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圈经济也不能过热
前不久,在南京召开的“长三角城市经济协调会”又称“15+1”市长高峰会引起了广泛关注。此次会议虽围绕上海“世博”经济长江三角洲如何联动合作为主线条,但如何构筑一个有效的持久的区域经济合作新机制,更成为会上会后最值得关注和深思的问题。由此延伸的意义也就非同一般。
目前我国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唐环渤海湾经济圈已经比较成熟,其他的诸如东北、西北、华中、西南等经济带发展的呼声也渐次升高,而且在不断推进。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些大的经济圈之中,在地方政府推动下,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城市经济圈同时也在升温,比如就在长三角大域经济圈中就出现了杭甬经济圈、南京经济圈、合肥经济圈、徐州经济圈等提法和做法,形成一种“圈中套圈”的经济格局。比较显著的特点是,地方政府推动都市圈经济热度不减,市场的力量和民间的作用却尚缺火候。
建设都市圈必须跳出行政区划
都市圈经济,道理上是要发挥中心城市功能的经济聚集效应和辐射效应,国际上大都市圈经济实践中就有“中心城市发散型”和“城市板块联结型”两种模式。有经济专家形象地比喻,“自行车半径”是“小镇经济”,“小汽车半径”是“城市经济”,而都市圈经济则要以高速公路、轻轨、地铁为半径,以现代通讯技术为信息联络的主要手段,都市圈在逻辑上成为城市化的最高形式。这也就是说,如果经济圈经济半径小于规模经济间距,经济圈聚集功能和辐射效应就会打折扣。当然,都市圈概念也包涵了相应的产业支撑和合理分工,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城市服务体系,并达到相当的产值规模等一系列硬件指标。
目前,一方面是政府在鼓噪拓展都市圈建设,“势”头虽好,但从目前我国经济圈发展的态势看,不少以中心城市为依托的经济发展半径显得较小,如果缺少实质性的整体规划,就不能促进城市间区域经济联动,优化社会资源配置;如果地方政府没能跳出行政区经济思维,超越区划去谋求区域经济协调和经济一体化发展,在行政区划的客观限制下,中心城市经济赶超偏好和发展的冲动就有可能造成都市圈经济的一哄而起,形成一种新的“政绩工程”;这在另一方面表现为,企业和民间组织并没有热衷参与都市圈经济的内在原因。事实上经济圈概念前几年提出后,区域间经济结构趋同、基础设施重复建设、争夺地方经济资源现象仍很普遍,到处搞开发区,到处铺摊设点上项目,地区性项目重复建设严重正是这个问题的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重组和资源的流动却常常被挡在地方保护主义的门外。
因此,城际合作走出行政区经济的发展思维,关键是建立市场的内在联系,利用市场的资源配置力量,市场分工应成为主旋律。而要做到这一点,构筑好能实现“多赢”的区域合作新机制是工作的前提。必须机制营造在先,制度创新在先,统筹规划在先。
建立区域合作新机制势在必行
建立区域合作新机制,城市政府虽然是主体,但要摆正自己的位置。那么确立好规划协同机制,并探索建立法律保障体系则是份内之事。从国外大都市区实行区域协调管理的做法和经验看,各类跨区域行政组织都把区域规划作为主要政策重点,体现区域规划的全局性、战略性、长远性。由于都市圈经济是一种经济板块的形式,与行政区划无关。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好跨区域的管理机构,比如都市圈城市联席会议、都市圈联盟或协调委员会等机构,一定要赋予相应的规划和调控权,由它来处理解决单一地方政府无力解决的难点问题,如都市圈实施中必然牵涉到的税收、资源外流等各种利益分配关系,不同部门、不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关系问题等。
从美国的经验看,区域规划能否顺利实施,关键在于法律保障。在目前我国尚无“区域规划法”的情况下,成熟的经济圈可以考虑着手研究制定“区域规划编制和管理条例”,以逐步确立区域规划的法律地位。有了法律的保障,便可以消除政策障碍和行政壁垒,真正实现资源共享、相互开放市场、科技人才流动、产业密切合作以及跨区域的基础设施共建,推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升级。
建立区域合作新机制,必须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建立好共同市场,实现利益共享机制。要在商品流通上,打破条块和部门分割。协调机制应能推动区域性商品交易和现代物流中心以及资金融通网络的建设,促进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流动,实现生产、生活要素的自由流动。当前讨论比较热的三峡旅游资源开发分置问题对此提供了一个反例。目前国际上区域贸易合作的方式,包括内地与香港即将实施的CEPA应当可以借鉴。对外开放首先是对内开放。
建立区域合作新机制,造就融入主体,培育市场融入机制十分关键。在区域经济发展中,企业始终是发展的主体,没有企业的参与就没有了合作基础。各地应鼓励大型企业集团跨区域兼并重组,推进产权交易。
当然合作起点的选择很重要,目前长三角经济圈以洋山深水港建设、长江河道统一整治、2010年世博会等重点工程项目合作为起点,让大家都能分享“看得见”的共同经济利益,这成为跳出都市圈行政区经济桎梏的一剂良方。(完)(胡敏/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