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用巨額保單為朋友擔保,還沒來得及走完擔保程序,朋友卻“走佬”了。銀行事后將張先生用於擔保的兩份保險單提前折現償還400萬元欠款,雙方於是對簿公堂。在一審敗訴后,張先生在上訴過程中卻發現了自己根本沒有簽過所謂的《授權書》,銀行提供的《授權書》疑似偽造。
近日,佛山中院確認《授權書》存在變造的情形,判決《授權書》無效,銀行應承擔其業務操作不規范而產生的不利后果。
案情:
用保單為朋友作擔保出意外
2011年8月,東莞和輝針織有限公司(下稱“和輝公司”)向某銀行佛山石灣支行(下稱“石灣支行”)申請開具400萬元的承兌匯票。由於張先生與和輝公司的老板是朋友,他以兩張巨額保險單為和輝公司作擔保。這兩張保單分別向中國人壽和新華人壽投保,基本保額共500多萬元。
張先生說,當時他在石灣支行簽署了質押材料。因妻子是受益人,他幫忙代簽其名。銀行工作人員表示將遞交審批,再補充簽訂正式抵押合同,誰知再無下文。不過,銀行很快出具了承兌匯票。
然而才過兩個多月,2011年11月1日,和輝公司老板“走佬”的消息傳了出來。當天,張先生來到了石灣支行被告知消息。隨后,張生提交了《風險告知書》,提出希望銀行盡快參與該公司的債務清算。到了11月10日,張先生接到了中國人壽的電話,表示將終止保險合同,將保險現金價值轉給石灣支行。
鑒定:
兩份《授權書》非一次性形成
張先生不同意提前終止保險合同,而他的妻子則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巨額保單擔保無效。
一審法院判決張先生敗訴,張先生不服。他認為整個過程中他都沒能從銀行提交的証據中看到抵押合同原件,遂上訴至中院。
佛山中院受理后,張先生提出了查看抵押合同原件的要求,而法院從兩家保險公司各調取出了一份授權書。
2012年6月13日,兩份授權書被送至西南政法大學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在當月的30日,得到的鑒定意見為兩份授權書打印部分文字不是一次性排版、輸出形成。
為此,法院二審期間要求銀行解釋。銀行方表示,第一頁的手寫內容均為銀行工作人員填寫,但無其他方面的解釋。
終審:《授權書》存在變造情形
佛山中院認為,據石灣支行的主張,《質押保險單權益轉讓授權書》為確定其與張先生之間成立質押合同關系的主要文件,但按常理,內容記載於多個頁面中的同一文件印刷體文字應一次形成,訴爭《質押保險單權益轉讓授權書》出現上述鑒定結論所載情形不合常理。在石灣支行無法提出合理解釋及反駁証據的情況下,足以讓人確信該《質押保險單權益轉讓授權書》存在變造。
在本案一、二審訴訟過程中,石灣支行均未能提供訴爭《質押保險單權益轉讓授權書》的原件,其作為持該授權書主張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其他當事人對該授權書真實性提出異議的情況下,未能出示材料的原件並對相關懷疑作出合理解釋,相應的不利后果應由其自行承擔。
中院指出,石灣支行作為金融機構,應有嚴格的業務操作規程,在從事相關金融業務中應持足夠的謹慎態度並遵守業務流程與職業規范,因而其業務操作不規范而產生的不利后果應由石灣支行自行承擔。據此,近日中院判決授權書無效。
(银行英才网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