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给学生们上课,有人提了一个问题,大家帮我看看:
A公司给B公司发盘。B公司首先做还盘,要求降价5%。然后B公司又按照A公司的发盘做了个接受(同意A公司原发盘价格)。还盘和接受同时达到A公司。问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我的意见是合同可以成立,B公司的接受可以看成对前面发盘的撤回。但,公约上找不到依据。请各位达人指教~~~
不胜感谢!!!
请注明:姓名-公司-职位
以便审核进群资格,未注明则拒绝
不是很明白`` 合同成立是以降价5%后的价格合同`还是降价前的合同```
如果B公司同时收到A公司的还盘和接受`那么肯定会认为A公司接受发盘```
还盘和接受同时达到B公司`完全是由A公司自身的失误造成的`与B公司无关`
不成立。还盘之后就是对愿发盘的拒绝,要撤消拒绝就必须使接受在还盘到达之前到抱盘方。因此我认为同时到达情况下,合同不成立
实际贸易中这些属于客户操作失误,双方均以促成订单为目的,不会细究这个问题。若卖方利润空间较大,5%的折扣可以给;若不可以只需再做解释,再次确认价格后再做合同即可。
不成立,在国际上有两种情况:一是 收到的时候成立 二是发出的 时候成立。在B已经先还盘时候要求9.5折 故不 成立!
我感觉是不成立的,因为B公司还盘以后,按照公约的规定,这就是一个新的要约了,再次的接受又是一个新的要约,不能当作合同的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