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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9 49
2007-10-13

在以收入法核算的两部门国民收入中,

国民收入=工资+利息+租金。。。这个我是懂的但同时又有 国民收入=工资+。。=C+S

这我就不懂了。因为收入法以企业生产成本支出为核算对象,C.S 如何作为生产成本呢?

国民收入=c+s为什么不是以支出法核算的呢。。况且书上有云:S主要为居民个人储蓄,使我更不理解了。。

如果可以这样核算,那么工资利息租金等等是如何划归C和S的?

敬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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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3 11:33:00

GDP核算从支出角度由C+I+G+NX;从收入角度由C+S+T+Kr。收入等于支出,收入等于产出。仔细理解下应该不难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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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3 11:56:00

书上有明确指出说收入法里的C是消费,S是储蓄吗?因为我没有见到过这样的说法,所以如果哪里有这样明确的说法,希望您能引出来看看。

我的理解是GDP收入法核算里的C,S与消费和储蓄没有任何关系----这句话的全部含义是:在收入法的GDP核算里,从理论上讲根本没有消费,储蓄这两个概念。如果有了,那就奇怪了。

GDP的收入法核算并不是将支出法换个角度来看。在理论上和现实统计中,它们都是两个不相干的体系。如果在收入法里出现了C+S+T这样的字样,那C就只能指劳动报酬,S指资本报酬。除此以外,就都是不可取的。

因为是个人理解,所以如果哪个书上有明确指出收入法里的C是消费,S是储蓄,请不吝指出出处,最好能直接引过来,因为我身边这样的书不多。如果没有,请按在下的说法去理解。因为从理论上和现实中它就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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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3 12:17:00

可参见

https://bbs.pinggu.org/thread-238125-1-1.html&page=3

https://bbs.pinggu.org/thread-245933-1-1.html&page=1

这个问题与bluesssky讨论了很长时间。

个人观点:

从GDP的角度,如果不考虑统计细节及各种扣除项,最粗线条地看,“National Income”其实就是指本国居民“分配到的”或者“可支配的”收入。(注意“本国居民”不同于“国民”。“National”指“本国居民”还是“国民”,就看是不是考察GDP)

在具体统计上,由于要扣除折旧、税收等,“National Income”不等于“可支配收入”。但其实我们一眼可以看出,这里的“可支配收入”显然仅指非政府部门;而同样显然的是,政府部门的税收其实就是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或者说,分配到政府部门的最终产品)。如果把政府部门也算作“本国居民”,扣除折旧后,显然,

Net National Income=本国居民的可支配收入=非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政府部门可支配收入

这个式子实际上在表达:本国的最终产品,扣掉折旧后,分配到了政府部门与非政府部门(从而这两部门可以支配各自那一部分最终产品)。分配到政府部门的那部分最终产品,就是通常意义上的“税收”;分配到非政府部门的那部分最终产品,就是通常意义上的“可支配收入”。

(具体统计层面项目的增加,可以理解为“部门”的增多)

“收入法”实际上看的就是:分配给谁且各分配了(或者谁能支配且各能支配)多少最终产品。

“支出法”实际上看的就是:如何使用且各使用了多少最终产品。

就全社会而言,显然总分配(支配)=总使用,也就是总收入=总支出。但就某一部门某一年而言,其支配未必等于使用,比如,若政府部门在某一年采用财政赤字政策,则当年政府的使用(支出)大于政府的分配(政府可支配收入,即税收)。

那么,对于分配到非政府部门的最终产品来说,如何进一步理解呢?

有两种理解:一种看分配形式,即要素报酬形式(工资、利息、租金、利润等);一种看使用形式,即分配后非政府部门拿它们做什么用(如最终消费与消费后剩余的部分)。无论怎么理解,它们都代表那部分“分配到非政府部门的最终产品”,只不过是从不同角度看这部分最终产品。换句话说,我们反过来,也可以通过这两种形式等价地核算出“分配到非政府部门的最终产品”(通常意义的“可支配收入”)。

从使用形式角度核算“分配到非政府部门的最终产品”,就是“(非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c+s”,其中,c指“分配到非政府部门的最终产品”中用于最终消费的那部分最终产品,s指“分配到非政府部门的最终产品”中未用于最终消费的那部分最终产品;从分配形式角度核算,就是“(非政府部门的)可支配收入=各种要素报酬之和”。

重复地说,两种方法都是核算“分配到非政府部门的最终产品”。

从使用形式的角度理解收入,理论上有个很方便的地方,即

GDP=总支出(使用)=c+i+g+x,而GDP=总收入(分配/支配)=c+s+t,利用两者相等的关系我们可以消去c来讨论其他量之间的关系。(注意,这里讨论的是GDP,折旧部分,在支出中被认为是i的一部分,在收入中被认为是s的一部分;且所有变量均针对本国本年最终产品,因此不能再扣除进口最终产品部分)

然而,从这个角度,在理解上又可能带来混乱:“c代表(对本国最终产品的)使用,怎么又代表(对本国最终产品的)分配?”

这里只须注意一点即可,我们利用c+s表现的是“分配到非政府部门的最终产品”,而“收入法”无非就是看“分配给谁且各分配了(或者谁能支配且各能支配)多少最终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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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3 12:20:00
以下是引用bluesssky在2007-10-13 11:56:00的发言:书上有明确指出说收入法里的C是消费,S是储蓄吗?因为我没有见到过这样的说法,所以如果哪里有这样明确的说法,希望您能引出来看看。

书上一般不谈,c+s+t如何对应“收入法”。不过,好像也没有书明确指出收入法“c+s+t”里的c指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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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13 12:32:00

哈哈,清晰透彻,感谢版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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