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有这些都说明,劳动的成立与否是要靠产品的价值判断决定的,而不是相反。而劳动概念的这种主观性,只能佐证主观价值论的成立。主观价值论是真正统一物质与精神产品的统一的价值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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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劳动产品,都是客观的,不管个人对它们如何评价。
比如说,一个钢铁工人的劳动和和其产品---钢材,会因为你的个人的价值判断不同而发生变化吗,显然不会的。因为它们作为客观存在,独立于你的意识。甚至它们的市场价值(和价格),对于你来说,也是一种客观存在,如果你的购买力不足以影响它们的交换的话。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推定,所有的个人主观判断和组织的决定(也是许多个人的决定)的集合,也不能改变任何商品的价值,因为商品经济就是人和人(包括组织和组织)的商品和劳务的交换,纵使自然灾害,也是通过影响人的行为,间接影响商品和劳务的交换。
另外,你的“价值"定义,与一般人的理解,不太一致。和你自己的思路,倒能逻辑一致。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30 8:38:03编辑过]
我不是说了嘛,炼钢采矿对矿区环境的破坏以及大气污染都是负价值行为,一个行为导致具有正负价值的两种结果,你凭什么把这种行为就看作是有价值的劳动?
一个理论能否成立,就是要看它能否保持内部逻辑一致性,也就是能不能自圆其说,这就够了。
另外,你的“价值"定义,与一般人的理解,不太一致。
一般人如何理解价值?当某物对其有用,他就认为这东西有价值;当他感觉有大用,就说它价值很高;当某物对其无用乃至于有害,他决不会说这东西有价值……归纳起来,价值就是有用性。这不是“一般人”的理解吗?
马克思也是以有用性来诠释价值的,但是后来又用“劳动时间(而且是简单劳动时间)”的概念替换“有用性”。这就是自相矛盾。我们知道,某一种产品可以通过多种工艺过程来生产,而每一种所消耗的劳动量是不同的,效率也有区别。但是相同的产品对特定的消费者只能具有一样的“价值”,产品的有用性不会因为其中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而改变。
如果把价值归结为劳动,则产品生产出来意味着其中容纳的劳动量是一个不可更改的历史事实,但是,其有用性却是会对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发生变化的。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30 17:52:41编辑过]
一般人如何理解价值?当某物对其有用,他就认为这东西有价值;当他感觉有大用,就说它价值很高;当某物对其无用乃至于有害,他决不会说这东西有价值……归纳起来,价值就是有用性。这不是“一般人”的理解吗?
马克思也是以有用性来诠释价值的,但是后来又用“劳动时间(而且是简单劳动时间)”的概念替换“有用性”。这就是自相矛盾。我们知道,某一种产品可以通过多种工艺过程来生产,而每一种所消耗的劳动量是不同的,效率也有区别。但是相同的产品对特定的消费者只能具有一样的“价值”,产品的有用性不会因为其中所耗费的劳动的多少而改变。
如果把价值归结为劳动,则产品生产出来意味着其中容纳的劳动量是一个不可更改的历史事实,但是,其有用性却是会对不同的人、在不同的时间、地点发生变化的。
“价值”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如哲学和伦理学中的“价值”和经济学中的“价值”,就有不同的含义。纵使在经济学中,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其“价值”含义也不同,如斯密在《国富论》中,就一会儿说“价值”指人类的辛苦,一会儿说“价值”指有用性,一会儿说“价值”指商品内在耗费的劳动,一会儿说“价值”是指商品能够交换到的劳动,后来也说成是商品的一般购买力。
但经济学中“价值”概念,通常是指商品的一般社会购买力,即能够交换其它商品和劳务的能力大小,它可以用货币或复合商品(一蓝子商品和劳务)来衡量。
“价值”一词,在不同的学科中,有不同的含义。如哲学和伦理学中的“价值”和经济学中的“价值”,就有不同的含义。纵使在经济学中,同一个人,在不同场合,其“价值”含义也不同,如斯密在《国富论》中,就一会儿说“价值”指人类的辛苦,一会儿说“价值”指有用性,一会儿说“价值”指商品内在耗费的劳动,一会儿说“价值”是指商品能够交换到的劳动,后来也说成是商品的一般购买力。
但经济学中“价值”概念,通常是指商品的一般社会购买力,即能够交换其它商品和劳务的能力大小,它可以用货币或复合商品(一蓝子商品和劳务)来衡量。
诚如你所说,经济学通常把价值归纳为一般社会购买力,但这也是古典派的,现在主流西经不提价值这个东西了。
也诚如你所知,古典派的这个价值概念已经出现了严重的混乱和不能自圆。
我所要做和已经做的事情,就是不仅要指出西方经济学回避价值问题的错误,又要把经济学的价值概念统一到哲学意义的价值范畴上来。
我认为我做到了——价值即“有用性”——无论对什么学科都说得通。
当人问你,这辆自行车的价值是多少时,你如何回答呢。
如果你说,它是非常有用的,是否是答非所问呢。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30 21:53:18编辑过]
孤立地谈“有用性”是不够的,必须指明在特定时空内谁对谁的“有用性”才有意义!否则,一切都会成为空谈。
许多价值论之间之所以会有这么多的争纷正是因为它们没有搞明这个道理。张先生的价值是主观的因人而异的观点好像正是从客体(不知他是否包括人在内)的角度出发针对不同个人的功用,他抓往这一客体(不知他是否包括人在内)的功用因不同的个人而不同,因而称之为功用——“有用性”因人而异,并强之曰:价值是主观的,这样他就从较客观的价值角度转而成了价值是主观的角度,因而走进了另一个极端。因为他没有搞清楚个人有时也可以为客体,所以,这种逻辑将没法解开下面的问题而产生的悖论!
就说以“你”为认识的主体,那么,你要认识以及劳动、服务的对象“我”这个人对于“你”而言是客体还是主体?如果,要认识以及劳动、服务的对象“我”这个人对于“你”而言是客体,那么,显然,功用——“有用性的对象就是客观的,不因以“你”为认识的主体的主观愿望而改变,但如果,要认识以及劳动、服务的对象“我”这个人对于“你”而言是主体,那么,显然,功用——“有用性”的对象就是主观的效用——“有用性”了!这时,以“你”为认识的主体又变为客体了,因为认识与被认识者、劳动与被劳动者、价值施加与价值被施加者,不可能同为主体或同为客体,这样的论述是混乱的,我本人在很长时间内也没有理清这种认识,直到最近才基本有所认识。
不知各位是否有方法来避免这种悖论的发生呢?
请大家参与讨论并赐教!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30 23:19:37编辑过]
当人问你,这辆自行车的价值是多少时,你如何回答呢。
如果你说,它是非常有用的,是否是答非所问呢。
我自然会根据我对自行车的价值判断与货币的价值判断给出我愿意支出的价格,但是这是“我”的,不是其它人的,必然卖家就不一定认同我的出价,会给出另一个价格,这就是基于价值主观性的讨价还价过程,如果自行车的价值是可以客观计量的,就无需讨价还价了。
孤立地谈“有用性”是不够的,必须指明在特定时空内谁对谁的“有用性”才有意义!否则,一切都会成为空谈。
这句话说得太对了。我前面反复强调有用性有一个对谁有用的问题。
就说以“你”为认识的主体,那么,你要认识以及劳动、服务的对象“我”这个人对于“你”而言是客体还是主体?如果,要认识以及劳动、服务的对象“我”这个人对于“你”而言是客体,那么,显然,功用——“有用性的对象就是客观的,不因以“你”为认识的主体的主观愿望而改变,但如果,要认识以及劳动、服务的对象“我”这个人对于“你”而言是主体,那么,显然,功用——“有用性”的对象就是主观的效用——“有用性”了!这时,以“你”为认识的主体又变为客体了,因为认识与被认识者、劳动与被劳动者、价值施加与价值被施加者,不可能同为主体或同为客体,这样的论述是混乱的,我本人在很长时间内也没有理清这种认识,直到最近才基本有所认识。
是你自己迷惑混乱而已。一个人把另一个个体人当作物理的研究对象加以观测认识的时候,这个对象就是“物”,就像医生对病人、心理学家对被研究人群等等一样。在这里,医生和心理学家是认识的主体,而不是病人!病历本上写的是医生这个认识主体的判断,而不是病人自己的判断。
人也可以把自身当作研究对象。医生也可以把自己当作病人给自己看病,此时,做为医生的医生(I)是认识主体,而做为病人的医生(me)是被认识的对象物。认识论的主体永远都是I,而不是me,不论me是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这就是语文当中,I被称为主格me被称为宾格的原因。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31 8:54:18编辑过]
我自然会根据我对自行车的价值判断与货币的价值判断给出我愿意支出的价格,但是这是“我”的,不是其它人的,必然卖家就不一定认同我的出价,会给出另一个价格,这就是基于价值主观性的讨价还价过程,如果自行车的价值是可以客观计量的,就无需讨价还价了。
不管你主观评价(好恶)如何,如果你的购买力不足以影响商场里的自行车价格,那么,它就既不会因为你喜欢愿意多出钱而贵卖给你,也不会因为你烦它想少出钱而贱卖给你。在通常情况下,你只能按照商场里的货币标价来购买,这种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客观性表现。
不管你主观评价(好恶)如何,如果你的购买力不足以影响商场里的自行车价格,那么,它就既不会因为你喜欢愿意多出钱而贵卖给你,也不会因为你烦它想少出钱而贱卖给你。在通常情况下,你只能按照商场里的货币标价来购买,这种价格,就是商品价值的客观性表现。
呵呵,你只看到问题的一个方面.这个问题可以这样叙述:当我在商场里买了东西的时候,意味着商场只能按照我接受的价格把东西卖给我!
交换中的任何一方,都有拒绝成交的权利.
任何一种交换的比例,都是此时此地对此交换双方有效,而不对其他交换有任何约束能力.即使商场的标价在我的接受范围内,也不等于其他人要接受这个标价.
总之,不管商家如何定价,都不能把东西超出我的接受范围卖给我,而且不能因为肯定标价在我的接受范围而推定其也在其他人的接受范围.之所以消费者会由此差异,原因就是他们对同一样商品的价值判断不同,即价值判断具有因人而异的主观性.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0-31 19:08:54编辑过]
尔等非要把这种因人而异的价值判断定义为“客观”,我耐你何?
价格是交换双方价值判断的平衡(讨价还价),不是其中一方“定”的,商场定价的思路,是把消费者看作是无定价权的非理性人对待,这是违背经济学最基本的理性人假定的。实际上,任何一次成交,都一定在消费者所接受的价格底线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成交价(成交比例)是消费者和商场共同选择的结果,而不是厂商单方面说了算。
是你自己迷惑混乱而已。一个人把另一个个体人当作物理的研究对象加以观测认识的时候,这个对象就是“物”,就像医生对病人、心理学家对被研究人群等等一样。在这里,医生和心理学家是认识的主体,而不是病人!病历本上写的是医生这个认识主体的判断,而不是病人自己的判断。
人也可以把自身当作研究对象。医生也可以把自己当作病人给自己看病,此时,做为医生的医生(I)是认识主体,而做为病人的医生(me)是被认识的对象物。认识论的主体永远都是I,而不是me,不论me是不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这就是语文当中,I被称为主格me被称为宾格的原因。
那么,你是说上面说的“我”是客体了?
那么,你是说上面说的“我”是客体了?
对这个主客问题我说得还不清楚?
被认知的对象就是“客”,这可以视为“客”的定义。这个客体可以被如你所说广义地归到“万物”概念下,尽管它可能是人和或者人类组织。但是认识的主体一定是“人”,只有“人”才有认识的能力而具有认识主体的资格。
例如,我们可以去评论一个作家和他的作品。这个作家是“人”,但是在这个被评价过程中他是被认识的对象,是“客体”。每一位评论家对其作品和人品的评价结果不尽相同,这就是价值判断的因人而异,称为主观性。如果是查他作品的字数,则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不会因人而异了,是为客观性。
对这个主客问题我说得还不清楚?
被认知的对象就是“客”,这可以视为“客”的定义。这个客体可以被如你所说广义地归到“万物”概念下,尽管它可能是人和或者人类组织。但是认识的主体一定是“人”,只有“人”才有认识的能力而具有认识主体的资格。
例如,我们可以去评论一个作家和他的作品。这个作家是“人”,但是在这个被评价过程中他是被认识的对象,是“客体”。每一位评论家对其作品和人品的评价结果不尽相同,这就是价值判断的因人而异,称为主观性。如果是查他作品的字数,则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不会因人而异了,是为客观性。
以“你”为认识的主体,那么,“你要认识以及劳动、服务的对象“我”这个人对于“你”的劳动、服务产生的功用评价是客观还是主观?
请教I(主格)与me(宾格)有何不同?另,“因人而异”中的“人”是I(主格)还是me(宾格)?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2 18:27:45编辑过]
例如,我们可以去评论一个作家和他的作品。这个作家是“人”,但是在这个被评价过程中他是被认识的对象,是“客体”。每一位评论家对其作品和人品的评价结果不尽相同,这就是价值判断的因人而异,称为主观性。如果是查他作品的字数,则是事实判断而非价值判断,事实判断不会因人而异了,是为客观性。
对于自行车,你和别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可以不同,但在付出的货币数额上,完全相同。这是一个事实判断吧。
对于自行车,你和别人的主观价值判断可以不同,但在付出的货币数额上,完全相同。这是一个事实判断吧。
何时何地何人之间以什么样的交换比例交换了什么物品,有没有成交,这都是事实判断。对于一个历史的交易,这些都是不可更改的历史事实。
而决定交换比例的因素是两个特定的交换者对于特定的两种物的价值判断,这种价值判断是因人而异的,也就是说,同样两种物换其他人来交换就不一定会按照同样的比例(价格)进行了;同样两个人同样两种物,下一次成交的比例也会因为两人对两物的价值判断的变化而改变。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7-11-3 0:11:16编辑过]
你强调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这很好。说明时间地点变化了,它就可能换不到同样的货币。而按照劳动价值论,制造这个产品的劳动已经是历史事实,因此不可能发生变化。那么,是什么导致了它与货币交换时的比例变化?
你所回避、但应该提到的是: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商品不可能让所有人都按照同样的价格接受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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