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8-9-14 17:56:00的发言:纯粹一些说,当写作“y=c+i+g+x=c+s+t”,且其中各符号的意义是,本国GDP中,i表示用作投资的部分,g表示本国政府使用的部分,x表示外国使用的部分,t表示分配给政府的部分,s表示分配给公众(非政府)但未用于消费的部分,此时,两侧的c才相等。
“y=c+i+g+x-m”与“y=c+i+g+x”中的c并不代表同一含义。
以下是引用sungmoo在2008-9-14 18:04:00的发言:坚持“c”代表且仅代表“本国GDP中用于公众最终消费的部分”并写作“y=c+i+g+x=c+s+t”,
这样的等式两侧的c不仅相等,而且意义相对明确——这对于理论分析是方便的,当然实际统计操作上可能有麻烦。
而写作“y=c+i+g+x-m=c+s+t”并坚持两侧的c意义相同时,必须对s或t作说明(因为此时无论怎么定义c,c可以包含对外国GDP的最终消费,或者说,c的意义影响到了s与t的意义)。
从另外一个帖子里面引来了这两段,谈谈我对Y=C+I+G+X的认识。
首先说明,您对“Y=C+I+G+X”和“Y=C+I+G+X-M”中C意义不同的观点当然是正确的。
但是,在对于谁能更好的表达国民收入的定义,我有些个人看法,请您指点:
1、支出法核算的表现形式中,Y=C+I+G+X的理论含义不及Y=C+I+G+X-M明确。
因为X增长意味着国民收入的增长,从而导致支出增长,是国外消费我国最终产品的支出;
而M则直接表达了,我国使用国外最终产品的数量,应抵减我国国民总支出数C+I+G。
只有当两者平列于计算中的时候,C、I、G的意义才是清晰的。
2、对于和Y=C+S+T的逻辑统一性的问题。
由于收入法中C+S在意义上是不可分割的,所以无须因四部门下C、S、T定义的改变而烦恼。
C+S就包括了出口和进口中,公众(个人和企业)所获得的“可支配收入”,T就有了相关的税。
3、关于计量难度的区别。
您已经提到了,我就不多说了。这不光是工作量大小的问题,还是如何划分标准的问题。

请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