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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8-18
一、在买卖双方(或任意交易方)有且仅有唯一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假设实时交易价格对众多的买卖各方都即时透明的情况下,卖
方不能采用歧视价格策略,即对不同的买方,不能依据其价格弹性的不同定价。定价策略基本是线性的依据交易量来制定。

      二、 现实中,除了期货,现货交易及股票市场外,大多数情况下,交易各方都可以自由选择一个或多个交易市场,直至微观到一对一交易场所。因此形成了3个层面的信息问题,即全部买方之间信息不通,全部卖方之间信息不通,非交易的买卖各方信息不通。所以:
       1、卖方不知道交易最高价,所以采取非线性歧视定价策略,即按可成交价格由高到低排列交易对象,对可销售产品并不会依据销售数量尽快销售。不论总体市场是供大于求还是供不应求,短期微观看来总是惜售。
       因为,卖方每增加一个可交易的买方或市场,如果不是可交易价格低于全部已有买方的情况下,卖方总可以提升整体交易平均价格,获得更好的利益。由此卖方可以通过扩大市场渠道及买方储备数量来获得更高的平均交易价格,对于卖方,渠道数与平均交易价格成正比。
       2、买方不知道交易最低价,所以采取择优价成交策略,即按可成交价格由低到高排列交易对象,买方一般不会一次购清,而是在获得一个最低价格后,仅购入紧缺部分以等待更优价格的卖方。
       同理,买方每增加一个可交易的卖方或市场,如果不是可交易价格高于全部已有卖方的情况下,买方总可以降低整体交易平均价格,获得更好的利益。由此买方也可以通过扩大市场渠道及卖方储备数量来获得更低的平均交易价格,对于买方,渠道数与平均交易价格成反比。

       与传统经济学中,完全信息条件下,价格与量线性相关(图1)的情况不同;在完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即全部买方之间信息不通,全部卖方之间信息不通,非交易的买卖各方信息不通的情况下,价格与可交易范围线性相关(图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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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独立交易个体或独立市场数量决定的交易范围,事实上可以通过各个独立体之间的信息透明对称程度来影响其价格博弈激烈程度:
       1、建立买方之间的信息透明度,即可缩小卖方的交易范围,客观上将支撑买方强势市场。例如买家联盟,团购等等。
       2、反之,建立卖方之间的信息透明度,将缩小买方的交易范围,导致卖方强势市场。寡头电信电力,行业联盟等。
       3、信息获取是否应该完全竟争?如果竟争来自同一级卖方或买方之间,那么就必然形成了不对称的信息对立问题。
       4、完全信息透明的综合市场,买卖双方的强弱取决于需求强度,这个是经典微观经济理论。

       三、另一个问题是交易范围约束问题,即一个区域内,卖方或买方是有限的。当卖方或买方比例在供需基本平衡的情况下,会形成范围约束。
       如:买方不再可能找到更多的卖方来降低其平均交易价格。这时如果有新的买方进入该范围,就形成了资源竟争,而这种竟争将直接导致针对信息类的博弈对立,而不会促进买方价格信息的联盟。也就是说,即便提供信息沟通平台给买方,但是由于各买方的非赢即亏,盈亏必然建立在对方的亏盈的基础之上,买方之间信息平台上不会留存双方的真实信息。例如:国内两大招聘网站上,不是所有企业愿意透露职位价格,或者面谈,或者一个范围等等。

       依据以上论断,审视囚徒困境问题。囚徒与警方的不对称信息问题来自两个方面:
       1、囚徒之间没有信息对称,无法沟通。
       2、囚徒A,B没有对方与警方的成交信息。
       而警方是唯一掌握全部与囚徒信息的信息优势方。
       由于囚徒之间的利益存在对立,所以即便允许囚徒之间进行信息沟通和串谋,他们之间也实现不了真实信息交流和承诺,一旦单独面对警方,原来“串谋”的均不承认来获取所谓共同最大利益也将变成双方采取的信息烟雾弹而已,最终还是都以承认罪行告终。
       只有各player的真实利益非对立情况下,信息对称平台的建立才是可能有效的,置信性信息。
       相反,player之间是利益对立的情况下,信息对称平台的建立是无效的。这点我们在很多B2B电子商务平台上可以得以验证 - 网上的卖方公布价格往往是虚假的,所谓策略性信息,一旦私下与买方沟通,那么各式各样的折扣和优惠条件会喷涌而出,这个公布价的信息保护就是以上竟争对立导致信息平台在对称性上失效的最好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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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3 23:40:58
支持!感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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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4 07:09:59
以一個例子簡易說明線性及非線性價格的由來,獲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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