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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3

废止许可证制度及相关法律。只有当一个国家这样做了,这个国家的ZF才是真正的退出了市场。因为废止许可证制度及相关法律后,ZF机构就没有了以行政手段干预市场的依据。

  废止许可证制度及相关法律后,寻租行贿受贿将会有效下降。因为没有许可证制度及相关法律做基础后,就没有谁能够保证,可以赋予某人或者某企业获得有利的生活或经营环境。无利可图,有谁还会主动寻租和行贿。没有了主动寻租和行贿者,就是有谁想收取贿赂,也会无路可寻的。

  当然,废止许可证制度及相关法律后,会大大弱化ZF对企业和个人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但在我看来,由ZF肩负起对所有企业和个人市场行为的监管责任,本身就是一个错。ZF更应该做的事是,制定出合理的法律。当有企业和个人违反相关法律,可作出公正的判决并及时执行,以确保法律的尊严。当ZF承担的责任过多,他就可以选择性的不负责任了。就如同欠债100元与100亿的差别,欠100元时,债权人可以很牛,但当欠100亿时,债务人反而会很牛。

  废止许可证制度及相关法律后,企业或个人对社会要造成危害,有两种方式:其一,利用价格优势,挤压竞争对手的生存空间,获得有利的经营环境【即垄断】。  在一个自由的市场,无论商品的价格有多高,只要它能够卖出去,他就应该可以卖;同样,无论商品的价格有多高,只要购买者持有只买贵的不买对的心态,不怕自己破产,就应该可以随便买。米尔顿弗里德曼也持有这样的观点,他是这样说的:事实是,在自由市场条件下,较好的住房会在高收入或有钱人手中。如果事实确实如此,那么这是长期采取措施减少收入不公与财富不平等现象的主要理由。想我们这些人希望看到比现有政策更平等的经济政策,不仅是经济政策,还包括所有的商品和服务。对我们来说,做好还是直接解决收入与财富源头上的不公问题,而不是对已有的几百种商品与服务的每一项都重新配给,正是这些商品与服务构成了我们的生活标准。允许一些人获得不平等的货币收入,然后再采取精心设计、成本高昂的措施去阻止他们支配自己的收入,这是最愚蠢的作法。所以,无论ZF还是普通消费者,更应该对企业的低价促销提高警惕,而不是对高价商品,采取限购限价的措施,更应该立法限制企业肆意的低价促销,引发的恶性竞争。

  当有一家企业开始低价促销,受到冲击最大的当属同业竞争者,我们的法律应该保护这些被动卷入价格战的企业。任何的商品,都是有其固定的生产、销售成本和额定利润的。一家企业开始低价促销,只要同业竞争者发现低价促销的商品价格,低于其固定的生产、销售成本和额定利润的,就可以以不正当竞争及涉嫌垄断为由,起诉低价促销的企业。如果被诉方能够证明,自己的企业由于生产和管理更高效或掌握有替代原材料生产及使用技术,促使生产销售成本下降,而开始低价促销,那么被诉方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及涉嫌垄断。如果被诉方纯粹是出于打压同业竞争者,以便获得获得有利的经营环境【即垄断】,那么不正当竞争及涉嫌垄断就成立。除此之外,我们还必须注意一个细节。当一家企业因生产和管理更高效或掌握有替代原材料生产及使用技术,促使生产销售成本下降,而开始低价促销时,通常在此行业占有主导地位的企业,会即刻以更低的价格,加入到促销战中,以确保自己原有的主导地位。当然这样的企业同样,生产和管理高效或掌握有替代原材料生产及使用技术,但是这样的企业如此行为也是不该被允许的。因为如此一来,占有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就会一直占有主导地位,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利,并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占有市场主导地位的企业,在竞争发生之前,他们就有能力以更低的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但他没有那样做,而是选择赚取暴利,这就是这样如此行为也是不该被允许的直接原因。所以应立法规定,任何行业中,当有后来者由于生产和管理更高效或掌握有替代原材料生产及使用技术,促使生产销售成本下降,而开始低价促销时,找有市场优势地位及主导地位的企业,在一年后者两年内不可加入到低价促销的行列中来,违反者应予以重罚。而做出这样的规定,使占有市场优势地位及主导地位的企业失去其原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及主导地位,就是对其原本在竞争发生之前,他们就有能力以更低的价格出售自己的商品,但他没有那样做,而是选择赚取暴利最好的惩罚。

  其二,生产出售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商品或提供贬值的服务。仅仅依靠现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远远不够的。应在立法规定,只要消费者能够提供自己与某一家企业确实有商业往来的依据,就可以以这些企业提供的商品是不合格的,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提供的服务是贬值的或打过折的。而只要这些企业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提供的商品是合格的,不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提供的服务是没有贬值的或打过折的。只要不能,这些企业就应该赔偿消费者的损失。会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企业行为都是有规划有计划,按照具体工作流程运作的,个体工商户也是一样。所以只要企业愿意,他们完全是有能力保存自己提供的商品是合格的,不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提供的服务是没有贬值的或打过折的证据的。这样的规定,主要是惩罚那些没有规划计划,或不按照具体工作流程运作的企业的,并同时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所以即便企业提供的商品是合格的,不是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提供的服务是没有贬值的或打过折的,但这些企业却无法提供证据,也一样会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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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11:48:10
独立性第三方监管很重要,而且这个市场也要实行优胜劣汰,必须树立市场公信力,才能真正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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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13:22:36
litaogzl 发表于 2013-10-14 11:48
独立性第三方监管很重要,而且这个市场也要实行优胜劣汰,必须树立市场公信力,才能真正维护市场秩序
ZF就是独立的第三方,虽然中国有大量的国企央企导致ZF无法承担独立第三方的责任,但ZF就是独立第三方,你在找独立第四方式不可能的。ZF可以轻易击垮任何第四方,在市场上,何为优何为劣?我认为应该价格说了算,前提是,取得价格优势的企业,必须说明,自己去的价格优势是因为,生产效率的提高,而不是过度压榨劳动力剩余价值,以次充好,打折服务,以假乱真,发动价格战等等恶性竞争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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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17:05:46
这个应该发微观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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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19:06:30
个人觉得在法律方面应该多做些工作,像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只规定哪些不可以做,哪些企业行为是违法,剩下的可以随便去做,这样可以最大程度的激发市场的活力。ZF只要守夜就行了。当然这在中国要实现的话难度很大,几千年的大ZF管理思维不是一时半会可以转变的,即使转变了,也跟社会主义制度有些冲突,应该没人有魄力去做这些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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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19:13:50
hardworking02 发表于 2013-10-14 17:05
这个应该发微观版
以小见大,我认为是大多数国人都应该指导的,所以就宏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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