化中,就需要农业微观形式上的创新。本文在回顾了我国农业微观形式的发展道路以后,着重阐述了新组织产生的内在动因及组织形式新的发展特点。
关键词: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农庄经济;合作经济
农业经营组织形式作为配置农业经济资源的直接具体的形式始终是随着农业生产力及农业经济水平调整而不断变革与完善的。建国后,我国农业经营形式经历了先是均分土地而后又是以合作经营为主。在合作制里,更多的权利是体现在按人均分的。,主体思想是互助合作。
一.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的历史变革
我国农业经营组织形式发展阶段一般划分为四段,因为我国建国后主要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形的经济体制,在经济资源的配置方式上,无论是微观的还是宏观的,主要是国家政策走向的。体现在农业微观组织上,政策引导性也很显著。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1)1949年---1958年的农业合作社阶段:这一阶段农民从佃农自耕农变成拥有土地的农业劳动者,出于联合生产的需要,在融资领域有合作信用社,在生产领域有农业生产合作社,在供销领域有供销合作社。无一例外的都参加了互助组织。从一家一户的生产单位到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合作经济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从而推动了整个农业的恢复和发展。
(2)1958年--1978年人民公社阶段:农村人民公社运动将农民高度组织起来,使广大农民由若干个农业合作社进一步推进到了人民公社的高级组织阶段,形成了"一大二公"的组织规模,政社合一的组织体系,"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体制。公社政权的三级组织结构同时兼备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多重功能,实现了党政军民一体化。由于组织形式超出了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过分的集中遏制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
(3)1978年-1984年农民组织自发创新变革的过渡阶段:在这一阶段里由安徽的小岗村自发的包产到户开始,农民自己选择微观组织形式与制度,由"一大二公"到包产到户是农民解放自己,选择了生产制度。用万里的话是农民教育了党中央。从人民公社到家庭经营为核心的双层经营的组织形式转变不是逻辑的选择而是现实的回归。
(4)1985年至今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重塑了微观主体,调动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但随着生产水平的发展,简单的分产承包以不能适应生产力的需要,农业经济结构的多元化,经营主体的丰富性决定了经营组织制度的多样化。然而政府与农民的关系仍然承接计划经济的一些特点,
许多经营形式仍然是政府政策效率的结果,往往与具体地点时间的经济需要不相适应。制度执行偏重于家庭分散经营层次,而忽视了集体统一经营层面,双层机制中的"统分结合"没有真正充分发挥作用,在许多地方,农村集体经济甚至形同虚设,服务功能和调控功能衰退,而农村土地过分分散化经营又不能形成规模经济,农业生产率低下越来越不能适应整个宏观经济的协调运行,十多年来农业产量增长一直都比较缓慢,农民增收困难,农村经济甚至出现萧条.
二. 新时期新农业经营组织产生的动因
弗里德曼曾经讲过台湾的繁荣来自于五六十年代的明晰经营者权利的土地政策,认为中国的分户承包也奠定了繁荣的基础。弗里德曼是自由派经济学家,如此的观点是可想而知的。家庭联产承包确实带来了农业生产的大增长,但增长之后又是俳徊。这说明明晰权利对于经营积极性很有效果,但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后,需要新的制度创新,它可能是政府主导型的,也可能是自发型,但必须适应经济的需要。这些新需要主线应是联合与规模。其出现的具体原因是:
1. 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需求
我们知道现代经济学从"看不见得手"开始。崇尚的是自由与追求个人利益,但随着发展,规模问题仍然被提出。从经济学的常识我们知道齐次生产函数当各种投入要素都乘以一个常数(如K),最终产出是初始产出的n倍,即:
Q=f(L,K) 从而 Q=f(KL,kK) =k^n f(L,K)
但在规模经济里,由于公共设施的共享性及学习效应等,常常是:Q=f(L,K) 从而
Q=f(KL,kK)>k^nf(L,K)
在联产承包发展到一定阶段,规模收益突现,大型的机器设备家庭可能难以购得,即使购的,其使用领域决不应局限于家庭,可以覆盖若干家庭。另外走向集中可以带来高层次的专业化分工,产生更高的生产水平,这一点已被历史验证。在经济的内在推动下,从经营形式来说,要求有新的创新,这样新的农业经营组织形式接连产生,有的是政府主导,有的是实际需求推动产生的。
2. 实际需要产生的制度创新
正象当年的安徽的小岗村一样,现实农村中无时不在制度创新,只是现在不象过去没人把它看的过重。笔者曾有机会去大连沿海郊区城镇农业带调研,在一个外向型村镇赵家村,乡干部在介绍农经情况时,常常提到一些农经教科书上没有的新经济组织形式名词,然而在实践中却被村里或村民用来与韩国或日本人合作,他们不论证它的合理性与科学性,而认为合理就用它,在实践中用它来均分利益。现实的需要是真正的需要,来自于农民的组织创新才更可能带来经济与社会效益。通过一个阶段的分产经营后,一部分人成为种田能手或机耕大户或积累了大量资金,他们必然要求扩大经营规模,需要通过新结合方式来使用别人的土地,资产,劳动力等,这种在更大规模上的联合需要更新的微观形式,可能不是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而是某种近似的合伙制,也可能是公司+农户形式或农庄形式。实践中形式确实很多需要农经学者收集整理来丰富农经学科。
3. 政府主导的创新
现代经济学把政府比为"守夜人"或"裁判员",这是明晰政府的责任是经济的调节者而不是参加者,但政府有提供公共品的义务,这些公共品如制度,法律等。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后,农业经济繁荣了,农业生产力发展得很快,客观上要求新的微观制度,国家作为占有更多经济信息的主体自然会更快地更早地体察到,这样,国家会在专业生产区设立行业生产协会,及建立专业生产组织,扶植龙头企业,促进产业化生产。在这一点上,国家虽帮助建立但应时刻记住自己是裁判员,不应过多得干予经济组织的内部事物,那样会使其变为摆设,而不是有实际意义的组织。
三. 对农村新型微观组织的思考
农业微观组织有很多种,可以说非常丰富,我们仅仅选几个有突出特点的,阐述其发展变化特点。
1.有创新的发展合作经济
作为弱质产业的农业,不可能完全以效率为标准,必须一定程度地兼顾弱者,在现阶段农业生产力提高很快,客观上对合作制这种兼顾弱者的制度要求变新,这在世界合作经济发展中也得到验证。在一些国家,合作社的发展陷入了困境,不得不越来越依靠国家的补贴和保护。适应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外合作社内部制度安排的灵活性越来越大。以美国为例,美国农业部在定义农民合作社时,使用的四个主要标准是:
(1)合作社必须是由使用者拥有的组织;
(2)合作社在决策上实行一人一票制,年股份分红一般不应超过8%;
(3)与非成员的业务不能超过与合作社成员的业务量;
(4)合作社应按惠顾额向成员返还利润。
为了适应与私人公司进行竞争的需要,一些合作社开始逐渐突破这些规定。例如,美国最大的合作社农地产业1990年前实行一人一票制,其1400个基层合作社每个只有一票权。为了吸引基层合作社更多地参与到农地产业的经营中来,从1990年开始取消了"一人一票"制,开始根据每个合作社的惠顾额来确定每个合作社的投票份额。由于近10年来美国农场和合作社的数目在逐渐减少。规模却不断扩大,为了拓展业务范围,合作社与非成员的业务在稳步扩大。农地产业目前与其成员的业务占2/3,而与非成员的业务占到了1/3。总的来看,传统的以自我服务为主的合作社,适应市场竞争不断加剧的压力,正在转向开放型的经营服务为主,甚至逐步走向企业化、股份化。中国的合作制应借鉴国外经验,不能总是成为政府的摆设,树立经济组织服务的观点。不断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发展中创新自己。
2.发展农庄经济实现土地规模经营
农民增收是农村工作的中心,在拓展增收渠道的同时,来自土地经营上的变革,正逐渐浮现出一种新的增收模式:农庄经济。在这些农庄中,经营面积在50至100亩的有,100至500亩的有,500至1000亩的也有,1000亩也有。规模正呈逐步扩大趋势。
农庄经济是适应市场农业需要、细化农业分工而出现的一种新型经营模式。其特点在于土地适当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大型机械作业,招募民工给现,产品实现远程、顺价、品牌化销售,即使在微利条件下也有规模效益。农民要增收,是否就必须是市场主体?农户不能承担市场风险,政府更不应承担市场风险,必须有一个载体从土地上产生。为改变经营主体由农民唱"独角戏"的状况,应广泛吸纳城市的职工,干部,其他经济体到农村建立各种土地规模经营的农庄,实现规模效益。随着经营效益的提高,资本的集聚效应,农庄经济可能开始由单一的种养型向种苗服务、生产、加工、综合生产规模型转变,经营项目由传统产业向优势和特色产业聚集,也可能农庄演变方向成为股份制农业公司。
3.充分利用原有的组织加以创新
我国的农民经济组织在微观层面上已经出现了相当数量的创新形式,但是,它们都还很分散,绝大部分都建立在基层的村组,没有地区性和全国性的组织形式,组织创新在宏观层面上非常欠缺,政府制度供给的空间很大。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虽然功能蜕化,但是还拥有非常丰富的组织资源,包括乡镇及村社区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以及乡镇的"七所八站"等,他们仍然拥有很好的网络体系,基础设施,专业技术和社会动员能力,这样的组织资源必须因地制宜地加以整合利用。传统的政府主导型农民组织历史包袱沉重,地方政府制度供给的空间很大,在充分发掘农民自发组织力量的基础上,地方政府在扶持与引导过程中要发扬与时俱进的精神,进行市场化或企业化取向的改革思路,大胆创新多样化的组织形式,组织功能还是以为组织成员的农业合作经济服务为主。各种农民专业化协会新型农民经济组织脱胎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轻装上阵没有历史包袱占据明显优势。这种新型的农民组织的创新和完善有别于传统的社区合作性经济组织,农民自发组织力量自由发挥的空间更大,政府制度供给只能"另起炉灶",严格遵循市场经济自由竞争的准则,逐步导向市场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经济条件较好的地方可以进一步导向企业主导型农民经济组织,打造未来我国农民经济组织的中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