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 指出案例所反映的关键问题或交易双方的矛盾焦点;
n 提出对案例进程或处理结果的意见和观点,并进行分析及陈述理由;
n 指出案例中可汲取的经验和教训,并谈谈自己的看法
案例一、关于凭样品买卖还是凭规格买卖纠纷案
(案情介绍)我方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出口某商品的合同,数量为100长吨,单价为每长吨C.I.F.不来梅80英镑,品质规格为: 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品检验局品质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样品,合同签订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品检验局检验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有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却比样品低,卖方应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长吨减价6英镑。我方某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而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所交货物符合合同规定,因此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请德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我方公司提出索赔600英镑的请求。我方出口公司则仍坚持原来理由而拒赔。德国公司拟提请国外仲裁机构仲裁,但因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争议发生后双方就仲裁又达不成协议,德国公司遂请求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协助解决此案。此时,我方出口公司进一步陈述说,这笔交易在交货时商品是经过挑选的,因该商品系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不致于比样品低7%。由于我方出口公司留存的样品已遗失,对自己的陈述无法加以证明,我仲裁机构也难以管理,最后只好赔付了一笔品质差价而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