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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26
四种剥削关系与腐败的根本

不过,我认为对剥削关系可以分为:个人对个人、个人对集体、集体对个人、集体(团)对集体(团)四种。

从我上面的论述而言,资本家对雇用工人的剥削是属于个人对个人或个人对集体,当资本家作为一个集体(团)而雇用工人也作为一个集体(团)表现为弱势群体时,则是集体(团)对集体(团)的关系。

雇用工人对资本家的出卖(剥削),是个人对个人或集体对个人;
贪官汙吏对公有制的国营企业所有者的损公肥私(剥削),是个人对集体,当贪官汙吏作为一个一个集体(团)以公仆变主人而公有制的国营企业所有者也作为一个集体(团)表现为弱势群体时,则是集体(团)对集体(团)的关系。

资本,其实就是投资者或资本所有者为了获取效益(效用)最大化或利润(剩余价值)而投入的成本。投资者或资本所有者,不仅仅是我们通常意义的作为个人的资本家,也可以是出资的个人股东,集体(团)意义的主体,甚至于把整个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主体,马克思所提倡的共产主义正是想以集体(团)意义的主体,甚至于把整个国家作为资本所有者的主体,从而替代作为个人的资本家,但公有制的国营企业建立后许多代管理的领导公仆又把投入劳动力价值资产(本)的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人民视为无产者,无视劳动人民也是国有资产(本)拥有者,这样,在没有知情权与有效监督机制的情况下,部分有机会贪汙腐败的公仆摇身一变成了大家的主子,借用公共的资本到处寻租换来私利。

这样,正是腐败的根本,这恐是马克思当初的崇高设想万万没有想到而种下的恶果,有点好心办坏事的味道!当然,也不能全怪马克思因为这样有点不公平······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26 8:47:0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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