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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1

儲戶身在中山,銀行卡不曾離身,卻在10分鐘內被人在湛江吳川市轉賬和取現15次,損失達9.6萬元,事后儲戶郭某輝將某商業銀行阜沙支行告上法庭,索賠10萬余元。

  近日,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對這起案件進行審理,認定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應承擔七成責任。

  儲戶:

  10分鐘被盜取9.6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11年6月,郭某輝在某商業銀行阜沙支行辦理一張銀行卡,並將銀行卡與手機關聯。去年4月5日23時52分到次日凌晨零點2分之間,郭某輝的手機連續收到15條短信通知,通知顯示其銀行卡在湛江吳川市異地轉賬2筆,金額7萬元﹔取現13筆,金額2.6萬元,共產生手續費71元。

  此時,這張銀行卡還在郭某輝身上,他立刻意識到銀行卡被人盜刷,當場通過銀行服務電話將這張銀行卡辦理臨時挂失。4月6日凌晨1點18分,郭某輝立刻向中山市公安局港口分局大南派出所報案。

  不久前,郭某輝將某商業銀行阜沙支行告上法庭,稱銀行對這筆損失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96071元及利息共計102905.4元。

  銀行:

  我們不應該擔責

  接到起訴后,被告某商業銀行阜沙支行辯稱,郭某輝沒有証據証明其銀行卡是被復制使用,因此銀行不承擔責任﹔退一步說,即使郭某輝銀行卡資金被他人支取,但銀行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銀行還辯稱,即使郭某輝的銀行卡被復制,但密碼具有私有性、唯一性、秘密性,若非郭某輝泄露,其銀行卡資金也不會被支取,故銀行不應承擔責任,並認為原告“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付利息”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

  銀行有義務識別真假卡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從涉案賬戶發生交易時間和原告報案時間和地點來看,前后隻有一個多小時,從中山與吳川兩地路程來看,不足以往返兩地,故認定在吳川ATM機辦理業務的銀行卡系偽造。

  法院認為,銀行作為儲蓄憑証的發証機構,掌握或應當掌握銀行卡的制作和加密技術,具備識別真偽的技術能力和硬件設施,故識別偽造的銀行卡是銀行應盡的合同義務。本案中銀行未能識別,顯然存在過錯。同時,犯罪嫌疑人能夠輸入正確密碼而實施犯罪行為,故郭某輝對於密碼如何泄露的事實負有舉証責任,現郭某輝未能予以証明,應承擔舉証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二法院最終判決,某商業銀行阜沙支行承擔七成責任,應向原告賠償存款損失6.72萬元、手續費49.7元及上述款項的利息。

(银行英才网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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