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m0600 发表于 2013-9-17 08:27 
你这个德性还给别人留面子?自己的脸都丢到姥姥家去了。
既然阁下不要脸面,那我就揭开给大家瞧瞧
前面几贴,俺耐心解释哈耶克的定义为什么不具有你所说的“强制他人的自由”的意思,你还一味给哈耶克栽赃,俺才给你台阶,只是认为你不懂语文罢了。
现在揭开你的画皮。
英文中的“a person”,中文中的意思是“一个人”,是泛指任何一个人的意思,学过语文的人都不会会错意。如果特指某个具体的人,英文要用“the person”,中文中用“这个人”。哈耶克定义自由时,用的是前一种意思,即泛指的意思。既然是泛指,那么每一个人都要代入主语中进行考察。
当某个人(the person)强制他人时,那么,他就处在哈耶克定义中的“他人”的地位,他破坏了前者(a person)的自由,因此,相对而言,the person不应受他人武断意志的强制,但当他破坏他人自由时,他要接受强制(非武断的,而是事出有因,他对他人的强制是他要接受强制的因,唯一的因)。哈耶克的定义的“消极自由”状态的被破坏的结果,就是恢复自由所必须的“积极自由”概念的出现,“强制强制者”。
哈耶克若反对“强制强制者”,他就不配自由主义宗师,只能与你这种下三滥为伍了。可惜,哈耶克绝不是你这种下三滥,而且同你这种下三滥完全没有交集。
你歪曲和栽赃哈耶克,只能说明你不过是一个披着“学术”外衣的下三滥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