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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5-29

雇佣劳动制度不是以法律为依据,而是以经济为依据!

——学习为马克思辩护的两篇文章的体会(23)

44,社会改良和社会革命本质不同

民主的命运寄托在工人运动身上,但是,民主的发展在最好的情况下是不是也会使得在掌握国家政权和夺取政治权利意义上的无产阶级革命,成为多余的事,或者不可能的事呢?伯恩斯坦用彻底衡量合法改良和革命的优点和缺点的方法来解决这个问题。他看到,在合法的发展过程中,是理智用事,在革命的发展过程中,是感情用事。在改良工作中,是历史前进的缓慢方法,在革命中,是原始的暴力。由来已久了,小资产阶级改良主义者在世界的一切事物上总是看到“优点”一面和“缺点”一面。但是,同样也是由来已久了,事物的实际进程很少关心小资产阶级的各种推测,精心搜集来的一堆世界上一切可能事物的“优点“碰碰就烟消云散。实际上,我们在历史上看到,合法改良和革命所起的作用,有比这个或那个方法的优点、缺点更为深刻的根据。

在资本主义社会的历史上,合法改良是为上升阶级的逐步巩固服务的,直到它感到充分成熟,夺取了政权,推翻了全部现存的法权制度以便建立一个新的法权制度为止。伯恩斯坦反对夺取政权,把它当作布朗基主义的暴力理论来咒骂。自从阶级社会存在,阶级斗争成为社会历史基本内容以来,夺取政权一直是一切上升阶级的目的,又是每一个历史时期的始点和终点。因此,合法改良和革命这种历史进步的不同方式,它们是阶级斗争发展中的不同要素,它们既是互相制约和互相补充,同时又像南北极、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一样互相排斥。

并且,没一个时期的法制都只是革命的一个产物。如果说,革命是阶级历史在政治方面的创造行为,立法就是社会在政治方面的继续成长。合法改良工作,就它本身来说,并没有它自己的、离开革命而独立的动力,它在每个历史时期中,只是在最后一次革命变革在世界上树立的社会形态的框子里进行活动。这正是问题的核心。以为合法改良工作不过是放宽了的革命,以为革命不过是压紧了的改良,那是根本错误的想法,完全违反历史。社会革命和合法改良是不同的要素,不是时间长短不同,而是本质不同。历史上运用政治力量进行革命的变革,其全部秘密正在于由单纯的量变转变为新质,具体地说,正在于从一个历史时期、一个社会制度过渡到另一个历史时期、另一个社会制度。

因此,如果谁把合法改良的道路同夺取政权和社会革命对立起来,主张用前者代替后者,那么,他事实上选定的,不是达到同一目的的一个比较温和、稳当和缓慢的道路,而且也是选定了另一个目的,就是,不要建立一个新的社会制度,而只是要在旧制度中做些无关紧要的变动。所以,从修正主义的政治观点,同从它的经济理论一样,得出同样的结论,就是,根本上说,修正主义不以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只以改良资本主义制度为目的,不是要消灭雇佣劳动制度,而是争取剥削的多些或者少些,总之,它是为了消除资本主义的赘疣,而不是为了消除资本主义本身。

45,雇佣劳动制度不是以法律为根据,而是由经济决定的。

资本主义不同于以前阶级社会——古代社会和中世纪社会——的特征是什么呢?正在于:现在的阶级统治不是以“既得权利”为依据,而是以实际经济关系为依据,雇佣劳动制度不是一个权利关系,而是一个纯粹的经济关系。既然雇佣奴隶制度在法律上完全没有表现出来,又怎么“通过合法的道路”逐步地予以废除呢?想靠合法改良工作替资本主义准备一个结束的伯恩斯坦,落在了乌斯宾斯基说过的那个俄罗斯巡警的地位上了。巡警说,“我一把抓住那家伙的领子,结果怎样呢?那可恶的家伙竟是没有领子的!”麻烦就在这里!

迄今存在过的一切社会都是建立在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级的对抗上面,但是在现代社会的过去阶段上,这个对立,曾经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上表现出来,正因为如此,所以到一定程度为止,新兴的关系还可以在旧的关系的框子内找到地盘。农奴制度下的农奴曾经能挣扎到公社社员的地位,怎么做的呢?通过在城市郊区逐步废止那一切零零碎碎的、总起来构成农奴制度的权利,如徭役、选畜权、衣着权、借地继承权、人头税、强迫婚姻、遗产共享权之类。小资产者也下过类似的功夫,封建专制制度铁蹄下的小资产者曾能挣扎到资产者的地位,用什么办法呢?通过局部地正式废除行会的束缚或者事实上解脱行会的束缚,通过逐步地在最紧要的范围内改造行政、财政、国防制度。

所以,如果抽象地研究问题而不是历史地研究问题,那么,在以前的阶级关系情况下,至少可以设想纯粹通过合法改良的办法从封建社会过渡到资本主义社会的。但是事实上我们看到的是什么呢?就在那个时候,合法改良也不是使资产阶级的夺取政权成为多余,无论为了废除封建制度,真正的政治社会革命那时都是必不可少的。

但是现在的情况是完全不同了。强迫无产阶级受资本奴役的,不是任何法律,而是必需,是缺乏生产资料。可是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律在资本主义社会范围内能够宣布生产资料属于他们,这是因为他们也不是由于法律、而是由于经济的发展,被剥夺了生产资料的。其次,雇佣关系的内部剥削,同样也不是以法律为依据的,因为工资的高低不是由法律的途径而是由经济因素所决定的。剥削这个事实本身就不是依据一种法律规定,而是依据这样的经济事实:——劳动力作为商品出场,它除了其他特性以外有一个令人满意的性质,就是它能生产价值,并且生产的价值比较它自己的工资价值还要多。总之资本主义阶级统治的根本关系,是不能用资本主义基础上进行合法改良的手段来改变掉的,因为这些关系既不是由资本主义的法律带来的,而它们的形式也不是从这种法律得来的。伯恩斯坦在订定社会主义“改良”计划的时候,他是不知道这一点的。

劳动者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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