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中国现阶段的改革应有三大具体目标。第一,打破社会各阶层现有的利益格局,是触动既得利益者利益由不可能转变为可能;第二,提高政府的公信提高深陷信任危力,使民众生活的更有安全感,并确保政府始终保持高效运转;第三,减税,减轻企业及个人的负担,增加经济活力。在改革开始之前,有必要统一一下大多数人的改革目标。改革目标不一致,改革的策略就更是千差万别了。总之没有相同的改革目标,就不会向心的凝聚力,改革成功的几率就会大大降低。
有了具体的改革目标,然后就是具体的改革行动方案。
对于实现打破社会各阶层现有的利益格局的目标,我提出的改革方案是提高粮食价格。对粮食需求是人类所有需求中最不可或缺的需求,即人类只有对粮食的需求完全满足后才会产生其他需求。收入保持不变,粮食价格提高时,人们本能的就会降少对其它商品的支出,以满足对粮食的需求。所以粮食价格提高后,市场对粮食的需求会基本保持不变,对其他商品的需求会随之下降。我想应该会有不少人担心,粮食价格提高后,会发生所有商品被动涨价的多米诺骨牌效应,致使整个国家陷入恶性通胀的漩涡。粮食价格提高后,即便其他商品的价格不提高,市场对这些商品的需求都在下降,涨价后市场需求会一降再降。在这期间,会有一批企业死掉,但能够活下去的企业,为了拓展市场,一定会努力提高自己的管理及生产效率。更何况我们中国的企业,同欧美日韩等发达经济体的企业相比,在管理及生产效率方面还是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的。粮食价格提高,投资农业就会有利可图。社会资本的进入,将会大大提高农业的生产效率,进而粮食价格会趋于平稳。在农业生产效率及工业生产效率双向提高的作用下,通货膨胀率会进入合理范围。还有人可能会担心,粮食价格提高,会增加城市居民的生存压力,引发社会问题。我认为这完全没有担心的必要,粮价提高后,城市居民迫于生活压力可以选择去农村租田掏粪种地,同当下的农村居民迫于生活压力选择进城打工类似。所以粮食价格提高,并不会致使整个国家陷入恶性通胀的漩涡及引发大的社会问题。我承认会引发通胀,但这是打破社会各阶层现有的利益格局必须付出的代价。
粮食价格提高后,在两种情况下,会引发粮食安全危机。其一,粮食价格陷入暴涨暴跌恶性循环怪圈,引发粮食安全危机;其二,国内粮食价格提高后,国产粮食失去价格竞争优势,致使国内粮食市场被国际粮商控制,引发粮食安全危机。应对第一种情况,政府应在提高粮食价格的过程中,通过农民种植粮食的生产方式所付出的劳动及时间,同各个省市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出一个虚拟的合理价格,再将各个省市计算出的数据汇总取平均值,得出全国粮食的虚拟合理价格。为什么要称之为虚拟价格呢?因为这个价格并非粮食的最终交易价格【即市场价格】。又为什么要测算出这一价格呢?首先是为了让政府在进行粮食价格市场干预是有一个参考及标准。最重要的是为了向种粮农民及市场释放一个明确的信号,当粮食的市场价格,低于或者高于这一虚拟合理价格一定比例时,政府就要通过买进或者出售政府储备粮来干预粮食价格了。这样就可以确保粮食价格在虚拟价格上下小幅波动,避免价格暴涨暴跌。因对第二种情况,政府首先要清楚进口粮比国产粮有价格优势,是因为粮食出口国对本国粮食种植进行补贴。所以可以通过对进口粮食征收反补贴、反倾销重税,确保进口粮价格与国产粮价格基本持平,甚至更高,从而避免国产粮失去价格竞争优势,致使国内粮食市场被国际粮商控制的局面出现。
对于实现提高政府的公信提高深陷信任危力的目标,我提出的改革方案是废除许可证制度及相关法律。要想取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书,必须经过政府各部门严苛的审核。当某一个个人或企业获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后,从事某一职业或行业时,就可以理解为政府对这个人或这个企业做了担保。如同小孩在征得大人的同意去做某事,发生状况后,大人指责孩子时,孩子会理直气壮的反驳道:是你让我这么干的啊。当取得政府颁发的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有违反许可证法之外的法律的行为时,无论政府怎么调查最终只会调查到自己自己头上,政府监管不力。
许可证制度将政府同不法商贩捆绑在了一起,最终导致不法企业或个人搞搞关系【行贿受贿】,而政府不了了之就成为了最好的结果。一个国家就如同一个游乐场,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维持秩序。政府制定游戏规则,遵守游戏规则严惩那些违反游戏规则的人,这一点为题都没有。问题出在,许可证制度及相关法律的存在,是的政府不但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与守护人,还是游戏的参与者。你会相信,一个制定了游戏规则的游戏规则守护者,参加游戏并违反游戏过则后,会对自己做出公正的惩罚么?与其说人民不相信政府,毋宁说是人民不相信政府的自律。我的结论是,政府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就是在许可证制度及相关法律的拖累下,一点点丧失的。
废止许可证制度及相关法律后,企业或个人对社会要造成危害,有两种方式:其一,利用价格优势,挤压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获得有利的经营环境【即垄断】。 在一个自由的市场,无论商品的价格有多高,只要它能够卖出去,他就应该可以卖;同样,无论商品的价格有多高,只要购买者持有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心态,不怕自己破产,就应该可以随便买。米尔顿弗里德曼也持有这样的观点,他是这样说的:事实是,在自由市场条件下,较好的住房会在高收入或有钱人手中。如果事实确实如此,那么这是长期采取措施减少收入不公与财富不平等现象的主要理由。想我们这些人希望看到比现有政策更平等的经济政策,不仅是经济政策,还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对我们来说,做好还是直接解决收入与财富源头上的不公问题,而不是对已有的几百种商品与服务的每一项都重新配给,正是这些商品与服务构成了我们的生活标准。允许一些人获得不平等的货币收入,然后再采取精心设计、成本高昂的措施去阻止他们支配自己的收入,这是最愚蠢的作法。所以,无论政府还是普通消费者,更应该对企业的低价促销提高警惕,而不是对高价商品,采取限购限价的措施,更应该立法限制企业肆意的低价促销,引发的恶性竞争。
当有一家企业开始低价促销,受到冲击最大的当属同业竞争者,我们的法律应该保护这些被动卷入价格战的企业。任何的商品,都是有其固定的生产、销售成本和额定利润的。一家企业开始低价促销,只要同业竞争者发现低价促销的商品价格,低于其固定的生产、销售成本和额定利润的,就可以以不正当竞争及涉嫌垄断为由,起诉低价促销的企业。如果被诉方能够证明,自己的企业由于生产和管理更高效或掌握有替代原材料生产及使用技术,促使生产销售成本下降,而开始低价促销,那么被诉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涉嫌垄断。如果被诉方纯粹是出于打压同业竞争者,以便获得获得有利的经营环境【即垄断】,那么不正当竞争及涉嫌垄断就成立。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注意一个细节。当一家企业因生产和管理更高效或掌握有替代原材料生产及使用技术,促使生产销售成本下降,而开始低价促销时,通常在此行业占有主导地位的企业,会即刻以更低的价格,加入到促销战中,以确保自己原有的主导地位。当然这样的企业同样,生产和管理高效或掌握有替代原材料生产及使用技术,但是这样的企业如此行为也是不该被允许的。因为如此一来,占有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就会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占有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在竞争发生之前,他们就有能力以更低的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但他没有那样做,而是选择赚取暴利,这就是这样如此行为也是不该被允许的直接原因。所以应立法规定,任何行业中,当有后来者由于生产和管理更高效或掌握有替代原材料生产及使用技术,促使生产销售成本下降,而开始低价促销时,找有市场优势地位及主导地位的企业,在一年后者两年内不可加入到低价促销的行列中来,违反者应予以重罚。而做出这样的规定,使占有市场优势地位及主导地位的企业失去其原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及主导地位,就是对其原本在竞争发生之前,他们就有能力以更低的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但他没有那样做,而是选择赚取暴利最好的惩罚。
其二,生产出售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商品或提供贬值的服务。仅仅依靠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远远不够的。应在立法规定,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自己与某一家企业确实有商业往来的依据,就可以以这些企业提供的商品是不合格的,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提供的服务是贬值的或打过折的。而只要这些企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是合格的,不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提供的服务是没有贬值的或打过折的。只要不能,这些企业就应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会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企业行为都是有规划有计划,按照具体工作流程运作的,个体工商户也是一样。所以只要企业愿意,他们完全是有能力保存自己提供的商品是合格的,不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提供的服务是没有贬值的或打过折的证据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惩罚那些没有规划计划,或不按照具体工作流程运作的企业的,并同时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即便企业提供的商品是合格的,不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提供的服务是没有贬值的或打过折的,但这些企业却无法提供证据,也一样会受到处罚。
废止许可证制度及相关法律后,对于办理机动车驾驶证的过程,我提如下建议:
一、办理证件者带着个人身份证明及体检合格证明到车管所报名;
二、办理证件者报名后,到专业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三、办理证件者经过培训后,在有多年驾驶经验的老驾驶者的担保下领取证件。【由于做担保在驾驶者发生交通事故时,是要承担担保责任的,所以老驾驶者会做担保一定是办理证件者经过专业培训,却是掌握了相应的驾驶技能】
对于实现减税的目标,我的改革方案是减少政府开支。税收是政府的主要收入来源。如果政府开支不减少,却要求政府减税。就如同上班族每个月的支出不变,却要削减他们的工资,难度之大可想而知。因此,减税必须建立在政府的支出减少的基础之上。由此又引申出一个新的问题,如消减政府开支?
在我们生活的社会,开着豪车却住着靠政府支出支撑的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享受着靠政府支出支撑的医疗救助、生活救助的现象普遍存在。我们都知道,政府建设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及提供医疗救助、生活救助都是为了帮助生活贫困者,而不是开得起豪车的富裕阶层。如果可以将这些富裕者【寄生虫】从本政府原本为贫苦阶层提供的服务中排挤出去,我认为政府就会有一个数目可观的支出消减【政府用于此的财政预算可是一不小的数目】用于减税。我们都知道要想取得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或医疗救助、生活救助,就必须符合一些硬性标准,并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严苛审核。但是现实告诉我们,造假是并不难的。所以还要加一条,要想取得保障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或医疗救助、生活救助期间,就必须主动放弃生育权及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及抚养权。试想一下,一个自己生活就很贫困得人,会选择生育子女么?一个已有子女生活却陷入窘迫者,有人愿意抚养他们的孩子,算是一种惩罚么?而对于生活富裕者,让他们放弃生育权及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及抚养权绝对是一种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