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增值税率t。
设第一个环节销售毛收入(即含税收入)为R1,则总增值税为tR1/(1+t);该环节纳税人缴税tR1/(1+t)。
设第二个环节销售毛收入为R2,则总增值税为tR2/(1+t);该环节纳税人缴税tR2/(1+t)-tR1/(1+t)=t(R2-R1)/(1+t)。
设第三个环节销售毛收入为R3,则总增值税为tR3/(1+t);该环节纳税人缴税tR3/(1+t)-tR2/(1+t)=t(R3-R2)/(1+t)。
……
依此类推,设第n个环节销售毛收入为Rn,则总增值税为tRn/(1+t);该环节纳税人缴税tRn/(1+t)-tRn-1/(1+t)=t(Rn-Rn-1)/(1+t)。
显然,总增值税tRn/(1+t)为各环节纳税人缴税之和;并且若某环节毛收入低于上一环节,则该环节纳税人其实不纳税;而最终消费者的支付是Rn。
经济学上的“转稼”与会计上的“转稼”并不相同,正如,经济学要考虑的许多“机会成本”,会计学并不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