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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5-24

论社会科学的方法
梁方仲 载<梁方仲文集>,

倘若我们依照传统的办法,将科学的研究很简单草率地分为两大类:研究宇宙间自然现象的统归入自然科学,研究文化现象的都归到人文科学,那末,我们还可以根据在研究历程中作为研究对象的人被处置的地位,把人文科学再分为以下两部门。

对于人在宇宙间的活动,我们可以有两种不同的看法,我们将人认为独立的个体,将他和群众分开,视他所属的社会背景并没有什么关系——如研究人的思维的逻辑学便属于这一范畴。

但是人的活动,多数是与他人发生关系的。人与人的结合,组成各种团体,组成社会,由此产生团体社会的活动,构成种种制度或现象。以这些团体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便是社会科学的任务。我们可以说社会科学就是人文科学中关于研究人类社会现象的科学。今依据人与社会的相对关系,将社会科学又分为以下两类:

(一)有些是纯粹属于社会范围的研究,如政治,经济,历史,法律,人类,刑罚,社会等学,它们都以人作为社会团体中之一员为对象,而非以人作为独立的单独的人(个别本身)来作对象。属于这一类的,我们可以名之曰纯粹的社会科学。

(二)有些并非纯粹属于社会范围的研究,它们原本从个人出发,但亦有社会的来源,且日渐取得社会的内容。如伦理学多从个人的修养去讨论道德问题,教育学偏重个人个性的发展——此种倾向尤以在往日为甚。可是道德与教育的来源,实由于社会的基础。如果没有团体社会,则道德论中的是非观念实难产生,教育制度亦无从成立。况且随着现代社会的进展,人的团体生活日形密切,日形重要,团体对个人的支配势力亦日见庞大,所以新近的伦理学与教育学比古老的有了远更明显丰富的社会内容。像这一类的研究,我们可以名之曰不纯粹的社会科学。

甚至所谓自然科学,有些亦脱不了社会的内容。它们研究的对象初时虽仅为自然的本体,并非起源于社会的,但因后来研究发展的结果,亦应用到人类社会的环境上,如由生物学发展出来的优生学,地理学发展出来的人文地理,医学发展出来的公共卫生学等等,虽皆属于自然科学的研究,但皆涉及人类,故亦富有社会的内容与社会的涵义。

由此我们可以注意,科学的分类,原本是一件很勉强的事情。一种科学可以归入这类,但亦可归入另一类——它的归类往往由它所用的方法来决定。比如同是研究人的心理作用的心理学,如果它所用的是纯粹抽象与玄学的方法,那便可以归到哲学里面;如果它用的是实验与生理的方法,那便可以归入自然科学;又如它将研究具体个别的人所得来的科学或哲学的成绩去处理或解释相当类似的社会心理现象(此即所谓社会心理学),那便可属于社会科学或社会哲学了。上面所说的几种趋势,即由哲学演进而成科学,由自然而兼涉及人类,又由范围较小的个体(如个人)扩充到总体(如社会),在科学发展史上可以找到许多很好的例证。

在这一节里,我们要讨论三个问题;(一)何谓科学?(二)何谓方法?(三)何谓科学的方法?

科学的意义,原指各种有系统而可靠的知识,初时特指那些已得到普遍承认的原理原则的准确学问而言,即所谓自然科学。根据这个定义,我们只能说科学只是各种独立专门知识的类名(Generic Name),而不能说科学是一个统一体(Unity)。因为直到现在还没有一种学问或一条原理可以将世上所有各种不同的现象完全解释出来。但倘若我们将科学只作为一种抽象的现象看待,而暂时忽视其具体内容,那末,我们很容易的发现各种科学的研究在方法的表现上虽或大同小异,但其基本原则是一致的。准此而言,科学亦可认作一个有机的统一体。它不止限于自然科学,且亦包括人文科学。各有原理原则去说明研究对象的各种现象,虽则在准确性上容有程度上的差别。

所以有些学者认为科学的方法,即所谓“科学的精神”。但我们为便于说明本题起见无妨下一个较为明晰适当的定义,说科学的方法是指应用某种有条理有系统的规范去处理某一问题的一种程序。这一种程序,可能指的是逻辑上理论上的完整,乃一种抽象的观念,应用到一切的研究上面;但也可能指的是一种技术,此则具有具体而专门的内容,只限于某些方面的研究。

所谓方法论,它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三主题:一,方法本身,即一般的方法,前说逻辑上的完整属之,此为推理问题,不管研究那一种科学,——社会科学也好,自然科学也好,均须遵守此种法则。二,特殊方法,此为方法之应用于某一特殊问题的具体表现,那是多数受研究对象所规范的。那一种问题应当用那一种方法去处理,须视其研究的内容而定,换言之,乃一种技术问题。如统计方法,访问方法,个案方法等均属之。各种学问研究得愈精细,则特殊方法的发现亦愈多,且往往可以彼此通用。于是同一题目,可以用种种特殊方法去处理它。如研究经济学,可以应用历史方法,或制度方法,或哲学方法,或心理方法,以至统计方法。又如去借用某一门科学的观念去比附另一类的现象的,如十九世纪的社会学家喜用生物学的观点去解释社会现象,并推求其同异,——即所谓比拟方法,近代多已知其不稳,然尚有应用之者。与比拟方法颇相接近的又有比较方法,但后者多限于同一类性质的事物之比较,如比较法律,比较政治制度,比较社会学等。三,方法的实证问题。在这里我们最容易看出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之点。在自然科学里,欲知一种方法之正确与否,可以从实验去证明它(这里所用的实验一词,不但指试验的实施,而且包括实验中的推理部分,即指实验过程的全体)。方法与实验几乎是不能分开的。但在社会科学里,我们往往无法从事实验,关于这一点在后面还要详说。现在要注意的:在自然科学里可以不发生评价问题,但在社会科学里非有评价问题不可。社会是有志愿的结合,故为有目的的组织,所以研究社会科学我们无法避免讨论它的实用价值,否则没有多大的意义,这种趋势在自然科学里的研究情形便有不同,我们真可以做到为研究而研究的地步。由此我们可以了解社会科学里所说的唯物方法,唯心方法,哲学方法,神学方法等,都不过是社会价值问题,即所谓看法(Approach)问题。它们只代表研究者对于某些因素的特别注重,此又可分为一元论与多元论两派。

我们现在要阐述社会科学方法与自然科学方法异同之点:如果方法指的是思维的过程,指的是抽象的形式逻辑,即为方法的本身,只限于推理部分,则两者并无任何分别。但如所指的是前面所说的特殊方法,即方法之技术部分,那就不但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不同,即就社会科学本身而言,彼此间亦各自有其特别适合本身需要的研究方法。所以统计方法非常适合于量的分析(如货币数量物价诸问题),然并不适宜于质的分析(如政治思想社会制度诸问题)。又如研究现代的物价,我们比较容易地引用各种的指数;但如研究古代的物价,我们便往往难以应用指数的方法。因为相关材料缺乏,既不完整,复多不可靠。

研究社会科学所用的方法如果与研究自然科学的方法有不同之处,那是因为社会现象与自然现象在性质上亦有差异之处,分以下几点说明:

第一,社会现象是受自然因素的影响的。人类的活动处处受自然环境所范围,它纵能改变它多少,然总有一限度,他并不能反抗它的最终势力,——且就个人而言,他的本身亦是自然的一部分,他的行为大半可用生物与心理等自然现象去解释。可知社会现象远较自然现象复杂,我们研究前者不能忽略后者的因素。换言之,前者所依赖的变数(Variables)较之后者为多。

再从研究的观点,自然现象亦比社会现象简单。人对自然的观察,可以进行试验。人对于试验的环境可加以控制。因隔绝的方法,人可以将观察的对象分为几个因素,将不变的因素淘汰以后,便可以求出变动因素发生的影响与结果。然而上述的方法,对社会的研究无法适用。第一,社会是一个高度的有机体,一个因素的变动往往牵及全体的变动,故隔绝方法无法使用。第二,人是有感情感觉的动物,不像化学中的轻气养气可以自由处置,故试验有时无法进行。再则关于自然现象一切假定都可用试验的结果去证明或推翻,即使试验错误亦无严重的后果。所以试验可以至许多次数,假定无妨大胆,态度亦可以比较自由。若社会的试验,一有失败,便往往为害无穷,所以人及社会都不轻易愿意去一再的作试验品。第三,在自然科学的研究里,方法与实施并没有什么距离,但社会科学的研究,则两者的距离可以很大。社会科学的研究,尽管你已用了正确的方法,但你有时仍无法充分得到实际。举个例来说,古典学派的经济学所假定的完全自由竞争学说,尽管逻辑上可以站得住,但它与市场的实际情形不尽相符,所以不能不有近年的修改。又如近年所用的各种动态方法,亦无非欲补救过去静态的方法之偏失。换言之,方法不但求其正确,且须求其完备,否则无法窥得全貌,此其一。再者,光是方法正确还不能充分保证它必能实施,因为还要发生价值选择的问题。例如研究某一政策,如光从经济观点出发,它是全部对的,但也许从社会或政治的观点去看便不合适,因之亦无法实施了,此其二。第四,社会科学的研究对象是人,研究的主体也是人。社会与个人的利害固然常不一致,即社会中各种团体阶级的利害也往往不一致,甚至个人与个人的利害亦不能一致,于是容易发生偏见,很难做到像观察自然现象一样的客观。又因各人在天赋、环境、训练各方面有种种差别,所以社会现象的观察,不论有意无意地都无法达到像观察自然现象一样准确的程度。

除了上述的差别以外,我们应注意的就是时间或历史的因素对于社会现象的影响较对于纯自然现象的影响为大。千百年前的宇宙,到了千百年后变动得不会很大很快,——特别是从人所能观察出来的这一方面而言。至于人类的社会的情形便大不相同了,它永远在变动,生长,盛衰,社会的组织与风俗,习惯等,错综交互影响而构成的全相,即为它们过去历史的一个函数,此种说法对自然的现象殊不适用,故自十九世纪以来历史方法之应用于社会科学的研究渐盛。

社会科学方法和自然科学方法有不同处,已如前述,所以研究社会问题自需注意其特殊的方法。但研究某一社会问题,那一种方法较为合用呢?有些什么标准去判断此种方法的正确与否呢?这些问题当然很难概括地回答,我们姑且大胆的试提出几点意见,作为参考。

关于方法的选择,要以研究者所欲达到的目的来决定。如果他的目的,纯粹限于叙述或描写方面,那末,他自己要问他所作的研究,(一)是否已将所有的要素都登记下来?(二)关于这些要素的质同量两方面的记录是否已达到准确的地步?(三)对于各要素在时间与空间的相对位置的观察是否正确?以上三点都是一般叙述方法里面应当注意的项目。

如果研究者的目的,在于探求某一种现象的意义,那末,他可以从创造(或改造)此一种现象的人(或团体)的真正用意去着手研究,此即所谓心理的方法。倘若研究者能证明他寻出来的意义尽与创造者或改造者的原意符合,那便是说他的方法是准确的了。怎样才晓得创造人的真意?那就要看:第一,有没有充分的证据?——如创造人自己的著作,日记,演讲词,或他人的著作足资证明者,等等。第二,研究者对于证据的解释是否真得了原意?——换言之,能否准确的将创造人的心理还原?

倘若研究者的目的,在于探求因果的关系,那末,他便要遵守一切因果律的法则。他需要从事发现各因素的彼此关系,那些是变数,那些是常数。他须注意这些变数是同时的变,即所谓相关系数的关系(Correlation),抑或有先后的次序,即一般所说的因果关系。

倘若研究者的目的,在乎逻辑上的说明,那末,他须要遵守逻辑上的定律,他可以对于所欲研究的某一现象提出以下几个最普通的问题:(一)现象中的各种要素在逻辑性上是一致的,抑彼此冲突的?(二)它们能否构成一个广博与一致的系统?(三)如果可能,此系统的性质如何?(四)有没有几种统一的原则可以通过全体各部?但是最要紧的是(五)什么是这一系统里的大前提?因为一个系统的“逻辑性”或“不逻辑性”皆由于它的大前提来判断。

关于归纳法与演释法的应用,讨论的人已多,这里不欲多说。我们都晓得,两者是互相补助,并非绝对排斥的。并且,准确言之,并没有真正纯粹的归纳法或纯粹的演释法,因为无论那一种方法都多少含有另一种方法的成分在内。不过大体上我们可以说,在研究的某一阶段里须要某一种方法的成分较深,兹分别言之:

(一)达塔(data)愈少,依赖演释法的程度愈高。

(二)达塔愈复杂,愈需要推理,愈需要演释法。

(三)凡不能直接观察或控制的现象愈多的研究,愈须用演释法。

(四)新兴的科学,因其内容尚未十分固定,需要演释方法之处较之该项研究已臻成熟时的所需为甚。

(五)愈适宜于量的分析研究,愈适用归纳法。

如果有人认为方法学的讨论只是一种智慧的游戏,——他当然有他的充分理由。不过要晓得,惟有方法上良好的训练,对于材料之处理,才能“化臭腐为神奇”。

(原载《现代学术文化概论》第二册《社会科学》,华夏图书出版公司194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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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5-26 21:54:00
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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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6 14:21:28
非常不错的一本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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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28 11:28:07
顶梁先生高论,所以那些只知道死抠论文的案例,数据和实证的期刊实在是狭隘无比,"摆事实"和"讲道理"作为两种论述方法应当是平起平坐的,哪有高低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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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7 18:31:16
谢謝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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