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理论中内在的包含了多个维度,在各个维度的内含之间存在着相应的固有理论张力,如果无法恰当的处理其张力,马克思主义的“人民”理论就会陷入某种混乱和冲突之中,从而最终无法正确认识和处理人民之间的内部矛盾。本文试图对“人民”理论的固有张力进行分析和说明,并对其纾解提供一些初步的思路。
1、人民概念自身固有的张力
人民是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的总体,其中最主要的和最稳定的部分是劳动人民。劳动人民,顾名思义,是依靠自身劳动而实现其生存和发展的人的总称。劳动人民,特别是其中的工农商服等行业中的普通劳动者,他们经常性的付出大量的和艰辛的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以获取自身生存和发展的种种条件,其劳动成果要么直接物化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产品,要么通过经济运行规律先价值化而后再物化为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产品。一般而言,劳动人民对内不剥削、不奴役其它劳动者,对外不掠夺他人的财富,是最渴望社会公平正义的一群人,是和平民主自由的最坚定支持者和捍卫者。
知识分子阶层是劳动人民中的一个特殊阶层。首先,知识分子也要从事知识财富的生产创造活动以维持社会知识财富的再生产及其进一步的拓展、深化,因而具有劳动者的许多基本特性,但是与此同时,知识分子劳动成果的物化过程主要的和首先的表现为其价值化实现过程,并不完全依赖于自然规律和经济运行规律,其对文化运行规律、政治及法律运行规律的依赖程度往往更显著,因而会深陷于社会中的种种冲突之中,知识分子在社会冲突中往往会发生种种的异化。
当然,劳动人民中的其它阶层以及其中某些个别人物,也会在一定的条件下和一定的范围内发生种种异化,但劳动人民的主要部分却是长期稳定的。
在人民的概念中,除了劳动人民外,还有许多的社会阶层。在现阶段,大致而言存在着如下 的一些社会阶层:如公私资本运营者阶层、经营管理者阶层、食利者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领导者)阶层、公务员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科技工作者阶层、教育工作者阶层、金融工作者阶层、法律工作者阶层、新闻媒体工作者阶层、医卫工作者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军人阶层、以及文艺界、宗教界、失业半失业者阶层以及其它的种种的特殊社会阶层。
劳动人民的利益与其它阶层的利益既有其一致的和相通的一面,也有相互差异甚至是对立的一面。如果其它阶层的发展不以直接或间接损害、牺牲劳动人民和该阶层之外的其它阶层的利益为根本前提,那么具有种种差异的各阶层就能以总体上和谐的方式得以共存共生;但是如果某一个或几个阶层的生存与发展是以损害和牺牲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其它阶层的利益为其根本前提的(实际上就是把自身置于了与人民为敌的位置了),那么社会对立和冲突就会在长期积淀和酝酿之后持续地爆发出来。
在以“人民”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时候,必须把劳动人民的利益作为一个重要的维度进行分析和考量,如果有力于增进(至少是不损害)劳动人民的利益,就可以广泛推行下去,否则就必须予以改变或停止。——缺少了劳动人民利益的维度的“人民理论”都是反动的(或者至少是错误的和有害的)。
2、人民代表的概念的固有张力
人民是一个群体概念,在某种意义上讲,它只存在于思维的概括和抽象之中。人民的现实化表现主要有三种情况:人民的集中代表者是国家机构及其各个组成部分,人民的核心代表者是作为“工人阶级和人民的先锋队”的共产党及其各个组成部分,人民的最终代表是在历史关键节点自觉或不自觉进行集体性抉择的宏大社会力量。
在国家机构(人民利益的集中代表者)和党(人民利益的核心代表者)之间是存在着一定的差异的。因为,党作为先锋队并等同于人民的整体和全部,党所代表的人民的根本利益也不等于各个阶层各个方面的重大具体利益的总体、全体。——能集中代表人民利益的是且只能是国家机构,尤其是作为其核心部分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让二者不发生重大冲突的根本方法是让具有突出先进性的党必须要更自觉的自我调节和自我约束其作为,同时也要接受来自国家有关机构审查、检查和来自公民、舆论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从而使其活动能始终处于适当的运行轨道中。
同样的道理,国家权力机构也要自我调节和约束其作为,并接受来自公民、舆论等社会力量的监督,从而将其权力关入人民和法律所预设的笼网之中。
(有人说:***像太阳,是光明和温暖的主要来源,也是生机和活力的重要源泉,但是太阳也有其灼伤和破坏的一面,必须用某种东西来约束和减缓其过度的热量。)
三、人民与公民概念之间的固有张力
人民与公民的差异,既有抽象与具体、一般与个别、共性与个性的差异,也有系统与要素、整体与部分、合力与分力的差异。如何将人民降解和还原为公民,是思想理论界和政治法律界必须完成的一项重大历史课题。而在这一领域的基础性研究甚至还远未真正开始。
(1)人民首先代表的是公民的某种共同性、整体性和根本性内容的集合或总和,因而人民和公民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用抽象去界说具体是永远无法完成的任务,即便辩证思维中的“从抽象上升为具体”理论所讲的“理论具体”也不是现实具体的完全再现,而只是后者的某种模拟性再现。因此,用“上升论”来把握和再现公民是无法还原出公民的现实存在样态的。只有从现实的公民出发,才有可能真正了解公民与人民的差异,亦即了解具体与抽象、个别与一般的真实差异。
公民总是一个现实的生命体,在其生存、生活、生产和其它社会交往活动中,公民与公民之间、与其它组织或法人之间、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会发生种种相互关系。国家和社会为了规范其相互关系,而制定出各种法律法规,将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与其它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法规所设定的规范化行为之中,以最终形成合乎法制要求的社会生活秩序。——在这一过程中,法律法规所规范的始终是公民的某些方面的行为,从而只是公民的部分行为,与其相对应的权利和义务也就始终只是公民权利、义务的一部分。每一部分的公民行为和公民权利、义务固然对公民的其它行为和其它权利、义务有其制约性,但是决不能以之统括和代替公民的其它行为和其它权利、义务。换言之,公民除法定的权利、义务之外,始终应该享有法律所未限制其拥有的权利(可称之为公民的剩余权利),并承担因该种权利行为的实现而衍生的责任和义务。——义务是因行为主体的存在、变化发展以及进行了某种具体行为而对国家、社会、他人所负有的责任,以及因之而产生的必须自觉约束、调节、调整其行为的强制性要求(即必得做某事或者不得做某事的要求)。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相关理论,人民是国家的上位概念,是国家至高无上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在某种意义上讲,公民是人民的细胞,是人民的具体化和现实化表现,是国家、社会和自身的主人,其权利理应得到充分的保障、实现,以使其能以适当的方式和途径参与管理国家、社会事务,或者能够通过某些机制、杠杆来影响、制约或撬动国家公共事务的决策过程。
(2)人民与公民之间还存在着系统与要素、整体与部分、合力与分力的对立统一关系。将人民还原为公民的过程就是将系统性和整体性不断降阶和解构的过程,是将合力进行裂解和相互剥离、抽离的过程。——由此可知,用“分解法”把人民还原为公民是多么的错误和有害。
阶级是一个经济概念,而组织起来的阶级或者阶级组织却变成了一个政治概念;同样的,公民是一个社会概念、法律概念,而组织起来的公民或者公民组织就是一个政治概念了。——以各种形式组织起来的公民或者说各种各样的公民组织是人民民主的重要的社会基础,是公民上升为人民的最主要和最根本的途径。
公民组织最多的和最经常的应该是非正式的临时性问政团体,其次是较为松散的结社(无刚性纲领和组织纪律),其高级形式是政党化的社会政治性团体(有刚性纲领和组织纪律),其最高级形式即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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