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算大牛们 帮我看看实际市场上的这款所谓寿险理财型产品怎么样 把你们的实际水平都亮出来吧。
实际工作中碰到的,若按照如下规则,若客户每年缴费3万(包括年金和附加的万能型),保险金额为11万,客户今年35周岁,买这款产品合适不合适。万能账户利率应如何厘定,在高于什么水平时买才合适呢。希望大家踊跃讨论,熊猫版主为本次讨论的奖励提供商
引用如:
| 投保须知 |
投保年龄:0周岁(出生且出院满28日)至55周岁(含55周岁)
交费年期:一次性交清、3年交、5年交、10年交、15年交
保险期间:至80周岁
本险种最低保险金额为10000元,超过最低保险金额部分应为1000元的整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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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演示 |
福先生为0岁福宝宝投保华夏福临门理财保险计划,基本保险金额50000元,年交保费14100元。
险种 | 保险期间 | 基本保额 | 交费期间 | 年交保费 | 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 | 至80周岁 | 50000元 | 10年 | 14100元 | 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 | 至80周岁 | - | - | -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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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0元 | 福宝宝可享受利益如下:
生存保险利益(主险年金进入附加险万能账户):
● 主险年金:
— 客户签收回执后10天次日零时仍生存,领取:5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0%);
— 保单生效日至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每两年度领取:5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0%)+累积红利保额×10%;
— 60至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仍生存,每年领取:5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0%)+累积红利保额×10%。
上述年金可自动作为“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的保险费进入附加保险合同账户。
● 附加险生存年金:每年领取保险账户价值×1%,领取后账户价值相应减少。
假设中档红利回报,万能账户利率为4.5%,且客户未进行主险年金、附加险生存年金和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部分领取:60周岁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为900421 元;70周岁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为1501599元;80周岁保单周年日账户价值为2443775元。
● 满期保险利益(包含主险满期终了红利及附加险账户价值):
— 附加险满期年金:被保险人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满期年金为附加险账户价值。
— 主险终了红利:被保险人8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根据主险约定给付的满期终了红利。
以上满期保险利益给付后,主附险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红利回报,万能账户利率为4.5%,且客户未进行主险年金、附加险生存年金和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80周岁时合同满期领取2940952元; 同时主附险合同终止。
● 身故/全残保障(包含主附险身故/全残保险金及主险体恤金终了红利):
— 主险身故/全残保险金:
保单生效180天(含)内因非意外原因身故/全残,已交保险费-已领年金
因意外原因或保单生效180天后因非意外原因身故/全残,已交保险费+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附加险身故/全残保险金:附加险账户价值
— 主险终了红利:合同生效满一年后,根据主险约定终止条件给付的体恤金终了红利。
以上身故全残保障给付后,主附险合同终止。
假设中档红利回报,万能账户利率为4.5%,且客户未进行主险年金、附加险生存年金和附加万能险账户价值部分领取: 60周岁时身故/全残保障为1346825元;70周岁时身故/全残保障为2039378元:80周岁时身故/全残保障为3081952 元; 同时主附险合同终止。
假设低档、高档分红回报见福临门产品说明书利益演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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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它说明 |
(一)重要声明
本描述仅为福临门理财保险计划简要介绍,具体请以《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产品条款及有效保险合同为准。
(二)保险责任
福临门年金保险(分红型)保险责任:
● 年金
(1)若被保险人自犹豫期结束后的次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2)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59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若被保险人在每第二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3)自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80周岁,若被保险人在任一保单周年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于该保单周年日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一次年金。
(4)若您在投保时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在经受益人同意后,上述年金将自动作为该附加万能保险合同的保险费进入保险合同账户,具体事项以“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条款的约定为准。
(5)若您在投保时未选择附加“华夏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且上述年金于应领日后未领取而留存在本公司,则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
● 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 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将在扣除已给付的年金后向您无息返还已交保险费,同时本合同终止。
(2)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我们按以下二项之和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全残时的已交保险费;
被保险人全残时本合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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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福鑫连年年金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我们将按被保险人全残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全残保险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 生存年金
若被保险人在首个保单周年日后的每年1 月1 日零时仍生存,我们将按当时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的1%给付一次生存年金,给付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等额减少。
● 满期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附加合同期满,我们将按期满日的本附加合同保险合同账户价值给付满期年金,同时本附加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