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吧。楼主承认被打败了。半夜起来写这些东西。被举报者是法学副教授,懂法律。要起诉楼主。
楼主害怕了
楼主决定郑重申明:放弃对本帖的所有权利,全权交由本论坛处理。
如果本论坛斑竹害怕被本帖的被举报人起诉,就删了这个贴吧。那么这个论坛就关闭好了,就不要叫学术道德监督了。。。。。
鉴于许多人和被举报者都诟病说楼主用这个贴来骗积分不道德,楼主把要积分的话都删了吧
留下来的话全部是事实
我不是经济管理专业。但是也非常喜爱这个论坛,但从来没有想到过发帖什么的
但。。。我也慢慢会把我专业领域内的一些感悟发上来。。。经济管理类的筒子千万不要吐槽啊。我们非经管专业的现在也觉得这个论坛非常有用,也有很多人天天关注
为了。。。,我冒被以下两个期刊封杀的危险来揭露最新的一搞多发情况啊
事件主角:傅贤国 :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第一发:
《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以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为例的考察》,载《理论导刊》2013年第2期。该刊是月刊,应该2013年1月就出来了。该刊貌似是C扩,北大核心。该刊全文可以在CNKI上面下载。
第二发:《在实践与制度之间:环境公益民事诉讼的中国面向 ——以贵州省贵阳市“环保两庭”司法实践为例的考察 》,载《内蒙古社会科学》2013年第2期,该刊是双月刊,C刊,北大核心,应该是2013年3月出版的。目前期刊网上还看不到全文,但是可以在该刊官方网站上看到,见以下网址http://nmgshkx.paperopen.com/oa/darticle.aspx?type=view&id=201302018
楼主并不是个职业打假人啊,为什么知道并发现了呢?因为楼主也大概在同时期投过这两个刊物(当然是不同文章),且都毫无音讯(很悲催,但楼主是怪自己水平不行了),后来前一段时间浏览内蒙古社科的网页觉得这个篇名好熟悉,一查,果然中了。当时楼主真的好气愤,这个人怎么这么没有道德。一想,明白了。一定是他一稿多投,结果理论导刊先用了,他也同意,毕竟北大核心,对他在单位评职称和博士毕业都有用。但是又过了一段时间,C刊又来了,他舍不得,就决定冒险,同意了内蒙古社科(本楼主的推论应该不违法吧。楼主申明这只是推论哦)
当我决定揭发这件事的时候,我师妹劝我,说不要这么缺德(⊙﹏⊙b汗)了。楼主也曾犹豫,也曾一稿多投过,但是作为一个读书人和学者,还是遵守了最基本的学术底线,在面临几个刊物诱惑的时候,从来都拒绝了后来的刊物!!!!!!!哪怕这个刊物有多么好和权威。那种滋味的确很心痛,很难受。。。而且拒绝了的刊物一般以后也就是路人了。。。楼主身边的人也都是这样,但是都守住了良心和基本的学术道德底线!!!!!!!!!!!!!!!!!
我对师妹说,我这不是不道德,而是更大的道德。我们只有揭露这种丑恶现象,才会使更多其它学人受益,比如,如果傅贤国没有同意内蒙古社会科学,那么一定有一位新的文章和学人被选中发表。一稿多发是我们最应该抵制的,因为每个人的机会利益由此都收到了损害
然后我给两个刊物都去信了。理论导刊1小时候马上回信,说要把我的信报告给主编,他们的态度真的很好,还表示了感谢。但内蒙古社科至今毫无音讯,其实,他们也是受害者啊
不知道版友们是否认同我的观点,希望大家继续揭露这种丑恶的现象
另外:坛友们。对这种不负责任、对一稿多发者不处理的C刊,我们可以向南京大学CSSCI中心写举报信吗
希望坛友们也多回复啊。。。
补充说明:我和被举报者没有任何瓜葛啊。。。根本不认识。。。。希望理解了。。。。
但是,我的本意是揭露学术不端啊。我是为了学术正义,这个没有可怀疑之处吧。而且我发现了这个事实,讲出来提醒大家啊,大家都共同努力,共同监督,我们的学术环境是不是就会好很多呢,最后受益的也是我们学者啊
如果后面威胁要起诉的ID真的是被举报者,你可以把你的证据摆上来啊。把你的工作证,身份证,学生证都拿上来证明你的身份啊,这是一个客观的帖子。你可以讲你的道理啊。。。。。。
只是,无论什么原因,(这些原因我们都不知道真假啊),你一稿多发了就是一个客观的存在啊。。。
请坛友们来判断啊
再次申明:为防被被举报人起诉引发楼主恐惧,楼主把本帖所有权利转让给本论坛,本论坛可以自行决定本帖的生死存亡。。。。谢谢
再次补充:LZ震惊了。居然有那么多一稿多发,这个人疯了么
傅贤国 《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完善》,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04
【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有限、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制、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等。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完善立法,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傅贤国 《论侦查阶段律师法律帮助权的扩大化》,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5年04期
【摘要】 赋予犯罪嫌疑人以律师帮助权是出于“平等对抗”的法律考虑。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地得到律师的法律帮助,同时辩护律师享有的帮助权流于形式,表现在受帮助的主体、时段有限、律师的权限受限、与国际刑事辩护司法准则不相一致。原因主要在于现行立法限制性规定过多,同时缺乏相应的制度支撑。为此,有必要扩大立法,进行相关制度的建设;对辩护律师的角色重新定位,明确侦查机关的“迅速告知”义务,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到场权、会见权、全面阅卷权,并完善调查取证权。
傅贤国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 2010/02
傅贤国 对刑民交叉案件有关司法解释的理解——兼论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模式 西部法学评论 2010/02
傅贤国 司法裁判吸纳民意机制之建构 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9/04
傅贤国 司法裁判吸纳民意机制之建构[A];当代法学论坛(二○○九年第3辑)[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