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很忙,多日没来论坛了。
大家多很关注的三中全会也闭幕了。
此次全会收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也明确了领导集体对于国家未来改革方向的设定。当然更多的需要各地方ZF和人大通过可操作的实施细则或法律法规来引导市场。所以,希望各地能好好落实。
我一直以来都很关注土地改革的问题,而本次的“公报”和“决定”有关土地改革的部分精简如下:如红色字体部分所示
三、加快完善现代市场体系
(1) 推进石油电力等价格改革
(2) 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3) 允许民资设立中小型银行
六、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
(1) 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
(2) 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3) 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转为城镇居民
十四、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
(1) 对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2) 取消对生态脆弱扶贫县生产总值考核
评论和解读
1、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说明了ZF对于打破城乡二元制,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系统的决心。后续的需呀各地ZF出台详细的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主体和运行规范的法律法规。
而打破二元制,势必要先通过农民相关土地确权颁证、允许流转、合法征收、合理补偿农民对于被征收宅基地和农耕用地的用益物权。
2、保障农户宅基地用益物权 改革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选择若干试点,慎重稳妥推进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转让,探索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渠道。
(1)用益物权——“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在中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也只有零星几条。而在《物权法》中“第三编 第一百一十七条到第一百六十九条”来定义和规范相应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八条 国家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集体使用以及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单位、个人依法可以占有、使用和收益。
第一百一十九条 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一百二十一条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第一百二十二条 依法取得的海域使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二十三条 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2)那么保障农户的物权,且能实现抵押担保转让实际上就是逐步放开限制,准许宅基地自由流转。之前是不能抵押担保,转让对象也只限制在本集体组织内部。
3、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农民的财产权利,一般指的是农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宅基地的用益物权和集体资产的收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来流转,但这次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还可以抵押。这方面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和试验。农民在最需要资金的时候,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能获得资金,能解决燃眉之急,能够发展生产。这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它可以更具体和更多样化的实现形式。
4、对自然生态空间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统一确权登记后,国家和集体将对于其拥有的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有权证详细登记相关信息,为未来的流转提供保证。可能的话,私人可能通过一定方式取得相应的产权或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