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aorui888cn 发表于 2013-5-10 09:54 
楼主没有讲清楚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劳动所有权的商品经济的区别,所以后面的有些糊涂。
马克思所处的时代确 ...
第三节 马克思现代殖民理论研究
劳动和劳动所有权分离(包括劳动者人身的所有权),那是奴隶社会性质的商品经济,请看古希腊、古罗马的商品经济发展史。劳动和劳动所有权的统一,才是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制度构成要素,这是目前遍布全球的经济现实。那种认为,在资本主义萌芽时期,存在着劳动所有权,随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劳动所有权就转化成为资本所有权,而不再存在劳动所有权的观点,是一种睁眼说瞎话,也是一种没有分清客观经济存在及其变迁历史的语言和语义上的理性谬误的产物。
我们所说的“小商品经济”,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简单商品经济”和斯密所说的“原始商品经济”,其本质是以劳动所有权作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它的商品交换,也绝不是偶然的,而是经常的。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时常分不清“商品经济一般”和“小商品经济”,把它们看成是一个东西,也经常混用它们。
“商品经济一般”,是一种理论抽象的观念产物,正如“水果”,是一种理性抽象产物一样。而我们所说的“小商品经济”,马克思所说的“简单商品经济”,和斯密所说的“原始商品经济”,那是在历史上,甚至目前在一些地方还客观存在的商品经济形式。马克思,把小商品经济,错误当成了商品经济一般。我的观点是,小商品经济,就是主要以劳动所有权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它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一样,也是一种商品经济存在形式。如同苹果是水果的一种,梨子也是水果的一种一样。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最后一章“现代殖民理论”中,非常清晰地分析了北美殖民地的生产关系和英国的生产关系的不同。那就是以劳动所有权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实例。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是机器和土地的物资属性吗?劳动之间的区别,许多时候比土地之间的区别,还要大。劳动之间的等同性,来自于它们的市场价值的等同性,而不是相反。
马克思的简单商品经济,来源于以北美殖民地为摹本的基于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马克思把以北美殖民地为摹本的基于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混同于商品经济一般,是犯了最基本的哲学分析方法错误。纵然我们同意,以北美殖民地为摹本的基于个人所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经过发展,也变成了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但是,这两种商品经济的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它们有不同的价值规律。
正如我从前举的一个例子所说的那样:猴子是动物,人也是动物,猴子有猴子的生存规律,人有人的生存规律。我们不能因为人是猴子发展、进化而来的,就直接把适应于猴子的生存规律,直接套用到人的生存研究上,并没有根据地认定它同样成立一样。西方经济学,主要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制度下的经济规律。这种研究,以既予的客观存在作为前提,是完全合乎科学研究的规定的。此外,也有一些经济学家,研究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来源及其演化,并取得了重要的学术成就。
经济学术研究的方法((包括逻辑)各式各样,如同旅行的道路和交通工具。只要研究结果,能够帮助人类增加对其生活在其中的经济客观存在的知识,就是有价值的。形式逻辑和辨证逻辑,也是人类认识客观存在的理性建构工具。它本身也有一个接受实践检验的问题。所以,合乎目前逻辑推理的,也不一定就是正确的;而不合乎目前逻辑推理的,也不一定就是错误的。就我看来,马克思的《资本论》,就科学分析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制度构成及运行机制等方面而言,根本不需要辩证法,实际上,马克思这时候也很少求助于辩证法。只有在面对现实不能自圆其说的时候,以及需要施展瞒天过海手段推销他的伦理偏见的时候,马克思才不断乞灵于辩证法的魔力。
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商品经济的一种特殊社会形式,它是基于劳动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及土地所有权及其等同性之上,并受国家及其它机构制约的经济制度。在这种制度形式的约束下,交换价格,由原来在“简单商品经济”中以劳动量等价交换为基础,转变成了以按生产价格交换为基础,并且,也是在极限上的、中心概率分布意义上的,趋向于按生产价格交换。或者,按通常大家所理解的:在以个人私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交换价值大体上由其中耗费的劳动量决定;在以基于劳动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及土地所有权及其等同性之上,并受国家及其它机构制约的经济制度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商品的交换价值,由该商品的生产价格决定。至于那些不知所云的“转型”观点,没有它不仅不影响我们理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反而可以更清晰地认识它。
马克思看到了这两种私有制的不同,但他不明白这种不同对商品交换价值的决定作用。这就是我的折算劳动价值理论的学术价值所在:它指出了不同的私有制及其具体形式,是决定商品交换价值不同的一个主要因素。
用马迎夫网友的非常极端的话说:决定商品交换价值的,不是劳动,也不是效用,而是所有权。我不同意他的说法,也不认为价值决定是那样的绝对单一化。我认为,如果把决定价格的因素,套用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说法,那么,它就不止是一只,而是像千手观音那样,有许多只。也许其中最长也最有力的那只,就是所有权。
有的读者也许会认为,我提出的“以劳动所有权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只是一个理论上的虚构,是毫无根据的观点。我不同意这种论调。我认为,斯密和富兰克林的劳动价值论的现实来源,就是早期北美殖民地的“简单商品经济”(马克思语境上的)。
对此,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25章“现代殖民理论”中,是这样论述的:
自由殖民地的本质在于,大量土地仍然是人民的财产,因此每个移民都能够把一部分土地变为自己的私有财产和个人的生产资料,而又不妨碍后来的移民这样做。这就是殖民地繁荣的秘密,同时也是殖民地的痼疾--反抗资本迁入--的秘密。
因为殖民地的劳动者还没有和劳动条件以及他们的根基即土地分离,或者这种分离只是间或地或在极有限的范围内存在,所以,农业还没有和工业分离,农村家庭工业也还没有消灭。
为了理解威克菲尔德下述的发现,要作两点说明。我们知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作为直接生产者的财产,不是资本。它们只有在同时还充当剥削和统治工人的手段的条件下,才成为资本。但是,在政治经济学家的头脑中,它们的这个资本主义灵魂和它们的物质实体非常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以致在任何情况下,甚至当它们正好是资本的对立面的时候,他也把它们称为资本。威克菲尔德就是这样。其次,他把生产资料为许多互不依赖而独立经营的劳动者个人所有这种分散的现象,称为资本的均分。政治经济学家的做法和封建法学家一样,后者在纯粹的货币关系上,也贴上自己封建法律的标签。 
马克思在致路•库格曼(1868年7月11日)的信中,有如下这段话:
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决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方式,这是不言而喻的。自然规律是根本不能取消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能够发生变化的,只是这些规律借以实现的形式。而在社会劳动的联系体现为个人劳动产品的私人交换的社会制度下,这种按比例分配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正是这些产品的交换价值。
从上面的引述中可以看出,马克思是一个思维多么清晰的思想家啊!他的观点完全正确。但是,马克思在《资本论》中,不但没有发现所有权构成不同对交换价值的决定作用及影响方法不同,而且还因此犯了那么多错误,真让人替他惋惜。
马克思说:|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是资产阶级生产方式的最抽象的、但也是最一般的形式,这就使资产阶级生产方式成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生产类型,因而同时具有历史的特征。
事实上,马克思,把劳动产品的价值形式,和劳动产品的资本主义价值形式,看成了同义语,这就堵塞了马克思认识关于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有何不同的真理的道路。这也逼使他在《资本论》中,不得不借用语义不清的概念,自圆其说。在以劳动所有权为基础的小商品经济(马克思所说的“简单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与其中耗费的劳动量成比例,还是大体成立的;在以劳动所有权、资本所有权和土地所有权为基础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商品交换尽管与生产该商品时耗费的劳动不成比例,但是,我们依据劳动者的收人,通过三个阶级收人分配比例,可以折算出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投入的折算劳动量。(值得强调的是:这种折算劳动量,是我的理性构建物,是用来理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它绝不是客观存在本身。)商品交换应该也必须和这种折算劳动量成比例,否则,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就无法正常运行(这是满足简单再生产的条件)。许多人都犯了和马克思相同的错误,比如说:资本主义价值生产和小商品性质的价值生产,都属于价值生产中的一个品种,从而是能够客观存在的价值生产个体;而他们所说的“价值生产”,作为理性构建物,或者按马克思的哲学观来说,属于“一般”,它是人类对客观存在进行抽象认识的观念产物,它本身不是客观存在。更明确地说,他们和马克思一样,都把价值生产一般,和小商品性质的价值生产特殊,混为一谈了。
“所有权”和“时序”,是我提出的用于理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中的价值决定的两个关键概念,它们来自于我对客观经济存在的认识,也成为我理解其他经济学家的价值理论的一把钥匙,也有助于对资本主义商品经济是如何运行的机制的科学理解,当然,它们对于理解其它社会性质的商品经济实体及其运行,也会有很大的帮助。确切地说,它们也是理解一切社会性质的商品经济的制度构成及其运行机制的两个关键性概念。对于目前的中国经济现实来说,我所提出的折算劳动价值理论 ,也同样具有科学认识价值。首先,所有权制度,是一个历史的、可控的制度构件,这对于理解中国的劳动所有权、土地所有权和资本所有权的权力界定、制度构建和演化、以及对现实经济运行的影响,都有积极意义。也就是说,所有权是理解中国商品经济及其运行的一把钥匙。其次,要认识到,既然中国要搞商品经济,那么,所有权就会对生产资源分配和国民收入分配,起到决定性作用。再次,ZF在调控经济制度的构成要素和调节经济运行的构成要素时,应该在考虑可能带来的短期和长期经济后果后以后,再谨慎地有所选择。最后,就提高劳动者的经济收入水平而言,对劳动所有权的不同界定和加强保护,对工资收入的提高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比如说,加强立法对劳动者及劳动所有权的保护,而不是削弱劳动者的自我组织、社会认同及控制劳动供给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