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小产权房如何处理?国土资源部发言人日前表示,要针对不同问题,予以不同处理,对于一些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小产权房,可以考虑让其补齐手续后转为合法。同时,国土资源部将出台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管理的有关通知,对相关问题作出进一步说明。
这番表态似乎透露出些许松动的迹象,但又并不会让人太过乐观。农民有没有权利在自己的房屋上建造房屋并出售?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重大法律问题,是应当予以清楚厘定的。
按照现行法律,主要是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农民以集体的名义拥有本集体所占有的土地的所有权。从法学角度看,"所有权"是人对于财产最完整的权利了,按照自然法及标准教科书阐述的法理,"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农民集体对其土地的所有权当然意味着农民可以改变土地的用途,可以在自己所有的土地上开发房屋向城市居民出售。很多地方的农民也就是依据自己对土地权利的这种自然理解而建造所谓的"小产权房"的。建设小产权房乃是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基本内容之一。
当然,人们也注意到,《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法律对农民的这种所有权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农民没有权利改变土地的用途。即便是其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也不得向本村之外的其他交易主体出售。农村集体土地要改变用途,用于非农建设,必须经过国家征用土地的环节。难怪有专家说:农民对于土地是没有支配权的,支配权属于国家。然而,一个没有支配权、处分权的所有权,还是不是所有权?同一部法律中已出现了自相矛盾。
到了现实中,又产生了另一重自相矛盾。政府对于国有土地享有所有权,基于这种所有权,政府可以将土地用于公共用途,但也可以按照商业原则,将其出售给报价最高的企业和开发商,且后者占了大多数,而这些土地最初基本上都是从农民手里征用而来的。这也就是说,政府可以追求其土地收益的最大化,农民却不可以。这样,两种所有权之间又出现了绝对的不平等。按照关于司法审查的经典解释,自相矛盾的法律应当被宣告无效。中国没有正式的司法审查机制,但是,如此双重自相矛盾的矛盾终究是缺乏正当性的,这样的法律,难以得到民众的信服和尊重。民众必然会按照自己对自然法的理解,对于财产所有权的常识性理解,不顾法律而行使自己的自然权利。
明智的政府面对如此自相矛盾的法律及民众行使自己自然权利的努力,必然会致力于消除法律的内在矛盾,使法律条文向自然法和人们的常识逼近。应当说,过去若干年来,各个层级政府的立法和政策确实在这样做,土地制度的变迁总体上是朝着完善农民的土地权利的方向演进的。比如,广东的地方法规已经承认农村集体可以转换土地用途,很多地方政府也承认农民有建造房屋向城市居民出售的权利。
当然,现行的法律也让政府可以很方便地抑制地方、农民的尝试。政府此时还会觉得,自己的清理打击是有法律基础的。但是,政府可能忽略了一点:农民的行为同样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农民依据了自然法和常识性的习惯,而且,宪法和相关法律都已经授予了农民土地的所有权。农民最起码和政府一样有法可依。
从政治上说,农民所依据的法律的效力要高于政府所依据的法律的效力。因为,法治政府意味着政府愿意接受法律的约束,一个法治政府与一个非法治政府最大的区别就是,当民众权利与政府权力发生冲突的时候,政府权力[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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