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揭晓 3位美国学者获此奖项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19:13 中国新闻网
中新网10月15日电 北京时间15日19时,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在瑞典斯德哥尔摩公布,三位美国经济学家分享2007年诺贝尔经济学奖,以表彰他们为机制设计理论奠定基础。他们分别是明尼苏达大学的赫维茨、芝加哥大学的马斯金,以及美国普林斯顿高等研究中心的罗杰·B.迈尔森。他们三人将分享1000万瑞典克朗(约合154万美元)的奖金。
赫维茨
利奥尼德-赫尔维茨(Leonid Hurwicz)
赫尔维茨生于1917年8月21日,目前为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经济学名誉教授。赫尔维茨在经济学理论方面进行了先锋性的探索,其主要研究领域包括机制和机构设计以及数理经济学。他曾于1990年由于“对现代分散分配机制的先锋性研究”获得美国国家科学奖。
赫尔维茨是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艺术与科学研究院成员,同时也是世界计量经济学会成员。他拥有6个荣誉博士头衔,是多家国际著名学术期刊的编委。
赫尔维茨与夫人共育有4个孩子。
马斯金
埃里克-马斯金(Eric S.Maskin)
马斯金为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社会科学院高等研究院教授,其经济学理论已经在经济、政治科学及法律的领域产生了深远影响。目前的研究课题为机制设计理论,重复博弈,收入不均衡问题以及投票理论。
迈尔森
罗杰-迈尔森(Roger B.Myerson)
迈尔森目前为芝加哥大学经济系教授。他于1951年3月29日生于美国波士顿,美国国籍。他有两名孩子,分别生于1983年及1985年。迈尔森于1976年获得哈佛大学应用数学系哲学博士学位,其博士课题为“一种合作博弈理论(A Theory of Cooperative Games)”。
迈尔森目前还是世界计量经济学会、美国艺术与科学研究院成员。
关于诺贝尔经济学奖
诺贝尔经济学奖并非诺贝尔遗嘱中提到的五大奖励领域之一,是由瑞典银行在1968年为纪念诺贝尔而增设的,全称应为“纪念阿尔弗雷德-诺贝尔瑞典银行经济学奖”,其评选标准与其他奖项相同。该奖的获奖者由瑞典皇家科学院评选产生,1969年第一次颁奖,由挪威人弗里希和荷兰人丁伯根共同获得,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弗里德曼等人均获得过此奖。
附:近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及其成就:
2006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将该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颁给了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就业与增长理论的著名代表人物埃德蒙?菲尔普斯,以表彰他在加深人们对于通货膨胀和失业预期关系的理解方面所做的贡献.
2005年,以色列经济学家罗伯特-奥曼和美国经济学家托马斯-谢林获得了2005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这两位经济学家“因通过博弈论分析加强了我们对冲突和合作的理解”所作出的贡献而获得了1千万瑞典克朗的奖金,他们的研究成果有助于“解释价格战和贸易战这样的经济冲突以及为何一些社区在运营共同拥有的资源方面更具成效”。
2004年,出生在挪威的经济学家基德兰德和美国经济学家普雷斯科特获得了该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这两位经济学家因对动态宏观经济学所作出的贡献而获得了1千万瑞典克朗的奖金。他们的研究工作解释了经济政策和技术的变化是如何驱动商业循环的。
2003年,美国经济学家罗伯特?恩格尔和英国经济学家克莱夫?格兰杰获得2003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瑞典皇家科学院在授予这两位经济学家这个桂冠时称:“今年的(诺贝尔奖)获得者发明了处理许多经济时间序列两个关键特性的统计方法:时间变化的变更率和非平稳性。”
2002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将该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美国普林斯顿大学的丹尼尔-卡恩曼(拥有美国和以色列双重国籍)和美国乔治-梅森大学的弗农-史密斯。丹尼尔-卡赫内曼将源于心理学的综合洞察力应用于经济学的研究,从而为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维农-史密斯为实验经济学奠定了基础,他发展了一整套实验研究方法,并设定了经济学研究实验的可靠标准。
2001年,三位美国教授乔治?阿克尔洛夫、迈克尔?斯彭斯和约瑟夫?斯蒂格利茨由于在“对充满不对称信息市场进行分析”领域所作出的重要贡献,而分享该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
2000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将该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美国芝加哥大学的詹姆斯-J-赫克曼和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丹尼尔-L-麦克法登,以表彰他们在微观计量经济学领域所作出的贡献。
1999年,瑞典皇家科学院将该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授予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教授罗伯特-芒德尔,因为他对不同汇率制度下的货币与财政政策以及最优货币区域做出了影响深远的分析。
从所罗门王的故事到机制设计理论
《圣经》上所罗门王的故事是大家耳熟能详的。两个女人抱着一个男婴来到所罗门王跟前,要求他评判到底谁是真的母亲。所罗门王见她们争执不下,便喝令侍卫拿一把剑来,要把孩子劈成两半,一个母亲一半。这时其中一个女人说:“大王,不要杀死孩子。把孩子给她吧,我不和她争了”。所罗门王听了却说:“这个女人才是真的母亲,把孩子给她。”这个关于所罗门王的睿智的故事在流传了两千年后,有好吹毛求疵的经济学家跳出来说,故事中的假母亲是不够聪明的,如果她和真母亲说同样的话,那所罗门王该怎么办呢?当然,仅仅会责问别人还不是好样的,我们的经济学家有备而来。机制设计(mechanism design)理论及其一个主要部分执行(implementation)理论几乎是完美地回答了这个问题。
机制设计理论可以看作是博弈论和社会选择理论的综合运用,简单地说,如果我们假设人们是按照博弈论所刻画的方式行为的,并且我们设定按照社会选择理论我们对各种情形都有一个社会目标存在,那么机制设计就是考虑构造什么样的博弈形式,使得这个博弈的解就是那个社会目标,或者说落在社会目标集合里,或者无限接近于它。它和所谓的信息经济学也几乎是一回事,只不过后者有不同的发展线索,但毫无疑问所有信息经济学成果都可以在机制设计的框架中处理。
机制设计理论的思想渊源可以追溯到本世纪三四十年代关于社会主义的哈耶克-米塞斯与兰格-勒纳之间的著名论战。后来赫维茨在数篇文章中提出了一个分析制度问题的一般化框架。近几十年来,机制设计理论一直是现代经济学研究的核心主题之一,有众多经济学家在这个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代表性人物除了赫维茨,还有里特尔,拉德纳,马斯金,梅耶森,格罗夫斯,莱德亚德,汤姆森,吉巴德,萨特斯维特,缪林,乔丹,摩尔,帕尔弗雷,波斯特维特,施克米德,杰克逊,阿布鲁,森,斯尧斯特拉姆,史瑞娃施塔娃,田国强(赫维茨的华裔学生),周林等人。其中最杰出者当属赫维茨和马斯金。
从研究者的角度看,一个机制的最值得关注的特征有两个,信息和激励。机制的运行总是伴随着信息的传递,那么信号空间的维度成为影响机制运行成本的一个重要因素,所谓信息问题就是要求机制的信号空间的维度越小越好,当然必要时还须考虑信息的复杂性。而激励问题就是我们通常说的激励相容,这是赫维茨1972年提出的重要概念。在不同的博弈解前提下,激励相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机制设计理论家们几乎对各种情形下什么样的社会选择规则是可执行(马斯金贡献的概念)的问题都进行了探讨。
最初,占优策略均衡受到青睐,因为占优策略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所谓占优策略就是不管别人采取什么策略,我的策略总是不差的,以不变应万变。不管别人怎么样总说真话就是一种占优策略。但经典的吉巴德-萨特斯维特操纵(manipulation)定理讲,能被占优策略均衡所执行的社会选择规则只能是独裁性的,即好和坏由一个人说了算。赫维茨1972年的著名结果也说的是这个道理,在信息分散的个人经济环境里,不存在一个有效率的机制让人有动力显示他的真正信息。
在纳什均衡行为假设下,马斯金1978年的文章证明,能被执行的社会选择规则一定是满足单调性的。单调性意味着,如果某一方案在一种环境中是可取的社会选择,而在另一环境中,在大家的偏好排序中这个方案与其它方案比较其相对地位没有下降(本文最初发表时此处有误),那么在后一环境中,这个方案也应该成为社会选择。马斯金还证明,在博弈参与者三人或三人以上时,单调性加上无否决权条件还是一个充分条件。无否决权就是,如果有一个方案是大家都最喜欢的,而最多一个人例外,那么这个方案应该成为社会的选择。马斯金这篇影响极大的文章二十年后终于发在《经济研究评论》上。后来发现,几乎在贝叶斯均衡,完美均衡等各种行为假设下,单调性都是一个社会选择规则能被执行的必要条件。详细结果可以参看第六次世界经济学家大会后拉丰特主编的论文集(剑桥大学出版社1992年)中摩尔和帕尔弗雷的两篇综述,也可以阅读田国强的介绍文章。
现在我们回到所罗门王问题上来。这可以通过一个类似竞标的机制来解决。显然,所罗门王不知道谁是真母亲(计划者不知道博弈者的个人信息,这是几乎所有机制设计问题都坚持的一个假设,否则问题退化为一个简单的优化问题,他可以强迫执行),但他知道真母亲比假母亲赋予孩子更高的价值,真假母亲也都知道这点,并且这是一个普遍知识,即她们都知道每个人都知道这点,她们都知道每个人都知道每个人都知道这点,以至无穷。换言之,她们进行的是完全信息博弈。
所罗门王可以向其中任一母亲(姑且称其为安娜)提问孩子是不是她的。如果安娜说不是她的,那么孩子给另一个女人(可称其为贝莎),博弈结束。如果安娜说孩子是她的,那么所罗门王可以接着问贝莎是否反对。如果贝莎不反对,则孩子归安娜,博弈结束。如果贝莎反对,则所罗门就要她提出一个赌注,然后向安娜收取罚金。比较罚金和赌注,如果罚金高于赌注,则孩子给安娜,她只须交给所罗门王赌注那么多钱,而贝莎要交给他罚金的钱;如果罚金比赌注低,则孩子给贝莎,她给所罗门王赌注的钱,安娜的罚金也归他。
读者可以很容易地推出,在安娜是真母亲的情形下,她的策略是说孩子是她的,然后贝莎不反对。因为她反对的结果只会导致她要多交钱,因为安娜为了得到孩子并避免白白给出罚金,必然会真实地根据孩子对她的价值拿出罚金;在安娜是假母亲的情形下,她的策略是承认孩子不是她的,因为如果她说孩子是她的,贝莎必然会反对,并且贝莎为了得到孩子并少付钱,一定会真实出价,而安娜只有出高出孩子对她的真正价值的钱才会得到孩子,可这就不合乎她的偏好了。
当然,在假母亲具有妒忌型效用函数时,上述机制就无效了。她可以出很多钱得到一个并不物有所值的东西,只因为这样损害了别人。这种损人不利己的行为,相信大家都知道是很让人头痛的(这是我为什么开头说机制设计几乎完美解决这个问题的原因)。相反,如果她再有钱,只要是一个正常的利己主义者,而机制设计者又是依法办事的,那么问题依然好办。
最后插一句不算题外话的题外话,微观经济学的核心是关于制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在给了搞社会选择理论的阿罗和森,给了广泛探讨制度问题的哈耶克,布坎南,诺斯等人,给了为制度研究提供微观工具-博弈论的纳什,豪尔绍尼和泽尔顿,也给了信息经济学的莫里斯和维克里后,好象没有理由不颁给机制设计的领袖人物赫维茨和马斯金吧?我们拭目以待今年。
机制设计理论与中国经济问题
作者:林涛
【内容提要】机制设计理论是最近二十年微观经济领域中发展最快的一个分支,在实际经济中具有很广阔的应用空间。机制设计理论实际上就是委托代理理论或信息经济学理论。本文论述了信息经济学理论在社会经济各个方面的应用,并对国有企业的激励问题作一简单探讨。
一.信息经济学的基本要点
1.信息与激励。信息经济学是近年来最重要和充满活力的经济研究领域,它研究决策者拥有不同信息的状况。信息的非对称性在很多领域存在,所谓非对称信息是指某些参与人拥有而另一些参与人不拥有的信息。例如:银行不可能了解借贷者未来收入的全部信息,拍卖人并不知道潜在客户所愿支付的全部信息,政府在不太了解个人和企业纳税能力时必须制定税收政策等,这类现象称为外生信息不对称。公司的所有者并不全部了解经营者资产营运信息,行政管理者也不了解下属是否在认真扎实地履行职责等,这类现象称为内生信息不对称。不完全、非对称分布的信息会带来很严重的后果,尤其当信息优势经常被有策略的利用起来,因此,信息经济学研究集中在如何才能制定出能处理非对称信息下不同激励和控制问题的契约和制度。在外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合同或契约,以获得真实、有用的信息,诱导他人“讲真话”;在内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决策者通过设计一个激励机制,以诱使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正确的行为,形成“不偷懒”。这使我们能更好的理解保险市场、信用市场、拍卖、公司内部组织、工资结构、税收系统、社会保障、竞争条件、政治制度等等问题。信息经济学研究信息与激励的一个基本结论是,任何一种制度安排或政策,只有满足个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才是可行的。威廉·维克里(WillianVickrey)的研究关注不同类型的拍卖者的特性以及他们如何被最优设计以创造经济效率。他的努力为一个充满活力的研究领域奠定了基础,并且这一领域已经扩展到实用范畴,如:财政部发售公债等。20世纪40年代后期,维克里设计了一个模型表明能通过设计所得税获取效率与公平的平衡。25年后,詹姆斯·米尔利斯(JamesMirrlees)找到了能更彻底地解决最优所得税问题的办法。米尔利斯很快认识到他的方法能被应用到很多其它的类似问题。这已经成为现代关于复杂信息和激励问题分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米尔利斯的方法在不能观测到其他代理人行为的情况下尤为有价值,即所谓的道德风险。要回避由于非对称信息所产生的道德风险,关键是要设计一些最优的契约或机制。
2.所得税。很久以来,哲学家、经济学家和政治学家一直在研究所得税原理,不同的公平原理决定了税收结构。在20世纪40年代中期,维克里分析中强调累进税率安排将会影响个人努力工作的积极性,因此他重新定义这个问题时注意到了以下两个方面:激励问题——每个个人在选择工作努力程度时会考虑税收安排,非对称信息——实际上个人的生产力对政府来说是未知的,他定义了解决的总原则,但并未成功地掌握其精确因素。直到25年后,这个问题才被米尔利斯重新考虑,他通过建立一个范例(样本),来分析具有广效性的以非对称信息为主要组成部分的经济纠纷,解决了这一问题。米尔利斯定义了一个严格的条件(单一交叉点),大大简化了问题,使问题有可能解决。他的分析中含有揭示原则——一个普遍原则的萌芽思想。根据这一原理,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问题能从相对有限的分配机制集合中找到解决方法,这种分配机制能导致个人在不与自身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暴露出真实的私人信息。通过这一机制,制定最佳条约以及对激励问题的其它解决办法变得容易多了。
3.道德风险。在经济活动中,往往存在着这样的现象,即某些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时,往往作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这就是所谓的道德风险。如保险业存在显著的问题是被保物品的损坏不仅仅依赖于天气、偷盗这些外部因素,而且依赖于投保人对被保物品的管理,这一点使保险公司付出了昂贵代价。健康和残疾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中也出现类似问题。保险项目会加大风险承担并影响到个人管理被保物品的办法。在分析这些所谓的道德风险问题时面临的主要困难与维克里强调,米尔利斯解决的所得税问题很类似。20世纪70年代中期,通过简化问题定义,米尔利斯为日益有力的分析铺平了道路。他注意到代理人的行为间接暗示了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结果可能性的选择。因此,最佳补偿协议的条件提供了代理人选择可能性信息及保险保护必须被限制在一定范围以提供代理商合适的激励因素。在设计激励方案时,委托人必须考虑激励代理人的成本与委托人利益的一致性。代理人对处罚的敏感度越高,代理人对结果选择的信息量越大,成本越低。合约中规定,代理人承担不受欢迎结果的部分成本或者获取令人满意结果中的部分利润。投保人像保管未保险物品一样保管被保险物品,执行者像管理自己的公司一样管理公司。
4.拍卖。拍卖的基本功能有两个:一是提示信息,一是减少代理成本。非对称性也是拍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拍卖时,潜在的购买者对出售的财产或权力了解不多。1961年、1962年维克里在两篇论文中分析了不同类型拍卖的特点。维克里根据治理交易的制度规则,把拍卖分成四种类型:英式拍卖、荷兰式拍卖、第一价格拍卖和第二价格拍卖(即次高价拍卖)。他着重研究了现在被称为维克里拍卖的次高价拍卖。在这种拍卖中,物品根据封闭价被拍卖。出价最高者以次高价购买拍卖品。这是一种能引出个人真实意愿的机制实例。如果出价比自己所愿支付的更高价格,一个人需冒其他人也同样行为的风险,则不得不亏本购买拍卖品。相反,如果一个人出比自己愿意支付的低的价格,他冒着也许其他人能比他自己所愿意支付的更低价格购得拍卖品。因此,在此类型拍卖中,真实报价对个人最为有利。这种拍卖具有更高的社会效率。维克里的分析不仅仅对拍卖理论有着重要意义,并且为设计能提供社会激励的资源分配机制带来了深入的洞察力。詹姆斯·米尔利斯和威廉·维克里共同荣获了199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奖励他们在非对称信息条件下的激励理论领域作出的重要贡献。下面分别介绍他们的主要理论贡献。
二.经济中的非对称信息以及相关问题
在劳动力市场中,雇主和雇员的信息是非对称的。雇主无法了解雇员能力的信息,只能根据雇员的社会平均能力制订工资标准,导致雇员的“逆向选择”,直接造成高能力的雇员离职,公司多为低素质雇员,给公司造成一定损失,不能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效率,甚至会造成“低素质员工驱逐高素质员工”的现象。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公司必须选择某些易于辨别的信息。目前,教育水平作为显示能力的主要信息之一,即不同能力的个人接受教育的成本不同,高素质人才通过选择接受教育把自己与低素质人才区分开,但教育成本与能力具有非相关性,低素质的人才可以模仿高素质人才选择相同的教育水平,从而使教育水平信息失真,导致“逆向选择”。信息甄别成为解决“逆向选择”的关键。这方面的研究和理论在模型上虽有重大进展,但它的实证性有待继续测定。非对称信息在产品市场中的表现与劳动力市场有相似之处,只不过是卖方更清楚成本、质量、价格等内在属性,但不清楚买方愿意支付的价格、需求、市场的定位等;而买主正好与之相反。存在的隐患也主要是“逆向选择”,问题的关键是信息传递。改善这种状况的途径,彭斯认为,如果较高质量的卖主能够寻找到某种途径向买主传递自身产品质量的信息,而为此付出的成本要比低质量产品的卖主低,使劣质产品卖主的模仿成本太大而不具有模仿的动机。总之,无论信息质量的优劣,只要高质量产品卖主的信息边际成本小于低质量产品卖主的信息边际成本,就可实现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目前产品的广告宣传、商品的退赔、维修等保证,都是信息传递的简单运用。
80年代西方学者把信息非对称理论运用到金融市场,极大地丰富了金融中介理论和货币政策的传递机制,但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由于信息的非对称状态,就鼓励了信贷资金向低信用企业流动,抑制信贷资金向高信用企业的流动,即信用质量越差的企业,越可能取得信贷资金。这种不合理的资金分配机制对金融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具有极不利的影响。在完成交易之后,又引来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即放款人的利益受到侵害或损失,具体表现形式为:违背借款协议,改变资金用途,私自用于投机性交易或高风险项目;隐瞒投资收益,逃避偿付义务;对资金的使用效益漠不关心,不负责任,致使借入资金发生损失。为什么金融市场中信息非对称的表现与普通商品、劳动力市场有重大差别呢?因为金融市场具有不同于其他市场的重要特征。一般市场的交易是钱物交易,钱物两清后,交易双方基本上没有后续权利和义务;而金融市场的交易大都是放款人放出资金后并不能马上从借款人手中得到任何等价物质,他所得到的只是在未来某个日期偿还本息的承诺。由于信息的非对称,不同的借款人,甚至同一借款人在不同条件下作出承诺的可靠性,都不可能一样,致使出现了严重的“道德风险”。如何解决这个问题,西方著名学者罗斯进行了大量开创性研究,他直切问题的核心,即企业的金融结构与市场价值的关系,这就是响誉世界的MM定理。他主张只根据企业负债比来测定企业的市场价值,他的分析方法虽没有全新的结论,但他的方法是崭新的,给人一种全新的境界。为了进一步规范金融市场,笔者主张在罗斯分析的基础上,应完善以下机制:加强对证券持有人的约束;健全防止管理人员向外输出错误信息的内在机制;严惩证券持有人贿赂管理人员,输出错误信息,使自己谋利的非法行为;加快防止故意制造“道德风险”的立法工作。上述机制的完善和规范,都需要不断地探索和实践。
信息非对称理论在证券市场运用中所引发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表现则更为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讲,在证券市场上没有办法解决“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因为要减少“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基本条件是改善信息的非对称状态,要改善信息的非对称状态,必须花费一定的信息成本进行调查、分析和监督,然而证券市场的高度分散性,“搭便车”行为普遍存在,抑制了信息投资。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机构大户操纵市场,银行违规资金入市,证券机构违规透支,新闻媒介推波助澜,误导误信股民跟风等,都是信息传递机制不畅,功能存在障碍的具体表现。西方学者普遍认为,在证券市场的信息传递模型中,除非有严格的约束条件,否则不存在唯一均衡。只有提高企业自己的信息成本,才能实现有效的分离均衡,才能使信用差的企业放弃模仿信誉好的企业的动机,但均衡的唯一性仍是一个有待继续解决的问题。结合我国的证券市场,其核心是保证信息传递畅通、充分、准确,从而逐步趋于完全对称。具体措施是:实现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上市流通,以利健全信息传递机制,改善市场结构,减少信息扭曲,提高信息质量,发挥信息显示器的正常功能。信息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需求者实际上无权选择,一旦信息质量存在问题,信息使用者的利益将无法挽回。因此规范和完善上市公司信息传递机制,降低信息成本,规范会计职业是十分必要的。一方面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提高其风险度;另一方面加强行业自律,提高其约束自己的行为的能力。信息成本的存在使非对称信息的产生成溪必然。
另外一个热点问题是:中国国有企业由于经营不善,面临倒闭,在新的政策下,国企拍卖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如何使国有企业的拍卖更为有效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拍卖前必须先清楚两点:一是被拍卖企业的经营现状;二是评估该企业的资产。拍卖理论的核心内容是弄清投标者对被拍卖企业的真实评价。这就需要投标者花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去调查该企业的资产状况,同时,拍卖者也要尽力弄清投标者对企业的真实评价。在欧洲,许多拍卖者得到的价格都低于投标者对企业的真实评价,因为,常常有这样的集团,由于他们比别人更了解该企业,掌握了有关该企业的更充分的信息,从而压低了该企业的价格。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进行二级密封价格拍卖法,即通过投标者之间的竞争,由出价最高者以次高价格购买,从而激励投标者说真话。不过,拍卖者有时也会与投标者合谋,从而使拍卖失效,尤其是在拍卖公益企业时。故而,应采取一种更为公开的拍卖方式,让更多的投标者竞争。比如,英国就把一些公共事业企业卖给法国(如水利系统)和美国(如电信系统)。中国不一定要采取这样的方式,但一定要使信息更为公开,拍卖更为公正,这样,才能使拍卖成功。在经济转轨时期,国有企业的所有者是由政府代表的全体人民,但在实际操作中,不同的企业隶属于不同的政府部门。因此在企业兼并时会常伴随有“一定的道德风险”问题。这一问题很有意义,其核心是产权问题。两个归属不同政府部门的企业兼并时,兼并合同会偏向哪一方或保持中立是很难给出清楚明确的解释的,因为两个政府部门有不同的利益目标。这与委托—代理理论略不同。委托—代理理论告诉我们,对于一个委托人、一个代理人的情形,委托人应该为代理人设计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比如高工资,与工作绩效挂钩的奖金等使代理人更有效地工作。一般来说,为了控制风险,一个代理人不允许同时有两个委托人。在这种情况下,“兼并”是一种有效的激励机制。由于受到“兼并”的威胁,代理人即经理会更努力地经营企业,使企业的资产不断增殖。通常情况下,经理并不希望“兼并”发生,除非其经营状况相当糟。事实上,通过对兼并制度的分析及对兼并实例的考察,我们认为,“兼并”的作用与效果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好。如前所言,分属两个政府部门的企业之间的“兼并”则有所不同。在这种情况下,至少存在两个委托人,其中一个委托人会控制兼并合同的签订,从而弱化另一个委托人的权力。
三.国有企业的激励问题分析
国有资产是通过层层的代理关系才到达企业的,而中国国企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无限循环的特性。在委托—代理链条上的当事人既是委托人又是代理人。从理论上讲,国有资产属于全民,工人阶级是全民的优秀代表,是初始委托人,委托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代理人,而政府又作为委托人委托经理来管理国有企业;经理是国企的代理人同时他又作为委托人,委托车间主任管理生产经营;车间主任是代理人同时又是委托人,委托工人进行生产。工人这时成为最低层次的代理人与最高层次委托人扣成一个环。因此,解决这种委托代理问题的关键就在于规避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即使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趋于一致。也就是委托人要在全社会设计一套对代理人的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方案,使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必须维护委托人的长远利益。变“损人利己”为“双赢”是这套机制的核心所在。当对代理人付出的努力不能进行完全的检验,从而代理人有可能试图只付出少于他能够付出的努力时;当一个只根据行动而不兼顾结果支付报偿的契约建立时,潜在的道德风险立即产生。对委托人来说,代理人行动是不可预测的,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可观测到的信息(资产增值率、利润率、市场占有率、同行业企业家正常利润等)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我们用A表示代理人所有可能选择的行动的集合,a∈A表示代理人的一个行动,可以是任何维度的决策变量如a=(a1、a2……),a1、a2表示代理人在数量和质量上的工作时间或代表固定资产投资和开发研究等。θ是外生变量称“自然状态”,a、θ决定一个可观测的结果π(a、θ),如产出。委托人的问题是设计一个激励合同S(π),根据观测的产出π对代理人进行奖惩。设代理人努力的负效用为C(a),委托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V=π(aθ)-S(π),代理人的期望效用函数为U=S(π)-C(a)。前面已经提到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利益是冲突的,因此除非委托人能对代理人提供足够的激励,否则,代理人不会如委托人希望的那样努力工作。委托人的问题就是选择a和S(π)最大化,即上述自己期望效用函数。但这样做的时候面临着来自代理人的两个约束。第一个约束是参与约束即代理人接受合同得到的期望效用不能小于不接受合同得到的最大期望效用U(由其他市场机会决定),可以表示为S(π)-C(a)≥U。第二个约束是激励相容约束,在任何激励合同S(π)下,代理人总是选择使自己期望效用最大化的a,因此任何委托人期望的a都只能通过代理人的效用最大化行为实现。如果a是委托人希望的行动,a′∈A是代理人可以选择的任何行动,那么只有当代理人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大于从选择a′中得到的期望效用,代理人才会选择a,激励相容约束的数学表述如下:s〔π(aθ)-C(a)〕≥S〔π(a′θ)-C(a′)〕a′∈A,这就是解决道德风险的基本简化模型。当然要得出最优解需经过一系列的数学变换,还要考虑a、θ的分布密度,这里从略。
下面讨论逆向选择模型。根据显示原理,我们只需要考虑能使代理人出于自身利益真实显示他所属类型的契约,并根据声称自己具有的属性来决定按契约支付报偿。a为代理人的内在属性(不是道德风险模型中委托人希望选择的行动),a′是代理人声称的属性,W为委托人为代理人设计的契约,U为代理人的效用,则防范逆向选择的模型为:
U〔W(a),a〕≥〔W(a′)a〕aa′∈A
上述激励相容约束机制模型从表面看,在企业利润的蛋糕上政府似乎分得了较少的份额,其实在这种机制的运作下的委托代理关系会创造循环的创新支力,会使企业利润的蛋糕越做越大,国家、政府会得到长期的不断增长的利润“蛋糕”。在以上的模型下需要对企业的分配制度进行改革。代理人的收入一定与企业的业绩挂钩与职工分配基金脱钩,体现出按劳分配与按要素分配的结合。尤其是智力要素价值要得到实现,得到蛋糕的份额与其努力程度成正比。同时,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机制也需要一个规范化的市场环境。环境对代理人的约束是刚性的、使他别无选择。市场的评价约束着代理人,公司的经营状况基本取决于经理的能力,公司一旦破产,经理的人力资本价值在市场上就一贬到零,甚至可能从此断送经理生涯。这种来自人力资本市场的约束是最硬的行为约束。而资本市场对代理人的约束是来自股东(委托人)的间接控制,使代理人不得不考虑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企业激励相容约束机制的运作需要法律的保障,企业经理的任用要通过法律程序,另外上级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督查要法制化。还要建立企业内部职工举报奖励制度,这样才能使国企委托——代理关系处于良性的循环之中,使这个环紧紧地围住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四.结语
客观上讲,非对称信息的研究目的在于如何设计一种有效的经济机制,选择满足委托人、代理人参与约束和激励相容的约束激励合同以期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函数,促使资源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研究理论和现实还有差距,但就约束、激励的某一方面研究和实践都取得了重大突破,可二者的相容仅表现为模型。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激励理论和实践呈现出日新月异,而约束的理论和实践则相对滞后,使激励机制发生扭曲,甚至有人认为监控就是惩罚。必须改变这种传统的思维定式,实现激励约束相容,二者不可偏颇。这方面我们有丰富的经验,又有深刻的教训。今天,我们正在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许多问题有待信息经济学去参与研究,如保险业、拍卖业、旧货市场、棘轮效应、国企改革、税收、财政、制度变迁以至产权等等。信息经济学是一门新型的经济学科,它适应信息社会的需要,体现知识经济的发展,最能实现帕累托最优。
参考文献:
1、乌家培.信息经济学.经济学动态,1997(8)
2、张维迎.博奕论与信息经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1996.1.
3、黄奕林.信息经济理论的发展.经济学动态,1998.1
5、乌家培:《论信息革命对经济学的影响》,《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7.10
6、俞晓军:《信息革命与企业组织变革》,《中国工业经济》,1996.6。
陈富良:规制政策设计中机制设计理论的局限性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21:04 光明网-光明日报
陈富良
传统规制理论在最初的公共利益理论阶段,暗含着两个非常强的前提假设:第一,规制者是仁慈的和公正的,它以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第二,信息是完全的,规制者可以了解被规制企业的任何信息,并可根据这些信息做出理性的计算。施蒂格勒所开创并由佩尔兹曼所完善的规制经济理论,则是通过对第一个前提假设的放松而发
展起来的,它强调规制者并不总是追求公共福利的,而是追求选票多数的最大化或政治支持的最大化,规制机构包括立法机构容易被受规制产业所俘虏和控制,规制可能成为生产者集团获取产业利润的工具。由拉丰和蒂诺尔所代表的新规制经济学,则与传统理论的第二个前提假设的放松和扩展密切相关,它不再专注于规制的基本理论问题,而是将激励问题引入到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规制问题的分析中来,它采用委托代理理论的分析框架,沿袭机制设计的理论传统,对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的目标约束、信息结构和可选工具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进而描述最优规制机制的特征,为政府在现实条件下设计最优规制政策提供理论指导和可行工具。
一个经济机制就是把信息从一个经济单位传递到另一个经济单位。它所要考虑的问题是尽量简化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复杂性。在规制情形中,作为委托人的规制者设计机制的目的是最大化自己的期望效用。由于信息不对称,作为代理人的被规制企业的支付函数只有代理人自己知道,规制者当然也可以直接要求被规制企业报告自己的类型,如是低成本的还是高成本的,但作为代理人的被规制企业可能不会说真话,除非规制者能提供给代理人足够的激励,如货币补贴或非货币补贴,但提供激励本身也是有成本的。而且委托人设计机制时还面临着两个约束:一是参与约束或个人理性约束,二是激励相容约束。
激励规制的设计,实质上是一个在不完全信息下的最优控制问题。最早把规制问题当作机制设计问题,并对这一分析框架作出贡献的是Leob&Magat(1979)在《法和经济学》上发表的一篇题为《公用事业规制中的分散化模型》的论文,他们考察了把全部消费者剩余留给企业的最优定价决策。Baron&Myerson(1982)在《计量经济学》上发表的题为《成本未知情况下对垄断者的规制》一文中,将对企业的转移支付的纳税成本考虑进来,分析了存在逆向选择时的情形。Sap-pington(1982)在《贝尔经济学》上发表的题为《不完全信息下研发的最优规制》一文,进一步完善了这一框架,考虑了规制合约进行阶段的信息不对称和签约后企业的行为监督。在拉丰和蒂诺尔等人的书籍中,他们通过设计一个激励合约菜单,也就是价格上限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使企业自己选择合同类型,从而披露出企业的类型,其中,低成本类型的企业选择价格上限合同,高成本类型的企业选择成本加成合同。
新规制经济学对规制的动态问题、传统理论等都提供了许多洞见,但本文并不是全面评价新规制经济学,而是就把机制设计理论应用到规制政策的设计中可能出现的局限性作一个简单的评论。
其一,规制者与被规制企业之间在交流信息时会出现策略性行为。机制设计理论的起点是,如何才能设计政策来有效处理企业和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因为规制者为制定有效的规制政策而需要收集信息,机制设计理论也更象是一个信息收集理论。为了收集信息,Hurwicz(1973)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一篇题为《资源配置的机制设计》一文,提出过这样一个策略问题:企业知道,信息将会被规制者用于设计一个政策,而这一政策又会影响到企业的利润,企业因此就有激励去假报信息以影响政策内容,更多情况下是高估成本,以获得一个不太苛刻的政策。
一般地,我们可以把企业和规制者之间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策略性行为表述为: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交流受制于策略操纵,如果:1、信息释放者和信息接受者所追求的目标不同,2、信息接受者的决策影响到信息释放者的所得。
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交流的这种策略性行为,且又由于规制者制定的规制合约不可能是完备的,所以,任何合约都是不完备的。这样,按照机制设计理论为企业所提供的规制合约菜单,企业的选择不一定真实反映它的成本类型,即使经过严格的数学证明企业做出了反映其成本类型的选择,在选择合同时仍存在着道德风险问题。
其二,在规制情形下,参与约束可能是不需要考虑的。
机制设计理论告诉我们,如果一个机制满足参与约束,则称其为可行机制;满足激励相容约束的机制,被称为可实施机制;如果一个机制既满足参与约束,也满足激励相容约束,我们则说这个机制是一个可行的可实施机制。
然而,在政府规制情形中,委托人在设计机制(规制合约)时,往往不需要考虑代理人的参与约束或个人理性约束。这是因为,由于规制者(委托人)拥有广泛的权限,如运用规制法的行政权限、制定法规的准立法权限、认可收费等的审查权限、对违反行为提起诉讼的准司法权限等等,因而规制往往被认为是强制的而且是不公平的。不论是波斯纳(1974),还是维斯库斯(2004)、史普博(1999),都认同规制是一种强制性限制,因而即使被规制的代理人对规制者所设计的规制合约不能接受,他也不能简单地采取回避规制的方针。
委托人可能不需要考虑规制合约的参与约束的情形,还与被规制产业的特性有关。在自然垄断行业,企业一旦接受了政府的准入规制,或获得了政府的行政许可而进入某一特定的自然垄断行业,它在享受政府的保护、不让其他生产者进入这一行业而可以独占这一市场的同时,也负有提供服务的义务,而此时,即使规制者改变收费合约,它也不能退出这一领域。另一方面,一些自然垄断行业,由于资产的专用性和巨大的沉淀成本,企业在获准进入特定行业后,如果规制者改变收费合约,企业即使想退出也不能轻易退出。
其三,由于机制设计理论所暗含的前提假设是零信息交流成本,实践中这一理论的解释力大大削弱。
作为一个信息收集理论的机制设计理论,由于它所暗含的前提假设是零信息交流成本,这一理论的解释力大大削弱了。事实上,机制设计理论要求企业与规制者之间有高效的信息交流和计算,因为机制的使用需要完成下列任务:1、规制者设计规制菜单,这一任务的复杂性取决于规制者最初拥有的信息的质量;2、把菜单传递给企业;3、企业评估这一菜单,并将信号发送给规制者;4、规制者收集信号;5、规制者对企业发出的信号进行评估,并计算最终的规制以便实施;6、实施为某一具体企业定制的规制。
这一过程要求规制者和被规制企业之间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在这一框架下,零信息交流成本假设显然是过于大胆的。
Heffron在1983年出版的《行政规制过程》一书中,证明了美国的规制机构在收集信息和加工信息方面的开支是相当高的,而企业和消费者承担的向规制者提供信息的成本也不低。研究表明,企业和规制者之间的信息交流成本和服从规制机构信息要求的成本都是巨大的,零信息交流成本这一假设显然是不现实的。
由此可见,第一,机制设计理论的零信息交流成本和庇古税的零行政成本假设一样,都是值得怀疑的。机制设计的革新是与规制菜单和一揽子支付的传统工具相联系的,菜单和一揽子支付发挥了重要作用,促使企业披露真实的成本,从而弥补了规制者和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但作为庇古税的一个复杂版本,由于它暗含的零信息交流成本假设,其解释力将大大减弱。
第二,共同知识是机制设计理论的弱点。机制设计理论过于依赖规制者所不能获得的信息。机制设计总是以这样或那样的方式赋予规制者在发现过程中获得它所不具备的信息,而又总是使它远未达到理论中所假设的信息状态或水平。
第三,规制问题并不完全等同于私人交易。在私人交易中,委托人承担其假设的任何误差的代价,而对于一个要对生活必需品的价格和质量负责的规制者来说,情况完全相反,如果规制者关于代理人(被规制企业)的共同知识假设是错误的,却是消费者和被规制企业承担后果。因而,把私人委托代理框架下的机制设计问题应用到规制经济学中会产生许多问题。
梁怡:探求信息不对称下的最优规制机制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5月28日 03:19 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梁 怡
“规制”是英文“Regulation”的汉译词,其含义是规制部门通过对某些特定产业或企业的产品定价、产业进入与退出、投资决策、危害社会环境与安全等行为的监督与管理。市场失灵构成规制经济学的前提,由于公共品、外部性、垄断(包括人为垄断和自然垄断)和信息不对称等方面的市场失灵,市场自身不能完善地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政府规制便应运而生。凡是市场经济,就存在着市场失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不例外。因此,在各国发展市场经济的实践中,对特定产业的规制已成为普遍的政府行为,无论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需要科学、适时、有力的政府规制。
学者们对规制经济理论的研究主要分为两大派别:规制规范分析与规制实证分析。规制规范分析学派侧重于说明是否应该规制,而规制实证分析则是通过对经验数据的分析,深入考察规制实施的实际效果,侧重说明规制产生的实际作用。
规制规范分析学派产生于十九世纪,主要代表人物有查得威克、马歇尔、庇古、德姆塞茨、威廉姆森等。该学派的主要观点是: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及市场失灵,应对企业活动进行规制,规制的目的是在确保资源配置效率情况下,保证公共利益不受损害。
规制实证分析学派肇始于十九世纪法国经济学家Dupuit的研究,在上世纪六十年代发展壮大,主要代表人物有斯蒂格勒、卡恩、帕尔兹曼、贝克尔等。这一学派的主要观点是:政府规制的目的并非是保护公共利益,而是为维护个别集团的利益;保护公共利益只不过是表面现象,规制与否与规制的实际效果是两个问题;倾向于通过经验数据分析来证明所提出观点。
迄今为止,规制经济学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分水岭是上世纪七十年代博弈论、机制设计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新理论工具的引入。从十九世纪四五十年代到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规制经济学理论被学者们称为传统规制经济学理论;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到现在的规制经济学理论,则被称为新规制经济学理论。
传统规制经济学理论是伴随着产业革命的发生而产生的。产业革命以及伴随革命产生的新技术向市场提出严峻挑战,尤其是铁路运输的发明与推广。对铁路部门实施规制的市场效果引起了广泛讨论,讨论结果奠定了规制规范分析的基础。1870年开始的“新古典革命”浪潮坚定了当时社会对“规制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这一信条的笃信,自然垄断理论和社会福利理论的提出,都为进行规制提供了充足理论依据。从1929年开始的经济危机令西方经济急剧衰退,市场机制无能为力彻底体现;而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公用事业(4069.483,168.11,4.31%)部门加强规制的罗斯福新政却给陷于危机的美国经济带来复苏希望。政府进行行业规制而带来的经济发展与政治稳定,终于使经济学家们对具有自然垄断特征的产业进行规制普遍持支持态度。
传统的规制实践主要以规制收益率为主,即通过限制企业资本投资收益率的办法使企业的资本获得公正收益(fair return)。收益率规制允许企业的资本投资赚得公正的收益,但不允许企业获得超过公正收益率水平以外的利润。这一实践方式能够保证企业收回成本和正常经营,但易出现规制俘虏,同时规制机构的自由裁决权过大导致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和规制机构与被规制企业之间的勾结,造成社会福利的损失,这统统这些被称之为“规制失败”或“政府失灵”。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布坎南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重新审视了政府的性质与作用,将“经济人”概念延伸到那些以投票人或国家代理人身份参与政治或公共选择的人们的行为中,即承认政府追求的也是某种特殊利益,而不是所谓的公共利益。这一延伸有效解释了腐败或以权谋私的出现,以及政府规制导致的低效率。
新规制经济学理论在博弈论、机制设计理论、委托-代理理论等新理论工具的辅助下,更加趋向于合理,并产生了更加有效的规制方式。特别是近20年来,经济学家看待经济规制的方式以及政府和国际组织应用经济规制的方式已经或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
众所周知,博弈论是一门研究相互影响着的局中人策略选择的行为规律科学,它试图将其研究内容数学化、理论化,以便更确切的理解其中的逻辑关系,这就为清晰的描述与解决不同领域的经济问题提供了一个强大的理论分析工具,对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着有力影响。而经济机制设计理论的基本框架是由美国明尼苏达大学经济学教授Leo Hurwicz最先严格勾画出来的,它可以研究和探讨各种经济问题,特别是在不完全信息情况下探讨和设计各种激励机制,以实现所要达到的社会或某个既定目标。委托-代理理论实际上是特定条件下的机制设计理论的应用,它主要是针对代理人的激励机制设计,不涉及代理人之间的对策,可以归结为有约束的最优化问题。
新规制经济学与传统规制理论的区别在于:传统规制理论将规制机制视为外生,学者们更多地是在寻求规制产生的根源;而新规制经济学则在信息不对称的前提下,把最优规制机制的设计作为研究的重点,学者们运用博弈论以及机制设计理论,分析规制双方的行为和最优权衡,从而发展出对当前规制实践更有解释力和指导意义的规范性理论。
梁捷评2007诺贝尔经济学奖:三位英雄 一位逝者http://www.sina.com.cn 2007年10月15日 21:59 中国网
这次诺贝尔奖颁发给三位微观经济学家,以表彰他们在机制设计理论方面作出的巨大贡献。这个结果称得上众望所归。其中的赫维茨(Leonid Hurwicz )教授已经90岁,终于等到获奖这一天。
而马斯金( Eric S. Maskin )和迈叶森(Rojer Myerson )两位教授则正当壮年,还在不断产出高质量的经济学论文,是站在学术最前沿的英雄。
赫维茨教授被誉为“机制设计理论之父”,早在上世纪40 年代就以研究博弈论出名。当时博弈论是一门新兴工具,远不如今日那么普及,赫维茨对博弈论数学基础研究,加上后来和阿罗一起进行的一般均衡理论研究,使得他成为当时最受人尊敬的数理经济学家之一。
随着博弈论工具的成熟,赫维茨开始思考博弈论工具衍生出来的课题,信息是其中的关键词之一,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人们可以在博弈决策过程中可能策略性地发出一些信号,最终导致的资源配置扭曲。赫维茨在 60年代写了一篇论文,题为《资源配置中的最优化与信息效率》,拉开所谓“机制设计理论”的序幕。随后他又写了《无须需求连续性的显示性偏好》、《信息分散的系统》等著名论文,慢慢完善理论基础。 1973年,赫维茨在最著名的《美国经济评论》杂志上发表论文《资源分配的机制设计理论》,大致奠定机制设计理论这门学问的框架。
所谓机制设计,就是把研究者置于全能上帝的位置,研究两组各有目的又必须合作的人群关系。一群是某任务的委托人,另一群则是任务的真正实施者,也叫代理人。上帝的工作是设计出一套有效机制,让双方都能尊重、了解和信任对方,从而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举一个通俗的例子,委托人想把一项工程托付给代理人,但他需要知道代理人的真实能力,还需要知道代理人的责任心,也就是说,委托人的最后目标依赖于代理者的私人信息。如果这个信息不准确,他的判断决策就会失误。他是如何可能知道这个关键信息呢?最简单的办法当然是代理人对委托人如实相告,披露自己的私人信息,但代理人有什么激励不说谎呢?于是委托者必须提供货币激励,或者其他形式的激励,故而机制设计理论又称激励理论。任何激励是有成本的,而且付出激励不一定能获得真实信息,这才是困难所在。
用博弈论的术语来说,机制设计是一种典型的三阶段不完全信息贝叶斯博弈。在第一阶段,委托人提供一种机制安排,具体形式可能是规则、契约、最终分配方案等;第二阶段则由代理人行动决策。他决定是否接受这种机制;如果他拒绝,则什么都不会发生。而他若是接受机制,则进入第三阶段博弈:代理人在机制约束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行动。这里的博弈均衡过于复杂,于是机制设计理论中最基本的原理――“显示性原理”在70年代被发现。
“显示性原理”的大致意思就是,为了获取最高收益,委托人可以只考虑被“显示”的机制,即委托人在第二阶段接受机制,第三阶段在机制下选择。这一原理的发现,大大简化了问题的复杂程度,代理人的类型空间就直接等同于信号空间,把复杂的社会选择问题转换成博弈论可处理的不完全信息博弈,为进一步探索铺平了道路,这次诺奖得主迈尔森在其中起到了关键作用。
机制设计理论已经发展了几十年,回过头从思想脉络上来看,这套思想大致可以分为两大分支。第一支不妨称为最优机制,机制设计的目标是最大化委托人(或者拍卖者)的预期收益,迈尔森于 1981年提出的“最优拍卖设计”是这方面的基础工作。第二支可以称为效率机制,即设计者的目标不是个人收益最大化,而是整体社会的效率最优,这方面的工作更丰富,维克瑞在 1961年发表了题为《投机,拍卖和竞争封闭出售》的论文,莫里斯在 1971年发表了《最优所得税理论的探索》的论文都堪称这方面的经典之作。这两篇文章已经分别为维克瑞和莫里斯赢得了 1996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
在机制设计理论方面,马斯金最出名的工作则是“纳什均衡可实施机制”。他在1977年的一篇论文中研究出了一个社会选择规则可以纳什实施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为我们寻找可行的规则提出一种标准。这项结果后来又被称为“马斯金定理”。
我们在祝贺这三位英雄获得诺奖的同时,不应该忘记另一位已故法国经济学教授,也是中国经济学家的老朋友,拉丰( Jean-Jacques Laffont )。拉丰从70年代开始,发表了无数篇这方面的经典论文,并撰些多部专著,不断完善和传播着这套机制设计思想。广大中国学子最早接触到这方面思想,主要也是通过拉丰和他的弟子马赫蒂摩所著的《激励理论》。拉丰教授在三年前英年早逝,如果他的灵魂能看到自己钟爱的理论和亲密的合作者们获得诺贝尔奖,也当含笑九泉了。(东征)
扫码加好友,拉您进群



收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